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一、 国内外税务代理业发展现状目前,国外的税务代理制度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业务垄断分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除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传统的会计财务报表鉴证业务外,国家还建立了专门化的税务代理机构.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混业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兼做税务代理咨询业务。国外税务代理发
2、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税务代理人的使命、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考试、资格取得等。为保证税务代理人的利益,日本和韩国还在税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业务。在税务代理行业管理上,日本和韩国实行了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宏观管理,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由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实施。在国外由于税收体制日趋复杂,加之社会的法制化程度较高,法律的威慑力高于一切,公民能自觉遵守法律,执法者能够秉公执法,因此税务代理开展得极为普遍.我国税务代理是在税务咨
3、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经批准组成了税务咨询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工作。从1988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逐步开展了税收征管改革,辽宁、吉林等地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改变,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税务代理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
4、务代理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税务代理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并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配合征管改革、维护国家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委托税务代理的户数还较少,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
5、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相比之下,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速度是比较缓慢的,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二、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所谓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代理事项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类型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即因代理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代理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代理人追诉而产生的代理失败风险。产生税务代理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
6、代理的起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代理工作;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申报,会计核
7、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代理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代理风险也由此产生.从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客观方面来说:1)无法定业务.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代理,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2)严法厉律,代理业务没有回旋余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3)税法的缺陷和弹性.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性,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
9、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三、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避免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是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的一项系统的、常年的任务,需要不断共同努力采取、完善一系列系统措施,来避免税务代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首先要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髙税务代理的入门标准,严格执行税务代理资格考试制度,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涉税鉴证等垄断业务,没有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必
10、须通过严格的考核认定,并实行备案制度。其次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执业人员专业素质。目前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构成中包括一部分原税务机关转入的退休人员和低学历人员,这部分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知识更新速度低,必须通过开展各种再教育活动,促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化,不断提升执业水平。三是要加强与相关专业教育机构的合作,通过项目化、经常性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加强税务代理的人才引进培养,通过执业人员技能等次评定,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和品牌建设。 要将诚信建设作为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
11、理的第一要务, 开展以税务代理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 重视税务代理诚信执业理念的培养, 引导税务代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深刻认识诚信是税务代理行业的立业之本、创业之基、兴业之源,从而将诚信理念付诸于诚信服务的实践, 使良好的诚信理念成为协会会员的自觉追求。在强化诚信服务理念的过程中, 深化税务代理诚信文化建设, 这是行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行业职业道德是行业诚信文化的核心。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必须全面推进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建设, 提高税务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使“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成为行业职业风尚, 成为每一位税务代理人的自觉行动。诚信理念的强化和诚信文化的培育, 还有
12、赖于诚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要建立和健全诚信执业承诺制、诚信自律公约制、诚信服务质量控制制、诚信档案管理制, 将诚信建设贯穿于税务代理的全过程。同时也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力度.税务代理是新兴的咨询、服务行业, 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 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和要求.为促使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提高其服务水准, 加强执业诚信,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支持和帮助发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 更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违规、违法代理的注册税务师, 可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 按规定处
13、以罚款或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执业等行政处理和处罚,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违规、违法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公示、普告、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 责令解散等处理、处罚, 以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为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的监管作用。为确保税务代理业健康有序发展, 应及时制定一系列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做到三统一。一是统一代理合同.制定统一代理合同, 有效确保纳税人的权益, 避免税务师事务所降低服务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是统一收费标准. 虽然税务代理机构有权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但
14、为确保服务质量, 避免过早陷入价格战,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当地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经过协商, 统一收费标准, 特别是最低收费标准.三是统一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工作质量的重点载体, 工作底稿制作的好坏, 反映了税务代理工作质量的高低。四、 总结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15、登记。 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
16、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 5。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
17、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6。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因为税务代理人自身具有相关税收的专业知识,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明白的税务事项都可以向税务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家意见”。参考文献1陈兴华。论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功能定位J。思想战线, 2003(4)2陈丽文。我国税务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7(5)3韩进川。推动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5(3)4韩灵丽.税务代理的法律风险和防范J。税务研究,2005(6)5董
18、根泰、张为民。美国税务代理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6(5)6李志慧.税务代理实务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个人所得税案例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 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税
19、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 “缺陷 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 “缺陷 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 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 税率上的差别性、 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 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
20、提供了客观条件。现列示案例如下:例1: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 2007 年月工资为 10000 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 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0002000) 20%375 =1225。筹划分析: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 8000 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80002000)20375 =82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 400 元(1225825)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
21、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例2:李先生 2006 年 2 月从 A公司取得工资、 薪金 1000 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与 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 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 A公司取得的工资、 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 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 (1 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 元;筹划分析:如果李先生与 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 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为:(5000+1000- 2000) 15- 125475(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 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 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佣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例3: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 1 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2000) 203751225 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 “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筹划分析: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 1 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 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2000)20%375625 元,节省了 600 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