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部分)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
审核报告
****审字[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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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截止2013年4月30日帐面净资产情况,及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部分)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提供的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章、政策文件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对贵公司截止2013年4月30日帐面净资产情况,以及个人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个人股东于2013年**月1日按协议平价转让90%股权,转让收益为0.00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2013年4月30日帐面实收资本500,000.00元,留存收益5,978。32元(其中盈余公积5,054。37元,未分配利润923.95元),净资产 505,978.32元,转让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455,380.49元( 505,978.32*90%);转让收益应为5,380.49元(455,380.49—450,000。00);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1,076。10元(5,380。49*20%)。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4、企业会计报表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报告日期:2013年6月**日
附件一:
鉴证报告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于2010年7月**日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注册地址:*****;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服务、绿化养护、房屋维修.
二、公司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经苏州**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字(2010)2—***号”验资报告,认缴出资额50万元,股东***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实缴出资额50万元。
2、公司于201*年5月1日,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公司个人股东由1人增加为2人,股东***平价转让90%股权给新增加的股东**,转让金额为45万元。股东变更为2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总额不变.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额为:**,认缴出资45万元,实缴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的10%.
本项变更已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变更[201*]第****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时间为2013年*月21日。
三、股权转让所得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个人股东***平价转让90%的股权,给新增加的股东**,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转让收益为0.00元。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次个人股权转让应可以个人股东转让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转让价,并以此计算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2013年4月30日,贵公司帐面净资产505,978.32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元,盈余公积5,054.37元,未分配利润923。95元);转让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为455,380.49元( 505,978。32*90%);转让成本450,000。00元(500,000。00*90%),转让收益应为5,380。49元(455,380.49-450,000。00)。
四、 应计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按照以上计算,贵公司个人股东转让90%股权所得为5,380。49元,适用税为20%,股权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1,076.10元(5,380.49*20%)。
五、2013年4月30日资产、债务、所有权益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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