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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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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静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静安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 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二、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本区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的主管部门,设立收支两条线财政管理专户;区卫生局是本区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的日常管理部门;区卫生事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区卫生局委托,设立收支两条线卫生管理专户,负责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收入管理 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全部上缴。服务中心根据区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应提供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依据医保控制指标要求(门诊均次费、每住院床日费用等),按照计算公式[门诊(住院)收入=门诊(住院)工作量*医保要求的门诊均次费用(每住院床日费用)]计算全年门诊、住院收入,其中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的控制要求由管理中心在预算编制时下达;其他收入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收入,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核定。全年收入预算总额经管理中心审核,区卫生局核定,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 服务中心将当月业务收入总额在下月10日前全额上缴管理中心,同时报送当月的财务报表、预算执行差异分析表和差异情况说明;并由管理中心在20日前向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分别申报、上缴。区财政局将收到的上缴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管理中心. 区财政局核定的年度社区预防保健、房屋维修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服务中心支出预算,通过收支两条线卫生管理专户流转.管理中心预留部分考核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10%—20%),由区卫生局对服务中心实际完成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数量、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后下拨。 四、支出管理 管理中心根据服务中心所承担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及相关成本,合理拟定服务中心的支出,经区卫生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 1、人员经费。管理中心以区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收入标准为基础,核定服务中心年度人员经费总额(包括临时工工资、四金等).对服务中心职工收入分配总额实行动态管理,预留部分考核额度(为核定人员经费总额的10%—15%),依据区卫生局对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合理增减职工收入可分配总量. 2、物耗支出。物耗包括药品费、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等,管理中心根据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方式采购的药品、材料实际成本,确定药品、材料等采购经费支出。 3、公用经费。管理中心根据合理、必须的原则,根据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结合物价变动等因素,核定公用经费.同时积极探索定额管理、社会平均成本、标准成本等形式,加强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 4、修购基金。服务中心暂不提取修购基金. 5、福利费支出.由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区卫生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 6、发展资金.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社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经区财政局核准后,由管理中心统一实施。服务中心基本设备购置和维修,房屋修缮、人员培训等经费支出经审核确定后纳入支出预算。 年度支出预算确定后,每月支出费用原则上按照全年支出预算总额(除发展资金)分12个月均摊确定.当月支出费用由管理中心在次月拨付至服务中心. 五、监督管理 每年年底前,服务中心向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经区卫生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服务中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在每年9月份统一向管理中心申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区财政局同意后,在当年11月份前明确预算调整意见。 区财政局汇同区卫生局、管理中心对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清算审计,凡发现漏缴、少缴或计算差错的,必须纠正,对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合理超支部分由区财政局予以补偿。 服务中心收支结余和管理中心的专户结余资金(包括医保预付结余资金)全部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收支项目和收费标准.区财政局、卫生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收入、支出、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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