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范围、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等文件。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范围并公布。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并公布调查结果。对未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暂停办理新建等有关手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到位。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方案,并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少于三十天。超过50%有异议的,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及公示。将市政府做出征收决定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初步审查。现场公示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
2、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推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公布。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青岛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宣传动员,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房验收、房屋拆除、支付房屋补偿款。由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对被征收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并向被征收人做出解释。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提出补偿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公示期满后,向委托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流程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