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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纪委借调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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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纪委监察局 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局机关借调(借用)工作人员行为,防止人员借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他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借到委局机关帮助有关室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其中,三个月以下的为借用,超过三个月的为借调.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委局机关各室不得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确因工作任务较重,需要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的,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借调(借用)人员的条件: 借调(借用)人员除符合《关于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的意见》(盘纪发[2010]1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和拟借调人选,报干部管理室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并附《借调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 (二)经干部管理室请示常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由干部管理室和借调室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拟借调人选进行考察. (三)干部管理室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拟借调人员的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四)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干部管理室会同借调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用意见及拟借用人选,报干部管理室审核。借用意见须注明被借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借用理由及借用期限等。 (二)经干部管理室请示常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由借用室对拟借用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考察无误后,借用室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干部管理室备案。 第七条 借用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临时性工作或技术性较强的专项工作,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借调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长期性工作,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干部管理室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借调(借用)人员.借调(借用)人员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 借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借用)人员在委局机关工作期间,借调(借用)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 (二)借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借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参加委局机关的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借调(借用)期满后,有关室负责对借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干部管理室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前,借调(借用)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九条 借调(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借用)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借调(借用)室不得干预借调(借用)人员的职务调整事宜,不得对借调(借用)人员调入事宜作出任何承诺。借调(借用)期间,一律不办理人员调动事项。 第十一条 已借调(借用)到委局机关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借用)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借用)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干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纪委干部管理室 2012年9月1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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