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2、的节能减排机制。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五)中央
3、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测算后确定。具体为:(一)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实际关停容量适当给予补助;对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银行贷款,按不高于%的年利率给予贴息。(二)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三)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按不高于%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四)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五)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汇总上报。第八条节能减排资金分年安排,年度资金安排、重点支持方向及项目申报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第九条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单位按规定管好用好节能减排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年度终了,中央企业集团要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节能减排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十一条财政部定期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集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节能减排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