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金石评报字[2017]第013号
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金石评报字[2017]第013号
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红旗大街168号三楼 电 话:(0451)87003061
邮编:150090 传 真:(0451)87003064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金石评报字[2017]第013号
摘 要
评估机构: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评估对象: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目的: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拟以挂牌方式出让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受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进行评估,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提供底价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参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截止到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333)24.4794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石),可采资源储量22.7658万立方米,设计生产能力5万立方米/年,采矿回采率93%,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4.55年,产品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产品销售价格46元/立方米(含税),采矿权权益系数4.3%,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评定估算,确定“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31.31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壹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在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王仪杰
项目负责人:张健燕
矿业权评估师:王仪杰 张健燕
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目 录
一、报告书正文目录:
1、矿业权评估机构………………………………………………………………………1
2、评估委托人……………………………………………………………………………1
3、采矿权出让人…………………………………………………………………………1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
5、评估目的………………………………………………………………………………2
6、评估基准日……………………………………………………………………………2
7、评估依据………………………………………………………………………………2
8、评估原则………………………………………………………………………………3
9、评估过程………………………………………………………………………………3
10、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4
11、评估方法…………………………………………………………………………… 9
12、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依据………………………………………………………… 9
13、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10
14、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12
15、评估结论……………………………………………………………………………13
16、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13
17、评估假设条件………………………………………………………………………14
18、评估报告日…………………………………………………………………………14
19、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14
二、附表:
附表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三、附件(见附件部分)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金石评报字[2017]第013号
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在2017年4月30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有关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详细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6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仪杰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7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86039167F(1-1)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3、采矿权出让人
采矿权出让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范围: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伊国土资矿评合字[2017]第1号),本采矿权评估范围如下(1980西安坐标系):
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区范围坐标表
点号
X
Y
1
5324191.87
43519550.63
2
5324191.87
43519722.16
3
5324050.12
43519722.16
4
5324050.12
43519550.63
标高:从423米至358米
矿区面积:0.02431平方千米。
本项目为拟设立采矿权,以往未进行过采矿权评估。
伊春市地质勘查队对本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了储量核实,并由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本次即针对核实矿区范围内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5、评估目的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拟以挂牌方式出让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受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进行评估,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提底价参考意见。
6、评估基准日
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结合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目的、经济行为以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伊国土资矿评合字[2017]第1号),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4月30日。本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一切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7、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7)《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7号)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8)《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9)《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伊国土资矿评合字[2017]第1号);
(10)《储量核实通知书》(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8日);
(11)《关于〈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的报告》(伊国土资储备字[2017]2号);
(12)《〈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伊储评字[2017]2号);
(13)《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伊春市地质勘查队 2017年3月);
(14)《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伊春市地质勘查队 2017年4月14日)及其评审认定书(编号 2017-01);
(15)评估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它有关资料。
8、评估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2)遵循贡献性、替代性、效用性和预期收益性原则;
(3)遵循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的原则;
(4)尊重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5)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的原则。
9、评估过程
(1)2017年5月9日以公开摇号方式被选择为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接受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签订《矿业权评估合同书》,本公司组成评估小组,了解并核实采矿权相关情况。
(2)2017年5月9-10日,收集评估所需的资料,同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整理,确定评估方案,选取评估参数,进行采矿权价值评定估算。
(3)2017年5月11-14日,编写采矿权评估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并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对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润色、印制,并进行内部审核,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书文本,于2017年5月15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同时整理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10、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10.1 矿区位置与交通
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北8公里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9°15′47″、北纬48°03′03″。矿区东南侧有通乡公路直达伊嘉公路至五营区,五营区至伊春、嘉荫均有公路相通,交通方便。
10.2 矿区自然地理、经济概况
矿区地形属小兴安岭中段低山区,海拔高程一般在331—600m,附近最高峰为797m,区内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301.44m。
区内最大河流为五营河,是汤旺河的一级支流,全长21.5km,近南北向展布,河水自东南向西北流动,并于五营区内汇入汤旺河,矿区内河床宽1.2-3.5m,水量较小。
本区位于寒温带,属大陆季风气候,春来较晚,夏季短暂,秋季早霜,冬季寒冷而漫长。年平均气温0.3℃,1月份最冷,平均气温在-23.8℃,7月份最热,平均气温20.4℃,年平均降水量647mm,无霜期116天。每年10月至翌年4月为封冻期,季节性冻土深度2.5m。
区内植被发育,草木生长茂盛,腐殖土层厚度约3.5m,基岩裸露较少,岩石风化不明显。
本区经济不够发达,区内工业经济主要以林业产品采伐、加工为主,林场主要从事林业资源营护及经营。区内无大型工业,主要有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粮食加工及工程建筑和采矿业等。林业以育林为主,采伐资源贫乏。农业人口不多,多进行粮食作物和蔬菜种植业。近年来具有林区特色的旅游业有较大发展。
10.3 地质工作概况
1956-1957年,黑龙江省工业厅重工业处地质勘探队对伊春五营地区进行了1:10万磁铁矿地质普查工作,并完成了《伊春市五营区磁铁矿地质普查报告书》;
1958—1960年,黑龙江省松花江专员公署地质局伊春冶金机械局地质队对伊春市五营区五星镇进行了1:25万石英矿地质普查工作,并完成了《伊春五星石英矿地质报告》;
1967-1968年,黑龙江省地质局第三地质队对伊春市五营区五星镇石灰岩矿床进行了1:50万矿区普查工作,并完成了《伊春市五星石灰岩矿床矿区普查报告》;
1971-1973年,黑龙江省地质局对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进行1:20万区域地质找矿工作,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地质测量报告》(1:20万M-52-XXXⅣ(北沟)幅)。
2017年3月,伊春市地质勘查队提交了《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于2017年4月12日由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
10.4 评估区地质概况
10.4.1 区域及矿区地质
矿区大地构造位于伊春—延寿地槽褶皱系,五星—关松镇中间隆起带北端东侧,该区大面积出露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呈基岩产出。
10.4.1.1 地层
矿区内仅见第四系全新统现代河流冲积层(Q4),沿汤旺河及其支流河谷岸边分布,由砾石、砂、粘土、腐殖土等组成。
10.4.1.2 侵入岩
矿区内矿石出露两处,仅见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出露的岩石为灰-深灰色,地表风化较严重,岩石致密坚硬。
出露地表自然裸露陡崖一处,长约80m,宽约70-75m,呈东南-西北走向。
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统称为花岗岩),为本次核实的对象。
10.4.1.3 构造
本区构造为伊春—延寿地槽褶皱系的一部分,位于矿区北侧,沿汤旺河分布。
10.4.2 矿床特征
10.4.2.1 矿体
本矿区矿体最长约110m,宽约100m,最大厚度60m,平均厚度27.3m。矿体为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岩体的一部分,岩性为花岗闪长岩(统称为花岗岩)。矿区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为301.44m,矿体可采海拔标高为423-358m。矿体内,通过工程揭露和统计,岩石节理不发育,能够满足生产建筑用石的需要。
10.4.2.2 矿石
矿石风化面黄褐色,新鲜面灰白色,呈中粒花岗结构,块状构造。
矿石主要矿物成分:
斜长石:白色至暗灰色,晶体呈自形-半自形,玻璃光泽,晶面呈长方形,有时可见环带状构造,有时可见细而平行的双晶纹理,矿物粒度一般在0.2-4mm,含量占40-50%;
石英:多为灰白色至浅灰色,纯石英无色透明,常含有少量的杂质,而变成半透明-不透明,质地坚硬,呈它形粒状或似圆形粒状,其断口呈油脂光泽,硬度7,矿物粒度在0.5-4mm,含量占20-25%;
钾长石:肉红色-灰色,呈自形-半自形板柱状或短柱状,集合体为致密块状,晶面呈玻璃光泽,硬度大于小刀,比重小,解理面为珍珠光泽,可见两组解理,矿物粒度在0.2-3mm,含量占20-25%;
角闪石:绿黑或黑色,长柱状,横切面为六边形,集合体常为纤维状,玻璃光泽,硬度小于小刀,矿物粒度一般在0.3-4mm,含量5%左右;
黑云母:褐绿色至黑色,片状,含量5%左右;
其余微量矿物偶见磷灰石、磁铁矿、锆石、褐帘石等。
根据成分和含量鉴定该矿石为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统称花岗岩。
10.4.2.3 矿石风化特征
矿石致密坚硬,距地表1.5-3.5米出露表面风化严重,距地表3.0-4.5米少见风化,距地表4.5米以上为原生矿。
10.4.3 矿石类型和品级
该矿石致密坚硬,质量较好,花岗岩纯度高。矿石自然类型为花岗岩,工业类型为建筑用石。
10.4.4 矿体围岩
矿体的围岩为花岗岩,与矿体岩性一致。另在矿体外围岩层中还见到少量中细粒度碱长花岗岩。
10.4.5 覆盖层
矿体上部的覆盖层从上而下是:
腐殖土层—由黑色、黑褐色的腐殖土及根系组成,一般厚度0.5m,个别地段厚度大于1.0m,土质松散。
残坡积层—由黄色亚粘土、碎石、风化砂等组成,砂和碎石成分与下伏基岩相同,平均厚度1.0m。
风化基岩及碎裂花岗岩—位于矿体顶部,因为风化较强,故作为覆盖层处理,本层在采矿场厚度可达1.5m。
10.4.6 矿石开采及加工技术性能
10.4.6.1 采矿
本矿床拟以招投标获得采矿权,建议开采过程用露天梯段式开采,采用空压机和简易潜孔钻机打眼,黑火药爆破,采场内利用手推车运输,场外利用汽车运输。
10.4.6.2 矿山外部建设条件分析
1、交通、运输:矿区紧邻通乡公路,距伊嘉公路及五营区仅5.7km,伊嘉公路与伊春、嘉荫相通,交通方便。
2、供电、供水:矿区地处五营区平山经营所,所内有国家电网通过,供电量满足需求。矿区紧邻五营河,水量充足,水质较好,可满足矿山生产和生活需求。
10.4.6.3 矿石技术加工流程及产品
矿石类型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为花岗质结构、块状构造,与周围同类矿山类比,矿石抗压、抗折强度适中,抗风化、抗冻性能好,易采、易选、易加工,破碎可制成不同规格的产品,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良好。
矿石采出后经胶带运输到机械上破碎后,经电动筛分,进行分类堆放,根据筛分的标准尺寸大小划分为:
15-50cm的块石加工成建筑用石材,支持当地基建工程建设;
5-15cm的块石经传送带倒运到破碎机进行筛选加工成道路和铁路基石,运往道路和铁路建筑工地;
小于5cm的碎石,可作为矿山修路基石或运往道路建筑工地铺垫在路基石底部。
10.5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0.5.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主要含水层为第四系冲积洪积物孔隙潜水,分布在矿区西部,含水层厚2.7m,含水岩性为砂砾石层,水位埋深1.6m,涌水量4.5t/h,水质清淡洁净。含水层水的来源主要靠大气降水,水的运动以垂直为主,沿岩层裂隙和断裂构造渗入含量水岩层中而形成地下水。矿区水位、流量与大气降水关系密切。
基岩裂隙水,矿区内出露的基岩为华力西晚期花岗闪长岩,块体完整,节理裂隙较不发育,但裂隙含水微弱,不会造成突水威胁。
该矿床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最低开采标高358m,而矿区最低侵蚀基准面为301.44m,未来开采的矿坑将不会受到地表水的影响,故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建议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矿体底部边界应保留适当厚度,以防止地下水在丰水期涌入采矿场。
10.5.2 工程地质条件
该矿床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石较为坚硬、完整,稳定性较好,其未来矿坑开采边坡角≤65°是比较稳定的。
矿体和矿体围岩的质量等级鉴定为Ⅱ级,即矿体和围岩的质量等级较好。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本矿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等于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等于Ⅵ度,矿体较稳定。因矿体开采边坡较陡,建议在开采过程中应注意岩石崩落造成的危害。
10.5.3 环境地质条件
本区处于低山区的山前地带,环境地质问题主要为露天开采而产生的表土剥离占地及露天开采破坏林地,改变林地利用功能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以及因开采导致植被破坏而形成的水土流失等环境地质问题,对生态地质与环境有一定影响。
1、区域地震烈强度(基本烈度等于六度)。
2、矿区地形相对高差较小,山形较缓,不易产生滑坡,但未来采场边部覆盖层较厚,结构较松散,易产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采时需加以重视。
3、矿床为人工露天开采,利用风钻打眼,采用炸药爆破,其采矿活动和各种自然作用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不大,矿床地质环境质量良好。
4、当矿床开采至底部时,由于排水可使局部地下水位下降,但因矿床地势高,不会引起外围和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产生山体开裂、倒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地面沉降等问题的可能性小,但应注意岩石块体崩落造成的财产伤害。
10.7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本项目为拟新设立采矿权,未进行开发建设。
11、评估方法
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之规定,鉴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具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在产能稳定,销售正常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但由于该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较少,属于小型矿山,一般季节性生产,开采方法简单。因此,确定本项目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SIt —年销售收入;
K —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12、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依据
本次评估技术经济参数主要依据《关于〈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的报告》(伊国土资储备字[2017]2号)及《〈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伊储评字[2017]2号)、《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伊春市地质勘查队 2017年3月)、《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伊春市地质勘查队 2017年4月14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及评估人员收集掌握的资料。
12.1 对《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述
《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具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的伊春市地质勘查队于2017年3月提交。核实报告依据《黑龙江省区域地质志》(1993)及本次资源储量核实所获得信息编制,叙述了工作区地质、矿床特征;阐述了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矿石类型和矿体围岩;说明了矿石开采及加工流程;基本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采用水平断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正确,确定的资源储量类型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信。该报告通过了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评审,且由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可以做为本次评估的参考依据。
12.2 对《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述
《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方案)由具固体矿产勘查丙级资质的伊春市地质勘查队于2017年4月14日提交。开发方案设计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产品方案设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采矿方法为露天开采、爆破落矿、机械铲装;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设计矿山地质储量24.4794万立方米,回采率93%,服务年限4.5年;矿山总投资36.75万元,原矿生产总成本为25元/立方米,年销售收入为230万元。
评估人员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该开发方案基本符合《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规定要求,且通过了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评审认定,可以作为本次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依据。
13、技术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3.1 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关于〈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的报告》(伊国土资储备字[2017]2号)及《〈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伊储评字[2017]2号),截止到2017年3月28日,评估区范围内保有建筑用花岗岩矿石资源储量(333)24.4794万立方米。
本项目为拟新设立矿权,未动用资源储量,因此,评审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即为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本次评估确定,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评估对象保有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石量(333)为24.4794万立方米。
13.2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均视为经济基础储量(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因此,评估基准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评估利用建筑用花岗岩矿石资源储量为24.4794万立方米。
13.3 采矿方法
根据《开发方案》,采矿方法为露天开采,爆破采矿、机械铲装和汽车运输相结合,台阶高度采用8-10米、台阶坡面角≤70°、最小开采底盘宽度≥40米。公路、铁路结合运输方式,采场开采最终边坡角≤65°。
13.4 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方案》,该采石场的产品类型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经破碎加工后,根据筛分的标准尺寸不同,分别用于基建工程建设、铁路、公路建筑等。评估确定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生产的矿产品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
13.5 采矿回采率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方案》,本次评估采矿回采率按93%计。
13.6 可采储量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方案》,本项目无设计损失量。
可采储量=24.4794×93%=22.7658(万立方米)
13.7 生产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
13.7.1生产规模
根据《开发方案》,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年,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能力(A)为5万立方米/年。
13.7.2 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山可采资源储量,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之间的关系,确定矿山服务年限,其计算公式为:
A=Q/T
其中:
A--矿山生产能力
Q--可采储量
T--合理的矿山服务年限
本项目的可采储量(Q)为22.7658万立方米;生产能力(A)为5万立方米/年。
将相关的数据代入上式,计算出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的合理服务年限为:
T=22.7658÷5=4.55(年)
本次评估确定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合理服务年限为4年7个月。按照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计算,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计算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14、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4.1销售收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的产品为建筑用花岗岩矿石,假定该矿生产的产品当年全部销售,则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原矿年产量×销售价格
14.2 产品销售价格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方案》,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开采的矿产品为建筑用花岗岩,经破碎加工成不同规格的建筑用石产品,销售价格为46元/立方米(含税)。经评估人员调查了解当地建筑用石销售市场,此价格与当地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基本相符。因此,本次评估根据《开发方案》确定产品含税销售价格为46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9.32元/立方米(46/1.17)。
14.3 销售量
评估假定本次评估采矿权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销售,则年销售矿石量为5万立方米。
14.4年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年销售量×销售价格
以满负荷正常生产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46.00/1.17×5=196.58(万元)
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
14.5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范围为3.5-4.5%。该矿山地质构造简单,矿床埋藏较浅,为露天开采,开采技术条件较简单,采矿权权益系数应在中等偏高范围内取值,本次评估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当地矿业权出让市场实际,本项目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3%。
14.6折现率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本项目为采矿权出让项目,因此本项目的折现率取8%。
15、评估结论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靠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经营所采石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为31.31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壹佰元整。
估算过程详见附表。
16、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30日,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超过评估结论有效期,本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间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而追加投资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人可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有关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本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未发生影响评估结论的调整事项。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评估结论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结论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4 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用于此次评估所涉及的特定评估目的和呈送采矿权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未经委托人许可,本公司不会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和公开。
本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评估公司的同意,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6.5 其他责任划分
我们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本身是否合乎执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本项目评估结论是根据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得出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7、评估假设条件
17.1 本项目拟定的未来矿山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17.2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7.3 以现阶段采矿技术水平为基准;
17.4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8、评估报告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19、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王仪杰
项目负责人:张健燕
矿业权评估师:王仪杰 张健燕
评估人员:王仪杰:(矿业权评估师/地质高级工程师)
金京南:(矿业权评估师/地质高级工程师)
张健燕:(矿业权评估师/采矿高级工程师)
报告复核人:王仪杰 (矿业权评估师/地质高级工程师)
哈尔滨金石矿产开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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