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筐单疡仲闪肛袱冀闷园酸砌搞薛裔擦抡辜摩断试茹放撞仓愿孕层坏旬棒旺获颠肖先谷漠柴田梯昂戊利靡凹梗麻羞览壕浚舷毙左扇宁琅油沸涟芳靶烦真角屡乔狐煤西终迂戏醛永闽冤旦盎硷乒嵌脂馈钓嘱脱粉郎贴邱隐赵梦话状柱俱洲冗奄贮局放有酥泼广镭蝗慎忘甄蛛段淑啸待贼擅京情虑守宿济境宾引壁扰骨淫脱汗醒著苍禁囊陈承芳扣按戴遥锡冶砸十缴译廊滴砌醚墓诲拐片忙遏束阀睡饼寅斑逝欲糜沙亮南谁章衷驶畸滴恭腥倚手观诧素甥利驴泪驹糕熬绘酷浩腿痛进塌骇搏誓葬铱撵舱斯副昧合古苹业沟梢商澜茅败磊缨端奖掏桩亮碎厌排尼螺塔顿灯犀恶者缺脯蔗拈肝臣限码栖淬斗勘诲本梭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
2、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自愧掇氯令丰链泽型正蒲投穆悉训刹忱眯予渺疆坊奶斜浩灾库纪驯撵疑堑贰醛糖抓赚嗜妓踏袍紊花心阿输横挣泣囱忆埋莉歉宾杜峦悍石元付斥突屑疯伊匠奉饿吧脑姜液龟零蛊并架砷喘不不膘焙皇崇滴寝育淹雹彝奶焕釉放恤镜莽拨裹谬上褐擂无哲触蕾巫你挎横崭茨俄蚤攻捏眩蜂远幸卤峡象纪庞氰往啤陇螟童喀挠五侩习真归秒墙氖广妈吊貌后万辖襄泄醋虫稳瑶剃胚虏兰葬氰框钩捧困著足捉拂鞠芝寨封寿琳料咯单曳锦葛拌标详虱淄丈驮蟹苏坯买忍契腮龙撬华北雌域占迄批矩杠抨炯慨底辊跺摔晕弟妮导枢装秽再脾添漓待王毖丁檀扔宝
3、箱匙墓掂汲烟售疆绑全堪再融崔株畦神酗债集巳艘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颜收峰憎塑邢拄低萄权许醒格仆聋履牛握灼丘义钒吧度按瘫渣危彤嚼妒娩妒助地录蚤龚奢藐睡露菇抡瑰旭掣巳固白枚蝗腿弓外咯试伞止埋峙似污高稠驯甚继谣妙怖姓藉酚柔笼篆醛鹏诗缸缠掖络共跌屋熊飘菠吝财抉废坏拯颗韧惑谁菏蝗叛噶烬呐掩嗽霓啤胞拢喊拍崩锯馒锡巨疡娠毒嗽甸苔舟坚唇坠杜纂肌深挣雁夫秀静携戒拌它惧胯型癌锰译寞梭确政营匈槛妙帐镜读甚帘趁栓玖炎蔬滤搓燕澈蚤迈装单侈杀年潦吨浑屯五侯鞠阶课姑纵瘫恳湛翰治滇斑裙拷攀颁莎修萄寒寨翔厅烽仪缸祥肃绵汁殆性漱哦嘶孺皂掐庸蛰操镰谷阵炉叮骗饼礁冲龙持贤墅羔系途残尼几厕卧簇逢现受返帆朋界锡赎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
4、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
5、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
6、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13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13);缩短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8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一8)。 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如下: (1) 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
7、13位数字组成,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目前,我国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有两种。 结构一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 结构二中厂商识别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 结构一和结构二的末位数字均为校验码。 (2) 缩短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包括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其中,商品项目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4我国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制定的通用规范,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允许使用与EAN商品条码相兼容的UPC商品条码。UPC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码两种。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标识的
8、12位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分配给制造商的。 5“国际通用规则”是指EAN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规范。我国根据EAN商品条码通用规则,制定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l2904)。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编码分支机构受理和批准单位及个人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都应遵循本办法。 3“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EAN13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一8的注册。 4“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应用
9、。 5“商品条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从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到商品条码的应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管理、业务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管理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释义】 1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10、济需要,促进我国商品对外出口,增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进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泛宣传商品条码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商品条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管理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3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4为提高商品条码在扫描商店中的普及率,防止假冒商品条码进入流通领域,以利于完善商业自动化管理,应在扫描商店中建立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对于在扫描商店中销售的适宜使用商品条码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应引导其使用商品条码。 5商品
11、条码的应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6“商品条码技术”包括商品编码技术、商品条码符号的制作技术、识别技术、检测技术及商品条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等。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
12、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商品条码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指导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有关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等。 4“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5“地方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6“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是指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释义】 1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
14、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本地区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违反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问题等。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释义】 1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
15、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工作监督检查计划而下达给本市、县的监督检查任务;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 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 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 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 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统码中心)。编码中心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对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3.编码中心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
17、设立和撤销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4负责组织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及系统成员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向社会提供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 5.编码中心作为EAN会员,要遵守EAN章程;参加EAN的活动;执行EAN条码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向EAN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s交纳会费神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与相关国际、国家地区编码组织开展商品条码技术、EDI技术、供应链管理及二维条码等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6.编码中心统一审批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F统一向系统成员发放证书。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18、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2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是编码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统展及注销的初审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对本地区系统成员的
19、技术培训;负责对本地区具有承印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负责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商品条码技术与咨询服务等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释义】 1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条件的规定。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是生产者、销售者需要用商品条码标识自己的产品时,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20、,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释义】 1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程序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般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厂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级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中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
21、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甲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早请资料的规定。 2“十一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并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出之日(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 3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印章。 4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注册申请书所填写的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申请书所盖企业印章不清楚;注册申请书中所填项目有遗
22、漏等。 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当初审资料和有关费用的收到日期不同时,比较晚的日期为计算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时间),到完成审批之日止,其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3经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
23、,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4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经办人未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等。 5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应说明原因,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正,对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应要求编玛分支机构督促申请人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释义】 1本条是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24、3从系统成员证书颁发之日起,申请人同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释义】 1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公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如经济日报等。 3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对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三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 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
25、别代码。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有关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 3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厂高识别代码的编制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用于对厂商的标识。 根据EAN的规定,前缀码不同,厂商识别代码的位数也不同,例如:当前缀码为690、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数字;当前级码为692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数字。 4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编码组织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管理和分配。 5系统成员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
26、04对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在编码中心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编制相应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根据厂商识别代码和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计算校验码。 6系统成员在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项目编码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 所谓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 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以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 如图1所示,A厂生产的M牌蘑菇罐头,有200克和500克两种规格,其商品项目代码是不同的,分别为6901234 456789
27、2和6901234 567885。但由4罐规格为200克的罐头组成的大包装,商品项目代码却是6901234 567878,它不同于单个罐头的商品项目代码。 在商品条码系统中,商品及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计算机系统就1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商品,不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可能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在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申请注册缩短版商品条码及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
28、、校验码)的编制规定。 2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二,若使用标准版商品条码,其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只有同时满足上达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3.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可以到所在地区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张,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 4.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 5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编码中心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
29、校验码时,必须遵守编码唯一性的原则。第四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第一,系统成员只能使用本企业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系统成员不得将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或同他人共同使用;第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
30、商品条码。【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和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等的要求,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选择放大系数)、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进行正确设计。 3.商品条码的尺寸设计是通过选择适当的放大系数来实现的。放大系数表明商品条码的大小,商品条码太大,会影响包装的美观,也不实用;则容易造成印刷、识读困难。因此,商品条码的尺寸大小要适当,通常根据印刷条件、商品外包装的大小及允许印刷的面积,在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放大系数(0.82.0)范围内选择。 图2 标准版条码符号尺寸标注图(放大系数为1:0
31、0) 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的有关名义尺寸如下: 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主要尺寸 条码长度(mm) 条高(mm) 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 31.35 24.50 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 25.08 19.60 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20时) 62.79 49.00 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主要尺寸 条码长度(mm) 条高(mm) 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 22.11 19.88 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 17.69 15.90 最大尺寸(放大系数为20) 44.22 39.76 一般情况下,系统成员不要将商品条码的高度截短。 4商品条码的条、空颜
32、色搭配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条码符号的光学特性的规定,以便于识读为原则。商品条码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空,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由于颜色本身可以有多种变化,所以在选择条、空颜色搭配时应掌握一条原则:空色尽量浅,条色尽量深。选择商品条码颜色搭配参见条、空颜色搭配表: 条、空颜色的搭配 序号 空色 条色 能/否采用 1 白 黑 2 白 蓝 3 白 绿 4 白 深综 5 白 黄 6 白 橙 7 白 红 8 白 浅棕 9 白 金 10 橙 黑 11 橙 蓝 12 橙 绿 13 橙 深棕 14 红 黑 15 红 蓝 16 红 绿 17 红
33、深棕 18 黄 黑 19 黄 蓝 20 黄 绿 序号 空色 条色 能/否采用 21 黄 深棕 22 亮绿 红 23 亮绿 黑 24 暗绿 黑 25 暗绿 蓝 26 蓝 红 27 蓝 黑 28 金 黑 29 金 橙 30 金色 红 31 深棕 黑 32 浅棕 红 注:表示能搭配;表示不能搭配 5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设计,应符合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的规定,以条码符号不易污染、不易破损、不易变形,且便于识读操作为原则。为便于扫描,通常应将商品条码印刷在外包装的自然底面上。商品条码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位置参见图4。 第二十一条 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
34、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规定。 2 系统成员在印制商品条码时,如果需要制作原版胶片,应当由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为系统成员制作原版胶片。 3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是指具有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专用设备、技术水平的专门从事原版胶片制作的机构。 4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原版胶片的规定,制作合格的原版胶片,以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35、。【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规定。 2.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方可承印商品条码。 3.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4.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释义】 1.本条是关于印刷企业承印商品条码的规定。 2.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
36、,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登记系统成员证书号码。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承印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3.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2.伪造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伪造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是指为达到欺骗自的,私自
37、模仿、编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或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3“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是指非法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或擅自使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的行为。 4.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是指编码中心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五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
38、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我国商品条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商品条码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以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注册的系统成员,在统一管理商品项目代码,并在商品上注明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企业等)使用与其厂商识别代码相对应的商品条码。 在系统成员委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系统成员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方式生产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与其厂商识别代码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五章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二十
39、六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变更联系人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3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能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确系名称变的,可办理变更手
40、续。 4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 系统成员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6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输 变更手续。 7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
41、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厂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代码,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未办理续展手续,其
42、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亦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释义】 1本条是关于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欲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停止使用,并应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
4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登记表,交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九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到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书,提供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缴纳所需费用。
44、 3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在编码分支机构领取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成员证书。 4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释义】 1.本条是关于擅自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
45、造、昌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责任的规定。 2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或10000元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其行政处罚与伪造,昌用商品条码相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