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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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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 第六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由民贸民品企业交予承贷金融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未经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律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前,应当向其承贷金融机构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 (二)民贸民品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以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民族工作部门,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民贸民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未按时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贴息资金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五)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向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贴息资金。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联合下发指标文件,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 (七)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负责审查民贸民品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等,对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承贷金融机构要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自治区民委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民贸民品企业进行抽查,对民贸民品企业资格,贷款期限、用途,贴息规模等不符合规定的,将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确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笫十一条民贸民品企业应当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民贸民品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分配资金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并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宁财(企)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负责解释。 附表:1。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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