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医药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
3、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推动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中医
4、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
5、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
6、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实施考核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
7、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八)自觉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评技术、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
8、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一)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二)中医药行业特有职业的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其他必须经过
9、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或自愿参加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同意,可不受申报条件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