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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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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直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

2、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每月缴存一次,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 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3、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4、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四)单位缓缴期满的;(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5、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的,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办理,原则上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单位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6、存业务。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 自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

7、缴存登记。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除提交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

8、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单位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登记信息变更证明.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

9、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七条 单位每月办理汇缴前,应确认单位的缴存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在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符合封存条件起30日内,单位应当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对与单位终止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暂存户管理:(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三)单位应为职工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但未办理的,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新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原账户合并到新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本市转出外市的,应提交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开具的账户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后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调整登记下一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第三十四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内需作二次以上调整的,须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的,应该按市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位申请本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下一个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单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于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

12、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分期补缴的实行一次审批,审批通过后,单位统一按审批确定的缴存比例或分期补缴方案为在职和已离职的职工补缴。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转移、注销、汇缴、封存、启封、变更、补缴、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分期补缴等缴存业务应由单位统一办理。第三十七条 单位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后,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单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第三十八条 单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

13、上服务平台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一)汇缴、补缴;(二)职工个人账户的开户、封存、启封;(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四)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五)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以上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批复,审批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单位原因。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归集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首次发卡免费且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联名卡制作完成后,归集银行应当通知单位领取联名卡。第四十条 单位领取联名卡后,应当在5日内将联名卡发放给职工本人.第四十一条 职工办理下列

14、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联名卡:(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第四十二条 联名卡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遗忘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第四十四条 遗失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联名卡。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联名卡更换手续。第五章 监

15、督第四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监督,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第四十七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

16、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监督.第四十八条 职工、单位有权凭职工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归集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四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第六章 罚 则第五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细则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细则实施前有关缴存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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