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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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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文号:  浙财农字〔2007〕57号 颁布日期: 2007—4—11 实施日期: 2007-4-11 点击次数: 2664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等.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四条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核定到县(市、区),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一经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后期扶持对象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六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七条 扶持方式: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人口,能够核实到人的,原则上应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以下简称直补),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直补之外的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以下简称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年度的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将中央和省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给各市、县(市、区)。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内,根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具体预算(格式详见附件1),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各地报送预算时应当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下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前3个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等。 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审批后的年度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年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2、3),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后期扶持资金决算应当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效益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年度直补资金的结余和已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的结余,全部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使用. 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的结存,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包括直接补助支出(以下简称直补支出)和项目扶持支出。 (一)直补支出是指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支出。 (二)项目扶持支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生产开发项目支出、科技推广项目支出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基础设施项目支出是指用于解决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须的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地方交通、社会福利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供电设施、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的支出。 生产开发项目支出是指用于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二、三产业的补助的支出. 科技推广项目支出是指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等费用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是指经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中直补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在当地开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实行统一管理。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市、区),可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后期扶持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扶持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开设的项目扶持资金专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足额拨付给当地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暂缓拨付后期扶持资金中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指县以下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应附的材料:项目建议书(报告);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等;项目承建(实施)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须提供正式招投标的各项资料;报账申请单和合法有效的支出凭据,须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扶持资金报账时应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报账的具体程序、要求和办法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考评通报制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后期扶持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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