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 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三) 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
2、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 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四条 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2、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3、 押品管理职能单位: 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
3、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第五条 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信贷业务中所产
4、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第七条 押品管理流程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1.1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1.2清
5、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1。3保管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1。4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2。1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2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2。3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
6、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联核对。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2。4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第八条 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 (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标准规
7、定办理.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 (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请内容审查无误后,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客户补办申请,并说明情况;3。 部门负责人审批补办申请,审批同意则按本作业标准规定补办手续。第九条 抵质押品台账建立我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真实、
8、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评估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第十条 信息系统的持续完善 我行的相关信贷条线业务部门相当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我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押品真实存在;(二) 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 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 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二条 应
9、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名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条 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考虑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估值。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至少应重估一次。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五条 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
10、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金额押品估值100。第十七条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变化、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 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第十九条 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11、第二十条 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 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三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四条 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
12、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 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 因估值技术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 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条 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单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七条 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
13、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二十九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 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
14、状况。对于需要转移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第三十二条 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 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 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 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 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
15、相关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三十六条 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三十七条 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理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 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
16、偿;(二) 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 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三十九条 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第四十条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