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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XX有限公司
售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售后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售后服务管理,提高对用户售后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降低售后服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生产作业管理基本规定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据产品发运单,对照实物逐项清点、核对,发现问题立即与相关公司部门衔接,及时纠正或完善;
3、对产品进行有序摆放,并按规定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装卸、保管和安装;
4、及时、正确处理产品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质量问题;
5、用户反映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经常与客户、公司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及时解决售后服务涉及的问题;
7、文明、礼貌、高质量地开展售后服务工作,杜绝有损公司形象的不良行为的发生;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售后服务人员开展服务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清点、装卸、安装产品或进行维修作业等,应按程序和规范操作;
2、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指导、安装作业、维修或其他服务工作;
3、产品、配件或物资,数量、质量差错或用户反映的问题,反应迅速、情况清楚,处理及时、方法恰当、手续完善;
4、现场指导、安装作业、维修等服务,文明礼貌、清正廉洁;
5、保持与客户和生产、销售、技术等部门密切联系、信息畅通。
二、现场清点货物与安装
第四条 售后服务部接到公司市场部的发货通知,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了解收货单位(以下简称客户)的安装基础建设及进度、需求等情况,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到客户。
第五条 售后服务部负责人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到客户时,开具《派工单》,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工作内容或任务(接收货物、指导安装或安装作业、维修等);
2、完成时间;
3、工作质量及其他要求;
4、同一项目、同时安排人员具有二人及以上的,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组负责人).
第六条 售后服务人员根据《派工单》,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明确出差地点、事由及时间等内容;同时,立即与客户和公司相关部门衔接产品发运、安装等情况,并在货物到达前一天到达指定客户.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章以及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承担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项目组人员的管理;
2、负责项目现场作业组织、实施与协调;
3、负责与客户沟通、衔接、协调;
4、负责及时向公司汇报、反映情况;
5、记录《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等相关事项,办理补件、换件等相关手续;
6、审查、核实项目组人员差旅、补助等相关费用的报销.
项目组为一人时,由该同志履行上述1-5项基本职责。
第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在客户现场接收公司运至客户的货物(产品、配件等,下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根据随车产品发运清单,对照实物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重量;
2、对清点、核对无误的产品、配件,以主机编号为单位,进行有序装卸、码放;对等待安装的主机、配件(公司负责的安装项目),应采取相应摭盖等保护、保管措施;
3、货物清点、核对完毕,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现场清点、验收;客户验收完毕,应由客户经办人在《发运单》“接收人”处签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客户签收、盖章后的《发运单》,应随运输车辆或其他稳妥方式及时送回公司.
第九条 客户在接收货物的同时,项目组负责人应与客户协商《安装计划表》,并及时传回公司,经认可后执行;若客户因安装条件不足,须等待一段时间安装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将此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与客户协商,并约定具体安装日期;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返回公司。
第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按照《安装计划表》实施产品安装;在客户现场安装产品,或进行换件、维修,应遵守以下规定或规则:
1、公司生产作业管理基本规程;
2、客户现场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由公司指导安装的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必须随时在现场,随时理清产品、配件的顺序,随时满足安装公司的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 由公司负责安装的项目,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头尾架定好位;
2、找好中高平行线,再安装中间架和横梁、托辊、胶带,最后安装清扫器;
3、按照客户的要求顺序安装。
第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将安装工作量、安装进度及安装或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顺序、逐日、详细登记《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其中,完成工作量及相关重要情况,应逐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安装过程中,由于客户安装基础或进度不足时,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停止安装;部门负责人与客户商妥另行安装的时间后,售后服务人员随即返回公司。
三、差错及补、换件处理
第十五条 接收货物、清理核对货物时,发现差错,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运单》没有列入、而实际又有的,应立即与公司相关部门核对,确实应当发往该项目的,应将此货物加入《发运单》明细;不属于该项目(即错发)的,应清理、列表一式三份,由清理人、项目组负责人、运货司机同时签名,把错发的货物随运货车或通过发运寄回公司。
2、《发运单》列入、而实际没有(即短少)的,应立即与公司相关部门核对;若确属在发运时漏装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清理人在《发运单》相应栏内,划红线予以注销,并同时签名;若确属已发运、而实际又未运达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清理人在《发运单》相应栏内,划红线予以注销,同时写出短货说明,由运货司机签名、盖章后,寄回公司。
3、接收货物的规格、型号或者重量等与《发运单》不符的,应立即与公司相关部门核对,并比照上述“错发”或“短少”的处理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 接收货物时,发现表面油漆脱落、刮擦、或毛剌、焊缝裂口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一般性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产品运输途中或调运、安装过程中,因故造成产品、配件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填写《产品事故说明书》,由项目组负责人填写《项目补(换)件申请书》,并用相机或手机对损坏的产品或配件拍照(先通过电子邮件传回公司,打印),将《产品事故说明书》和照片作为《项目补(换)件申请书》的附件,向公司申请补(换)件;同时,已损坏的产品或配件,及时发运回公司或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就地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设计原因,导致无法安装、使用或因错发,确需换件的,由项目组负责人填写《项目补(换)件申请书》向公司申请补(换)件,同时,替换的相关产品、配件及时发运或寄回公司。
第十九条 客户提出补件、换件以及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在两小时内弄清情况,必要时,应当在12小时内到客户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后,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客户更改设计、增加用量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而需补件或换件的,应当由客户与公司补签销售合同,或由客户出具增加价款的承诺书后,项目组负责人以此为附件填写《项目补(换)件申请书》;
2、属于产品或配件质量的原因而需补件或换件的,调查人应当在产品或配件未拆卸之前,用手机或相机拍照,以电子邮件方式传回公司,同时填写《售后服务维修补(换)件申请表》,对拆卸下来的产品或配件,按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
3、除以上之外,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或解决.
第二十条 凡出现产品、配件发运差错、质量事故、毁损、补件、换件等情况,均应及时报告,并详细登记《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装完毕,项目组负责人应将《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和《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交由客户或安装公司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返回公司.
四、费用处理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指导安装的项目,产品、配件运送到客户的装卸、调运、安装以及吊车租用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售后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开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安装费用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人牵头编制费用预算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部门负责人按预算方案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影响产品质量的表面暇疵,需花费一定费用进行处理的(购买油漆、租用工具等),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详细记载《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其中,金额200元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元以上、500元(均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5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安装过程中,发现相关部件之间不衔接或不匹配的,应立即查明情况和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公司作详细汇报,由公司制定解决方案。
确需通过现场改制处理的,由项目组负责人牵头,制订改制方案和费用预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金额200元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安装费用或改制费用,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超过预算方案的,项目组负责人应事先向公司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按上述审批权限,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售后服务人员在项目现场因公支付的费用,应当取得合法的票据;到项目现场以乘座公交车为主,并取得车票;确因特殊情况,急需乘座出租车或难以取得发票的三轮车、面包车的,应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报销安装费用或改制费用,应当提供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和相关合法的票据;超过预算或未经批准、或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售后服务人员的差旅费、补助,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差旅费、补助的报销,原则上在一个项目完成之后五日内进行;
2、报销差旅费、补助时,应提供《派工单》、《售后服务工作日志登记薄》;
3、提供票据与属地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报销费用,均应通过项目组负责人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组织纪律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的规章、工作纪律以及属地现场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应通过有效方式,加强所属人员的纪律约束、工作进度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售后服务人员的手机,应当24小时开机,必要时,应当以属地座机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售后服务人员因病等特殊原因,需请假离开项目现场的,必须事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征得同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项目现场;因公需要调回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接到通知后,向客户或同事办好交接,最迟于次日内赶回公司报到。
第三十四条 坚守现场指导或作业工作岗位,主动工作,随时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出现中途脱岗、离岗以及电话指挥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与客户沟通与交流,文明礼貌,有理有节,维护公司的声誉、形象和合法权益;同时做到以下六不准:
1、不准向客户索取钱物或提出不正当要求;
2、不准借故刁难客户;
3、不准人为拖延问题的解决;
4、不准中途脱岗、离岗;
5、不准夸大预算、谎报费用;
6、不准赌博、嫖娼、吵架、斗殴。
第三十六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客户借支现金;
2、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向客户收取货款;
3、未经公司授权,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理剩余材料、备品、备件或替换、报废的产品、配件;
4、借用客户的工具、器具,使用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遗失或据为己有。
第三十七条 作业期限间或出差途中,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公司和个人的财物。
第三十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加强业务技能、公关礼仪等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产品操作技术,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六、奖惩
第三十九条 安装或改制费用实际执行,比预算额度节约的,按节约额的30%奖励项目组人员,其中,对项目组负责人实行重点奖励.
第四十条 费用控制在预算之内、工期按计划完成、服务或安装质量等,得到安装公司或客户的充分肯定和赞扬的,由公司一次性给予项目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在下列范围内给予单项处罚或多项合并处罚:
责令赔礼道歉、批评教育、旷工、退赔、5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或给公司声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到项目安装现场,用电话遥控指挥、或中途脱岗、离岗、或未经允许,擅自回家的,均一律按旷工处理,且不得报销任何差旅、补助。
第四十三条 谎报差旅、补助或安装费用、改制费用等,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赔谎报金额外,给予谎报金额1-5倍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将公司的产品、配件或原材料、工器具等,以不正当手段据为己有的,以盗窃论处;除责令其全额退赔外,给予同等金额1—5倍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金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公司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拆卸、替换或报废的产品、配件、原材料等,未经授权擅自变卖、转让,或变卖、转让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处,除责令其全额退赔外,给予同等金额1-5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借用客户的工具、器具据为己有,或不负责任遗失、或故意损坏的,应由责任人退还或照价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主观故意,直接导致公司或客户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七、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售后服务人员讨论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五十条 对售后服务工作的考核,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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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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