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管理办法(暂行)
(2007年12月3日公布并实施)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06年9月25日第105次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决议要求,“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游戏动漫孵化器”建设的前期工作责成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数字娱乐传媒分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此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数字娱乐传媒分会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强孵化器公共办公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并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孵化器公共办公区入驻标准:
一、 入孵企业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简称“入孵企业”),并拥有技术项目、专业从业人员和一定的营运资金;
二、 入孵企业必须是从事游戏动漫及数字娱乐内容领域的企业;
三、 入孵企业的技术在国内或国际具有领先水平;
四、 所申请入孵的项目应产权(含知识产权)明晰,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 符合北京市游戏动漫产业规划.
第二条 孵化器公共办公区企业入驻流程:
一、 填写入驻申请表
(一) 申请入孵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真实合法有效地填写《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入驻申请表》;否则应承担欺诈的过错责任.申请表上需有亲笔签名,单位公章.
(二) 申请入孵企业应按照申报流程、相关规定、将申请表及其附件装订成册统一交给中关村数字娱乐传媒分会.
(三) 附件2:《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入驻申请表》
二、 提交相关材料
(一) 申请入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二) 申请入孵企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申请入孵企业简介(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四) 申请加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数字娱乐传媒分会”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五) 申请入孵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否则应承担欺诈的过错责任.
三、 入孵审批
入驻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审查标准如下:
(一) 手续完备,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
(二) 申请材料提交完整;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商、税务及财务等无不良记录;执行《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孵化器公共办公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等孵化器所有的规章制度;
(四) 能够按时毕业;
(五) 已经签署《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使用协议》(见附件3)等有关协议;
经审批合格的入孵企业入驻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公共办公区灵活办公。
四、 公共办公区入驻期限
公共办公区初步约定期限为3个月,期满进行复核,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数字娱乐传媒分会负责每月对项目进展进行审核,入孵期满或经复核不再符合入孵条件的,该入孵企业自动终止使用公共办公区。
第三条 入孵企业须遵守如下规章制度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及海淀区制定的各项规章;
二、 遵守孵化器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三、 禁止任何入孵企业及其员工做有损孵化器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孵化器发展的事情;
四、 通过发挥全体入孵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入孵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孵化器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五、 孵化器对入孵企业任何违反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条 入孵工位费用管理制度
在房租优惠的前提下,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孵化器产生的各项杂费将按照入孵企业所占用的工位数量进行均摊;被予以均摊的杂费通常包括:
一、 孵化器公共雇佣人员的费用,包括聘用前台接待、网管、保洁、内保等公共办公区相关人员等产生的费用;
二、 日常运营产生的杂费,包括电费(按照物业每月提供的电费清单为依据)、绿植租摆、饮用水(预计放置三——-四台饮水机)、办公用品使用(参照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 其他因入孵企业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 入孵企业在进入公共办公区前,须按工位交纳一定的押金,孵化期满或退出孵化器时,将按实际入驻时间和设备使用情况退还押金。
五、 工位费和设备使用费每月定额缴纳,实行季度预付,其他费用按照实际产生月结。
第五条 工位机房设备管理制度
入孵企业负责监督并保证其自身及其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 进入办公区域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系统或更改他人信息;
二、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隐私;
三、 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 未经允许,不得对上网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五、 共同爱护本机房的一切设备,入孵企业要及时做好计算机网络的维护、信息更新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 保持机房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经常做好防尘、防水、防潮的日常管理;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
七、 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
八、 如有损坏或丢失加倍赔偿。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中关村数字娱乐产业联盟保留最终解释权。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