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 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第三条 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 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 1000PPm 、 800PPm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0,发动 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 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负责组织编制
2、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第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 位的考核。(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第六条 车
3、辆管理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年度大 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建立 EAM 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
4、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管理.(四 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 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件交车辆管理中心, 由车辆管理中心修复利用.(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七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八负责给车辆管理中心维修提供必要设施。(九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十提报用车需求计划。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随身携带矿灯、 安全帽和自救器、 人员和车
5、辆定位仪。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带烟火入井、 酒后驾车、 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 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 一氧化碳、 瓦斯检测仪, 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 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 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第十三条 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但必须取得 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且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 其它 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第十四条 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
6、车辆 数量。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 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第十七条 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 8kg 的合格灭火器和 2个故障警示牌。第二十条 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 置.第二十一条 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第二十二条 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
7、。倒 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第二十三条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第二十四条 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 5km/h.(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 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第二十五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km/h.(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 行。(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
8、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 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 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 5km/h. 第二十六条 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 附近无躲避硐室 时, 待车辆停稳后, 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 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 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 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 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控制在 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
9、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 50米.第二十九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 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第三十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 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 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第三十三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 (联巷 让行。(五 会
10、车时相距 50米开始变光减速, 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 等待对面车辆通过 后方可通行。第三十四条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第三十五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 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同时打开警示灯 (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运送人员
11、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二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 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 警示,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三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在 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四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第三十七条 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 送。(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三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
12、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 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五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六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 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 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四必须设专
13、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 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五 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 必须提前 50米减速鸣笛, 距离人员 5米必须 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第三十九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 5米,深度不超过 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 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 弯和交叉点
14、处有反光指示标志。(三单通道矿井每隔 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 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五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 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 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 减速慢 行的警示牌。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 行车。第四十条 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 施:(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 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 绿灯亮, 允许车辆通行; 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
15、度超标时, 红灯亮, 禁止车辆通行。(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 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 井下特种车辆(包括 912系列车、 ED 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 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 执行; 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
16、行合理分流, 特种车 辆集中运输期间, 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 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 特殊情况 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 10km/h,空载时不超 20km/h;进入作业 地点后,重载时不超 5km/h,空载时不超 10km/h。(五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六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 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 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七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
17、径外的安全地点 指挥。(八 行车时 , 除跟车人员外 , 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 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 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第四十二条 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设置.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对井下行车路线进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分 为:红、黄、蓝、绿 4种,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蓝色表示指令,绿色表示提示。 各类图样、基本尺寸及设置安装规范。第五章 应急避险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矿井应急避险设施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 计规范 ,要因地制宜地装设防跑车装置或设施,确保车辆失控后人员安全避险。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井下的交
18、通警示标识标志要醒目、齐全;特别是井下主要行车的特殊 路段,如:交叉路口、 T 型路口、拐弯处的标示标志、警示装置要定期维护。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车辆运行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全车灯 光突然无电、转向突然失灵、传动轴突然断裂、前轮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结冰、油污、稀泥 等侧滑、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要严格 实施。第六章 内业资料管理第四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种车辆操作规程的组织编制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辅助运输车辆 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维修工岗位责任
19、制、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按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 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 车辆润滑记录、 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 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 车辆故障检修记录、 车辆备件消耗记 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第四十九条 各矿井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的绘制,运输线路图应包括防爆车和非防爆 车运输线路图。第五十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台帐。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 辅助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考核结果纳 入月度机电考核中.第八章 奖 罚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章行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罚;车辆完好情况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