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承包商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加强外来承包商及外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及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承包商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活动。
3 . 职责:
3.1 定义
3。1.1 发包方:指本公司。
3.1.2 承包商:指与本公司发生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等协作活动的单位或经营实体。
3。2 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3。2。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工程等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3.2。2 与承包商签订安健环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2。3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依法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对承包商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3。3 承包商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3。3.1 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健全的管理制度;
3。3。2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3.3。3 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和管辖设备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3.4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主动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3。3.5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订安健环协议,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3。3。6 所有人员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发包、属地管理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并按要求缴纳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
3。3。7 严格按国家、行业、发包、属地管理等单位的要求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点监控等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3。4 承包商合同控制管理
3。4.1 承包商的资质
3。4.1。1 承包商应为独立的法人或独立民事行为人(经营实体),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服务项目业务范围内的等级资质条件;
3。4.1.2 承包商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承包服务;
3。4。1。3 承包商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3.4。1.4 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不得在集团公司从事作业活动.
3。4。2 承包商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的资质管理
3。4.2。1 承包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安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3。4。2。2 承包商派遣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4.2.3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等保险,并提供有效单证;
3。4.2。4 承包商进港作业的施工、修理器具应当检验的,必须经市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港从事施工、修理或服务;
3.4。2.5 机械设备、设施、电器等的使用、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操作。
3.5 承包商进港控制管理
3.5。1 承包商进港前应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本单位的下列经营资质相关资料(盖章):
3.5。1。1 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3。5.1。2 企业或个体资质证书;
3.5。1。3 企业或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委托书);
3。5。1.4 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5。1.5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5。1。6 安全管理机构、管理网络的资料;
3.5.1。7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暂住证、身份证);
3.5。1。8 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3.5。1.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管理文件;
3。5。1.10 为从业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凭证;
3。5.1.11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3。5。1。12 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5.1。13 带入港内的设备、设施、工属具、个体防护器具等物品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3.5.1。14 施工、修理资质证书;
3。5.1。15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3。5。2 承包商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5。3 承包商应及时建立进港从业人员职工名册备查,并报送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3。5.4 承包商应将需要进入港区的设备、设施、车辆等物品的清单报送发包方的安监部门备案.
3.5。5 承包商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组建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台帐,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3。5。6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5。7 承包商应与公司建立定期的协调沟通机制,每半年向公司安健环监督部汇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的安全监管。
3.5.8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与承包商签订《外来协作单位、施工单位安健环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商应按安健环监督部的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5。9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进港前的港区安全教育,对港口行业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易受伤害的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等方面履行告知义务,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进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3.5。10 公司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3。5。11 公司应严格控制承包、租赁单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单位。
3.8 承包商在港控制管理
3.8。1 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车辆等物品,未经公司允许不得进入港口生产作业区域;进入港口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8。2 承包商在从事非常规作业、高危作业、大型施工或修理项目工作前,必须签发取得承包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方能开始作业。注:临时承包商或新进港承包商初次作业必须取得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长期驻港承包商从事单一的高风险作业(开展频率每星期超过3次的)可申领长期承包商作业许可证,但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3。8。3 承包单位应督促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和大港分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8。4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及时整改和消除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8。5 承包商要落实专职业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确认制度、作业线点的安全监护制度和危险源点监控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
3。8.6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每月至少对承包单位进行1次安健环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答复发包方发出整改要求。
3。9 退出机制
3.9。1 承包商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承包项目结束后,应主动向发包方提出退场(自然终止).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内由于不履行义务、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承包单位劝其退场(提前终止)。
3.9.2 承包商退场前(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应对项目的施工现场环境进行清理或恢复,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3.9.3 承包商退场前,应将退场设备设施等物品清单送公司安健环监督部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方可退场。
3。9。4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负责承包商退场前的现场检查工作.凡因检查不合格或因有潜在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承包方予以改进,直至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同意其退场.
3。9。5 承包商退场时,必须经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字同意后,方能结算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
4.相关文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公司承包商管理规范》
-—《公司工作许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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