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
2、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二)突出
3、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三)有效提高农产
4、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
5、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
6、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
7、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7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2005年7月11日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印发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同时废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