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第二章 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第三条 设立“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第四条 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
2、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第七条 对来我县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孵化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对符合
3、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的厂房(含公共服务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助。第八条 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九条 对企业租用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4、30万元。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次奖励,排序11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第十一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第十二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第十三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列入
5、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十四条 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办企业的,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对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第十六条 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
6、万元、30万元。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实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园(基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第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资助3000元;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5000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
7、家);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的年费、转化、交易等一次性费用资助。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第二十一条
8、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120万元,用于扶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扶持15-20个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类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奖补。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统一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属地乡镇(园区)申报,并提供与资金用途相符的印证材料;属地乡镇(园区)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向县科技局提交,并报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县发改、经信、农业、招商、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制定上年度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依据财政体制按批准意见拨付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