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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分级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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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分级管理标准 一、一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 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者; 2、 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3、 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4、 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它行为; 5、 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6、 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不含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精神发育迟滞所致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但病情稳定者)。 二、二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 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2、 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但目前实施的可能性较小者,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者; 3、 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 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督促者(不含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精神发育迟滞所致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督促但病情稳定者)。 三、三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2、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部分精神发育迟滞及部分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除外)。 四、四级管理(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2、老年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者,在个人生活能力收到严重影响需照顾或协助日常生活,但病情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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