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六) 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4、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05、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6、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0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0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违法
3、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 109、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10、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111、邀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4、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1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
5、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7、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丁.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1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余款,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6、诉之日。 119、(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梭工之日起计算 120、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