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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家居商业广场项目招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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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穗县家居商业广场项目招商方案为推动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三穗县第三产业发展步伐,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就招商投资三穗县家居商业广场项目,本着共赢互信、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特拟定三穗县家居商业广场建设招商方案。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一)项目名称:三穗县家居商业广场;(二)项目地点:三穗县八弓镇文昌路延长线加油站旁;(三)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四)项目用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35。24亩,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具体

2、内容及建筑面积由投资人按控制指标自行规划设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拟建成一个以家居、建材、为主的商业广场。项目建成后必须入驻商户300家,解决劳动力就业1000余人以上。(五)建设周期:建设周期为18个月。二、项目开发权利取得本招商建设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原则通过并报县委审定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县招商局按通过的方案公开招商,由投资人依法按程序参与土地的交易,投资人参与竞争,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取得三穗县家居商业广场的开发权利。三、项目扶持政策(一)给予县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县级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投资开发本项目给予建设补助,但投资人需按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1。项目启动及

3、建设中的补助:(1)在项目用地出让结束,完成场平并启动主体工程的基础建设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土地成交价款的10%.(2)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土地成交价扣除政府收取的40万元/亩土地相关费用和上述第(1)点已兑现的补助所剩部分.2.项目工程主体工程建设中的补助: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所交纳税费情况兑现,即每笔税费交纳3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标准为:项目开发建设中每笔所交纳的税费县本级部分。(二)运营财政扶持本项目建成后从投运之日起10年内运营,县级财政给予该项目业主10年期的运营财政扶持,扶持额度的计算方法为运营期间所交纳的所有税费县本级部分的50。四、县人民政

4、府、投资人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一)县政府的权利和责任1。负责解决项目的水、电、路、电视、网络五通到项目红线边。2。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政策对于项目的用地规划、开发强度、开发时效进行监管。3。负责协助投资人办理本项目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4。安排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项目实施,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积极协助投资人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做好国家西部开发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6.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为投资人做好服务工作.7.负责受理投资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诉事宜,按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

5、障条例依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1。按程序挂牌摘取土地,如挂牌取得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家居商业广场项目建设,自主规划设计,自主建设。2.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若超期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剩余财政补贴和运营扶持不再享受且承担县级财政已兑现的财政服务业补助资金总额3的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政府已兑现的所有县级财政补助。3.在项目规划方案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若超期开工1个月或投资人中途无故停工1个月扣减财政补助的30,超期开工2个月或无故停工2个月扣减财政补助的50,超期开工3个月或无故停工3个月协议终止,优惠政策不再执行。4.负责承担项目土地交易

6、产生的有关税费。5。须确保项目建设工程部分投资达80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以投资人上交的建安营业税反推算进行核准。若未达到投资额和规划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具备的功能,投资人必须退回已享受的财政补贴,并承担所有补贴总额10的违约金,约定的后续财政补贴和运营扶持不再享受。6。建设的家居商业广场由投资人自主采取不同的管理经营方式,在10年扶持运营期间,自主经营面积必须达到40%(计入容积率面积).7。投资人必须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自觉接受建设部门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若发生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其他事项(一)投资人投资项目若未按约定时限建成投入使用或未达到约定规划建设标准,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无偿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有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二)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投资人在土地挂牌之前,必须交纳不低于土地挂牌底价的20的保证金存入县政府的指定账户(此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作为该土地交易的保证金。投资人必须按要求参与土地的交易,若因投资人未按要求参与交易,造成本项目工程延期建设,此项目保证金不予退回,若投资人按要求参与交易,但未有取得,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三)若方案中明确的优惠政策与省、州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对此类项目的扶持政策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政府与投资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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