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估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设置暂估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招标时无法约定的和价款而导致履约时发生矛盾和纠纷,体现我现代项目管理的风险分担原则。暂估价的恰当利用,摆脱了因设计等局部不完善原因而引起整个项目无法招标、无法施工的困局,同时有防止因约定不明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的争议,有利于成本控制和建设项目整体管理,而暂估价的不当应用,则可能导致规避招标的嫌疑,不利于成本、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出现新的争议.因此暂估价管理成为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1 暂估价管理方面存
2、在的问题及对策1.1 暂估价的设置范围问题暂估价设置范围与高工合同管理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工程实践中,暂估价设置范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求明确,应设置成暂估价的却设置成了固定价;二是暂估价设置过多过杂,导致后期管理困难;三是将四供设备列入暂估价。1。1。1 要求不明确而 设置成固定价的问题对策一些工程,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工程施工总包招标时,客观存在一些技术要求和标准不明确、设计尝试不够等情况特殊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材料,若采用固定价,往往造成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事实上的约定不明。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承包人恰恰利用不平衡报价技巧,有意将此部分在投标时采用“低价”策略
3、,而使发包人付出不该付出的代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类似这种由于标准的变化,使得固定价的本意与实际价款的可调之间出现矛盾,导致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对于这类施工时的特殊情况,应规范工程投标报价,保证工程质量,平衡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待条件成熟时,双方通过约定的办法和程序确定价款,从而化解招标和施工的难题。1。1.2 暂估价设置过多的问题对策设立暂估价为约定不明问题提供了解决时间,但并不是暂估价越多越好,超过一定比例,则可能失去总承包招标的意义。同时暂估价设置过多,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还可能造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困难。通常设定暂估价,发包人应当以把握关键、减少争议为原则,重点关注性价比大的专业工
4、程、设备或材料。参照相关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招标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如二次装修、文化系统;二是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导致施工总承包招标前不能事先高处出价格物,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是指定、指向特定的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招标无法形成竞争的;四是价值最大材料、质量档次差导大的材料、关键设备。而对于占有资金比例较大或者完善要求不需要太多时间的,待完善要求后再进行招标;对于一些需要二次设计的设备,招标时就要求总承包自行完成二次设计并自主报价,局部采用EPC模式充分竞争。设置暂估价金额最多不要超过10。为防止后期争议,将此部分作
5、为评标重点,审查设计情况,同时约定引分部按项计费,二次设计变更价款不予调整。1。1.3 甲供设备、材料列入暂估价的问题对策从项目总承包的角度,一般不主张甲供。而在实践中基于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整体性考虑而出现的。甲供设备、材料,其质量、工期、价款(含运输、采管)均由发包人独立负责。分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人的义务仅是提供需求计划和其他服务,因此只要计取管理、配合、服务有关费用即可。如果列入暂估价,反而不利于职责划分。如果甲供的设备、材料在施工招标前已经确定(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确定),不存在暂估的问题。这时可以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说明设备的获得方式、地点、设备及材料原价、服务内容,
6、要求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信息自主申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结算时不再调整;如果发包人沿未采购甲供设备或材料,则设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暂估价,约定甲供设备的获得方式、地点、设备及材料参考价格、服务内容,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调整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采购并按计划提供设备或材料,结算按约定的方式调整.1。2 暂估价招标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以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上存在招标主体不明确,暂估价与控制价关系不清、评标办法没有约定等问题.1。2。1 暂估价招标主体不明确的
7、问题对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及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从总承包范围和责任一元化的角度,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应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分项合同。事实上,一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承包人要么要求发包人同意直接施工,要么以经费不够等理由将招标工作推给发包人,同时还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分析基原因,一是责权分离.暂估价招标,承包人需要投入招标费用,并且对招标及合同负责,而招标的收益(相对控制价而言)属于发包人。二是程序复杂。暂估价招标需要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批准,决定权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发包人
8、单独自行招标相比,程序环节多,这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三是缺乏监督.有的承包人和供应商串通合谋,签订黑白合同,共同损害发包人利益。为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主体,并且约定采购的方式、程序、费用、合同签订主体等条件,以及若由发包人招标的有关价款扣回的方式等.1。2。2 暂估价与控制价的关系的问题对策暂估价是暂时估计的价格,招标控制价是发包人的最高限价.基于总成本的控制需要,二者有一定关系,但不是等同关系,控制价不一定低于暂估价,可能会高会低。设立暂估价是因为条件不具备,一旦条件成熟、标准明确了,由此做出的的控制价比原暂估价更准确.因暂估价价款风险属于发包人,招标后价款按照中标价进行
9、调整,因此为做好总体投资控制,暂估价招标泊控制价必须要经过发包人批准。最终通过采购实际发生价款与原暂估价的差价和税金调整价款。调整的只是差价和税金,其余的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不调整。1。2。3 暂估价评标办法选择的问题对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大类。根据工程建设货物招投标办法规定,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要用经证实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要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在一些大型工程中,一般要求中往往包含有特殊要求,但是在一个招标文件中不会同时存在两个评标办法。暂估价招标或非
10、招标采购时,约定根据标的特点由发包人确定选择评标办法,或者在招标时提前确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全面控制事个工程的投资,又能照顾到特殊要求,是一种较优的做法。1。3 非招标采购问题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以至于依法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或施工,按照工程变更原则确认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3。1 非招标采购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对策暂估价具有总承包招标时不可竞争、施工中需要明确、施工后价格可调、价款风险属于发包人等属性.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其采购方式、标准、选
11、择的供应商、品牌、规格、式样等,也应当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再调价的原则处理.不论是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暂估价的种类及价款确认是发包人约束承包人的权利,发包人通过审核上术内容,控制专业工程、关键设备、材料的质量和经费.承包人在采购暂估价分项时必须事先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当然包含质量属性。否则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购买而不予认可。1.3。2 非招标东明确的问题对策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不能一概按审核为准.“先实施后审核”缺乏竞争,缺乏监督,并且由于合同中一般没有可以参考的相同、相似价,有时也难以找到信息价,发承包双方缺乏核价的共同平台,往往会出现新的争议。应当参照规划同样为什么其非常和财政部74号令政
12、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总承包招标时就约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并且规定“先审批后实施,相对先实施后审核而言,具有竞争性、公开性、有利于造价控制.1。4 暂估价服务费用与索赔问题1.4。1 总承包服务费约定不明的问题对策为减少争议,应当在总承包服务费中明确采购、搬运、保存、安装、检测、调试等有关费用问题。暂估价不需要招标时,若按工程变更理解,国内货物组价应包括运输、安装高度及税费等所有经费,不应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而暂估价需要招标时,应规定投标价格含运输、安装高度及税费等全费用价格。如果以承包人 为招标主体,应当将招标费、总承包服务费社为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别行支付;如
13、果以发包人为招标主体则约定按费率或固定价读取总承包服务费。在工程中,有时承包人会想方设法将暂估价招标推给发包人,有时发包人也将暂估价项目转为自行招标。这两种情况下,实际上发包人多支付了一笔招标费用。因此在设置暂估价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后期对暂估价招标及总承包服务费用单独报价,以便后期结算.1.4。2 施工工期延误引起损失索赔的问题对策由于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延误,一是可能会导致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若材料设备涨价,发包人蒙受损失;若材料跌价,貌似发包人收益,却耽误了工程进度,可能造成发包人更大损失;二是发包人仓储的支出或导致设备供应商的索赔,由此产生的新的争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暂估价采购的计划,以及违背计划的处罚条款。2 结语暂估价是一种解决招标人特殊需求,调解发承包双方矛盾分歧的有效办法。较好利用暂估价可以更好的满足发包人需求,减少双方争议。但是一定要完善设计,尽量少用暂估价,必要时直接由发包人供货或发包人专业分包,并在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处理程序、服务管理费的读取等内容,从而更好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