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协议与国家巴泽尔的新制度经济学内容提要:本文全面分析了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前提、巴泽尔的产权经济学及巴泽尔理论的贡献,指出巴泽尔相关理论的应用研究范围,并提出了完善和拓展巴泽尔理论研究成果的路径。关键词: 可变性 产权 契约 协议 新制度经济学作者简介:崔兵(197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博士生,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企业理论。 通讯地址:湖北武汉,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金融系邮编:430068 电话:13871264126E-mail: cbeconomicsProperty Rights,Agreements and the
2、 State: The Barzels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logic assumptions of economic study with Barzel,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Barzels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s. It provides with the application domain of Barzel theories and the paths of how to extend and improve the
3、current theories of Barzel. Key words:variability property rights contract agreement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产权、协议与国家巴泽尔的新制度经济学内容提要:本文全面分析了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前提、巴泽尔的产权经济学及巴泽尔理论的贡献,指出巴泽尔相关理论的应用研究范围,并提出了完善和拓展巴泽尔理论研究成果的路径。关键词: 可变性 产权 契约 协议 新制度经济学1引言 作为一名沉浸在产权和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专注于学术研究的学者,巴泽尔没有新制度经济学两位诺奖获得者科斯和诺思
4、那样显赫的学术地位,也不像威廉姆森和张五常因为介入公共政策分析而受到社会公众追捧。但这位芝加哥大学出身的学者,秉承阿尔钦的口述传统和经济演化的经济学分析理念,高扛贝克尔“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大旗,遵循科斯开创的“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以一贯之地运用自身创建的独特的产权分析视角去解读经济现象。巴泽尔的研究成果几乎涵盖了包括产权、交易费用、契约、组织、国家理论等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所有研究领域。令人遗憾的是,巴泽尔的学术贡献在国内外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唯一例外的是Foss在其有关企业理论的综述中,提醒学者重视巴泽尔的理论(Foss,2002)。国内学者对巴泽尔思想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国家理
5、论和产权的经济分析反映的理论观点,对巴泽尔的经济研究方法和巴泽尔理论的内在逻辑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第二部分尝试提炼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前提,第三部分详细评介巴泽尔的产权分析范式,第四部分论述巴泽尔对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的贡献,指出巴泽尔相关理论的应用研究范围,并提出完善和拓展巴泽尔理论研究成果的路径,最后一部分是结论。2巴泽尔经济研究的逻辑前提巴泽尔作为一名经济学家的职业生涯开始于其博士论文对电力行业生产函数的研究,受芝加哥学派和科斯“交易费用”范式的影响,巴泽尔的经济研究延续了芝加哥大学精于应用价格理论这一分析工具的传统 这一点从巴泽尔的排队论、用税收模型对交易费用的分析及国家理论的序言中
6、得以证实。巴泽尔始终坚持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在承认“制度非常重要”这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共识的基础上,从“可观察的现象”和“可检验的结论”入手,始终如一地坚持利用“产权”这一看似简单的分析工具,去涉猎包含奴隶制、人力资本、排队论、企业、国家、投票制度等一系列广泛的经济学题材。本文无意罗列巴泽尔丰富的研究成果 有意了解巴泽尔学术年谱的读者,可参考“Yoram Barzel: Productivity Change, Public Goods and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st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London: Edward Elgar
7、), 1995。,只是尝试性地归纳巴泽尔所有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思维路径,企图探寻巴泽尔相关理论内在的逻辑内核。纵观巴泽尔现有的理论成果,我们可以将其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和思维路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2.1理性人追求财富(预期财富)最大化经济学是研究人的经济行为的,因而涉及“人性”的命题始终是经济学的终极命题。尽管在经济学内部存在经济人、社会人、契约人等不同的“人性”假设争议。但是,由于迄今为止,新古典经济学仍然是世界范围内的主流经济学,因而理性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依然得到多数经济学家的认同。巴泽尔认为个人最大化意味着,不论何时个人觉察到某种行动能够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
8、采取行动。不论个人是在市场、企业、家庭、部落、政府还是在其他组织中活动,这个道理总是普遍适用的。因此,个人最大化的假设不仅直接对个人分析有用,而且可以间接地作为分析组织功能基础的假设(巴泽尔,2002,第9页)1。 基于理性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基本推论就是,所有现存的经济现象都是有效率的(这是阿尔钦演化经济分析的基本结论)。当然,巴泽尔意义上的“有效率”并不必然是新古典的“帕累托效率”。但是,“有效率”等价于“经济人”在目前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了财富最大化。基于此,巴泽尔认为经济研究或经济学的首要任务是解释经济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而解释合理性的关键在于寻找导致经济现象出现的约束条件。在
9、新制度经济学的视阈内,这些约束条件主要是约束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规则。正是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巴泽尔对一系列常见的经济现象作出了独到的解释。早期研究中,巴泽尔对排队现象的解释、对奴隶制的精辟见解已可见一斑。近期,巴泽尔对国家理论的研究中,又在同样的逻辑前提下,创新性地解释了经济学界传统的“寻租”无效率论,得出了不同于常人的结论。 2.2所有代理人均是风险中性的(risk-neutral)虽然直到1921年,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关系才在奈特的经典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得到完整的阐述。但是对经济行为主体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行为决策的考察却早在17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出现。经典教科书将不同经济主体(行为人或代
10、理人)的风险偏好区分为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喜好三种类型。奈特正是在论述风险和不确定性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先验性地假定资本所有者是风险中性者,劳动所有者是风险厌恶者,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合法性和企业作为一种风险担保机制的功能。经典委托代理理论(Jensen&Meckling,1976)的所有理论结论也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同风险偏好假设的基础上的。由于巴泽尔坚持用“可观察的变量”来解释经济现象,因而必然摒弃不同代理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假说(Barzel,2002)2。给定所有经济行为人都是风险中性者的逻辑前提,巴泽尔在其经济分析中排除了风险偏好这一“主观”因素的影响。巴泽尔对风险偏好的
11、单一假定也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其他文献中得到印证,例如,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以格罗斯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学派也都坚持风险偏好中性的假设。2.3所有资产均是复杂资产巴泽尔最具特色的产权分析范式便是建立在对资产和商品属性分析的基础上的。巴泽尔将商品理解为一系列不同属性的集合(Barzel,2002,2006),交易的实质是商品属性在交易者之间的转让。这里的商品属性是非常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商品本身具有的用途(马克思术语中的使用价值) ,也包括用途被发现和利用的时间性。商品属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商品世界并不存在完全同质的商品,因而不同商品应该具有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但即使实现了完全价
12、格歧视,价格机制也不能反映商品的所有属性,因为要对商品的所有属性进行定价几乎是不可能的。不同的属性具有不同的测度成本,从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考虑,交易双方只会对容易测度的属性做出规定。如此以来,商品交易中商品的某些属性必然未被明确规定(unspecified attributes),成为“剩余属性”(residual attributes)。这些未被明确规定的属性处于交易的“公共领域”,成为交易双方争相攫取的对象。巴泽尔基于资产属性本身的多样性和测度属性的困难,推论所有资产均是复杂资产。 2.4任何一项交易的实施均是混合实施巴泽尔秉承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威廉姆森)将“交易”作为基本经济分析单位的传
13、统,从“交易”角度考察与不同交易类型相适应的实施方式(治理结构)。但与威廉姆森将整个资产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对交易进行分类,并选择相应的治理结构的研究思路不同的是,巴泽尔不是将交易的对象设定整个“资产”,而是资产的不同属性。如果说威廉姆森对制度的分析是“微观分析”(威廉姆森,1985),则巴泽尔的分析是“微微观分析”,其分析单元比威廉姆森的更小。基于交易的本质是资产属性的交易及所有资产均是复杂资产的假设,巴泽尔认为对应资产的不同属性应该选择不同的交易的实施方式。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资产交易的实施不能依靠单一的实施机制,而是需要混合实施。混合实施的意义在于
14、不同的实施方式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通过各种实施方式的组合可以实现最低的实施成本。巴泽尔进一步将交易关系理解为“协议”(agreement)关系,协议的混合实施依靠“契约”(contract)和“非契约”(non-contract)两种机制.“契约”实施的本质是国家实施,这种实施方式主要适合于具有较低测度成本和较高经济价值的资产属性的实施。而“非契约”实施(长期关系、声誉等机制)则主要用来实施测度成本较高的资产属性。 2.5现存制度均是有效率的制度严格意义上讲,“现存制度均是有效率的制度”这个命题是“理性人追求财富最大化”这一逻辑前提的推论。但是对于这一理论结论,即使在新制度经济学内部也存在较大
15、的分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早年坚持上述结论,但到晚年,当他开始从产权理论转向国家理论的研究时,诺思却放弃了早年的坚持。与诺思不同的是,在巴泽尔整个的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契约、组织还是国家理论,他始终坚持“没有真正无效率的制度存在”(Barzel,2002)。从“适者生存”的演化角度考察,只有有效率的制度才会在残酷的制度竞争过程中得以存续。但正如诺思所言,为什么现实世界存在如此多“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对于这样的质询,巴泽尔认为应该从对“效率”判断的标准出发予以解释。如果以“帕累托最优”作为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我们可以说现存所有制度均是无效的。因为真实世界存在的正交易费用使任何制度均无法达
16、到“帕累托最优”的新古典经济学效率标准。因而,判断制度效率的科学方法,应该是考察在目前的约束条件下,资源配置是否实现了最优。对任何制度“有效性”的考察都不能脱离制度赖以存在的“约束条件”。正是基于这种“存在就是合理”的存在主义认识思路,巴泽尔认为排队、寻租等这些被主流经济学认为 “无效率”的经济现象并不是真正无效率的。 3巴泽尔的产权经济学查阅巴泽尔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巴泽尔所有的研究都无一例外采用了产权分析方法。由于坚持“不以产权为中心的模型的吸引力,要比产权模型的吸引力小得多”(巴泽尔,1997)的理念,巴泽尔尝试运用产权理论解释人类社会所有经济现象,因而产权理论成为
17、巴泽尔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石。3.1资产属性与产权前文已经论及“所有资产均是复杂资产”是巴泽尔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由于资产是多重属性的集合体。因此,巴泽尔认为抽象谈论“资产”的权利并无任何意义,权利的客体应该是资产的“属性”。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更加适合于“属性”而不是“资产”本身。但是,几乎所有法律对产权的规定都只是基于“资产”而不是资产的“属性”,巴泽尔认为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高昂的测度成本(measurement cost)阻碍了对资产所有属性的明确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完全明晰的绝对产权。对资产属性的不完全测度导致资产的部分属性暴露在“公共领域”(public d
18、omain),从而出现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所有权的不一致性。法律上的所有权是形式上(formal )的所有权,而经济上的所有权才是实际的(real)所有权。因为经济上的所有权反映“所有者”实际控制资产属性的能力,它最终决定“所有者”通过资产能够获取的预期净价值的大小。由此可见,资产权利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法律保护(国家或独立第三方为保护权利所作努力),而且受到“所有者”个人保护权利的努力和他人企图攫取权利所付出的努力。3.2可变性(variability)、产权配置与经济效率在巴泽尔的产权分析中,“可变性”是远比“公共领域”更为基础和更为重要的概念(这一点并未引起学者关注)。巴泽尔将可变性
19、定义为资产属性的不确定性(与可变性对立的是可靠性),并认为可变性是内生于资产本身及交易过程的。可变性的存在一方面源于人们对资产属性的认识并不完全,人们不可能把握现有资产未来的所有潜在属性(巴泽尔对这类可变性并未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即使在已知(known)资产属性的情况下,不同的交易结构也会内生不同的可变性。例如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交易规则下,商品质量的可变性便完全转移给购买方;而在销售方提供有条件产品质量担保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的可变性便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资产属性的可变性导致采用不同的交易协议(agreements)对同一资产进行交易时,滞留在“公共领域”的资产属性并不相同,意即:在资
20、产总属性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交易协议实际上意味着明确规定的资产属性和未明确规定资产属性的不同组合。交易过程中资产属性的不同组合带来资产属性的经济权利在交易双方的不同分配,这实际上就是产权的配置。由于测度成本的存在,资产的部分有价值的属性必然进入“公共领域”,产权虽然是“残缺”的,但“残缺”仍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后的理性选择。因而,“攫取”现象的存在或对资产“所有者”某些权利的约束并不必然是无效率的。基于此,巴泽尔并不认为对私人产权的限制会降低效率,而且在某些资产交易中“非市场手段”可能比市场手段更有效率,比如“无偿献血”就比卖血更有效率(巴泽尔,1997)。3.3经济现象的产
21、权分析(企业、国家)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巴泽尔已经全面展现了产权模型在分析各种经济现象时的威力。晚年,巴泽尔从价格理论转向国家理论,并仍然坚持利用产权模型解读国家的起源、规模及国家治理的特征。限于篇幅,本文仅选择巴泽尔的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作为例证 做此选择的另一原因在于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两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勾勒巴泽尔利用产权模型解释经济现象的基本思路。3.3.1企业和国家的本质巴泽尔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分析思路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巴泽尔认为在很多方面国家和企业是相似的。以“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从考察交易执行方式入手,巴泽尔将企业和国家全部还原为“契约”。在巴泽尔的视野中,企业
22、和国家无非只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实施(enforcement)方式,据此巴泽尔分别给出了企业和国家的定义:企业是由集中的股权资本和声誉资本为协议的可变性提供担保的协议的联结(nexus of agreements)(Barzel,2006)3。国家包括两个部分:(1)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协议 在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钱勇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一书中译为“合约”(contract),个人认为“协议”更为恰当。的单一的终极第三方;(2)一个疆域,这是这些个体居住的地方,也是实施者权力(power)所及的范围(巴泽尔,2006)4。隐含在上述定义中的更为
23、原初的概念是权利和权力,基于对权利和权力的重新界定,巴泽尔推断企业和国家的共同特征在于利用权威保证交易的实施。所不同的是,企业内部权威的来源是股权资本和声誉资本的所有权,而统治者的权威则与资产所有权无关。除此以外,国家实施和企业实施还存在三方面区别:一是企业的组织者和他们的合作者所签订的合约,通常由国家认可并得到国家保护。因而,企业在实施交易时产生的合约冲突,最终可以诉求于国家这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实施。但是国家作为保护者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的,即使存在明确的协议,也没有第三方来保证协议的实施。二是两种实施方式对交易产生剩余的分配不同(巴泽尔,200
24、6)。在企业实施的交易中,交易剩余的分配与可变性的分配是一致的,而且这种分配机制受国家保护,国家的存在可以有效约束企业内部的“攫取”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保证机制,对国家的“攫取”只能依赖自我实施,最终可能导致国家作为保护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国家的掠夺之手)。最后一个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国家实施的典型特征在于暴力实施。国家拥有暴力实施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充分利用军队、警察等专业化的暴力机构保证协议执行。3.3.2企业和国家的范围巴泽尔对作为两种不同交易实施方式的企业和国家范围的界定方法,仍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与科斯相同)。由于采用任何一种交易方式均存在交易费用,因而企业和
25、国家的范围被限定在“等边际”点上。巴泽尔认为除科斯以外,现有的交易费用企业理论均不能有效界定企业的边界和范围 在巴泽尔的企业理论中,范围(scope)和规模(size)并未严格区分,但在国家理论中却不然。为此巴泽尔利用规模经济、测度成本和公共物品三个变量,从组织功能角度全面分析了企业的规模和边界问题(Barzel,2006)。所谓规模经济是指股权资本或声誉资本发挥担保功能的规模经济。与企业边界相关的测度成本,主要是对中间产品的测度成本。巴泽尔认为中间产品测度成本上升会提高纵向一体化程度,从而拓展企业深度(depth of the firm),延伸纵向边界。另外,巴泽尔认为企业需要提供市场或其他
26、企业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比如为产品生产和交换提供诸如市场条件和创新方面的信息)。这些公共物品的生产水平决定企业的宽度(width of the firm),即决定企业的横向边界。在国家理论一书中,巴泽尔专辟一章论述国家规模和国家范围。从巴泽尔对国家所作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所谓国家规模主要是领土规模和人口规模,而国家范围是“暴力维系的第三方所实施的协议价值与一国境内总产品的价值之比”(巴泽尔,2006,第32页)。由此可见,规模和范围在国家理论中并不是同一语,规模扩大并不意味范围扩大。因为,国家规模扩大只是表明一国境内总产品价值上升。如果总产品交易很多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国家规模扩大甚至会导致
27、国家范围缩小。巴泽尔举例说明,纵向一体化程度提高导致很多交易在企业内部完成,从而缩小国家范围(巴泽尔,2006,第33页)。在对规模和范围进行概念区分的基础上,巴泽尔分别从保护的规模经济和签约的规模经济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国家规模和国家范围的影响因素。3.3.3企业和国家的内部组织企业和国家的内部组织与企业和国家的本质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就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受制于企业产权安排的企业治理机制。给定企业是利用权威来实施交易的一种交易执行方式,那么企业产权安排就会决定企业权威的来源,从而决定雇佣关系中的雇主、雇员身份。根据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思路,谁承担交易的可变性,谁就拥有交易剩余的索
28、取权。在交易中,缺乏股权资本(物质资本)和声誉资本的参与者,由于不能为交易的可变性提供担保,因而成为受雇佣的对象。反之,拥有上述资本的参与者因为具备为可变性提供担保的能力而成为雇主。雇佣关系确定以后,企业内部组织问题便可以简化为激励问题,由于委托代理理论已经对激励问题有充分的研究,对此巴泽尔并未进行详细分析。他只是提醒学者注意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应该是对称分布的,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所有权的差异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我们从巴泽尔对独裁国 由于产权“天然”是不完全的,因而不存在绝对的独裁体制。(法制国)和法治国权力配置问题的研究中,可以窥见其对国家内
29、部组织的分析。与诺思等其他研究国家理论的学者一样,巴泽尔认同对保护者(统治者)权力的制约(捆住攫取之手)是国家内部组织的核心问题。但是,巴泽尔认为并非不存在走出“诺思悖论”困境的方法。他认为解决所谓“诺斯悖论”(即第三方实施要求国家发展为一个强制性力量,但是控制国家强制力的人却可能从自己利益出发,以其他社会成员为代价使用这种力量)的方法是建立集体行动机制。当集体行动机制能够有效控制保护者使用强制力时,国家将成为法制国。此时,受保护的臣民通过决定税收种类、税率和税收用途控制保护预算的支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集体行动机制天然存在“搭便车”问题,导致臣民难以有效遏制保护者的权力。其结果是,由保
30、护者控制保护预算的独裁国成为国家组织的常态。4巴泽尔理论的贡献及发展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界定新制度经济学,巴泽尔显然都是这一领域享有盛誉的经济学家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外仅有的几本新制度经济学教材无一提及巴泽尔的理论,由卢现祥等新编的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弥补了这一缺憾。作为国际新制度经济学会(ISNIE)学会章程的起草成员5,巴泽尔的学术贡献覆盖了现有制度分析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6。他娴熟地应用产权模型,将交易费用、理性选择和集体行动融入制度分析中,对微观层面私人合约治理、中观层面的集体行动机制和宏观层面的主权国家问题一一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巴泽尔将交易费用定义
31、为产权获取、转让和保护的成本,避免了将交易费用泛化为制度运行费用招致的困境,将研究方式牢牢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在对合约的分析中,巴泽尔更加强调“实施”问题,由此构建的测度成本概念很好解读了企业边界和企业内部组织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巴泽尔基于测度成本的企业理论 笔者会另文介绍巴泽尔基于测度成本的企业理论。可以融合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产权学派的分析范式。缺乏国家理论的产权理论是不完善的,巴泽尔晚年用彻底的产权分析构建的国家理论弥补了现有制度分析的缺憾。更为可贵的是,与同是老牌新制度经济学的科斯、威廉姆森和张五常的理论相比,巴泽尔的理论框架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巴泽尔不像张五常完全排斥博弈论分析
32、,也不像产权学派将权利定义在“物质”层面。巴泽尔将权利和权力还原为“能力”,从而不仅为在企业理论中融合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企业能力(capabilities)理论的融合留下了空间,而且也为制度分析中引入“认知”(cognitive)维度提供了便利。当然,诚如制度存在多样性特征一样,对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也存在多样性。作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支(威廉姆森,1985),由于面临具体度量交易费用的困难,巴泽尔的制度分析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比较制度分析,沿用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由于缺乏动态的分析工具,巴泽尔理论很难对市场进程(market process)、组织生命周期和制度变迁提供
33、有说服力的解释。除此以外,虽然威廉姆森自称交易费用经济学是经验研究“成功”的故事,但是我们发现所谓支持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的那些经验研究同样可以验证其他经济理论。因此,巴泽尔理论的未来发展需要突破现有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范式的瓶颈,更多包容地引进演化经济学、奥地利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及充分利用博弈论这一分析工具。此外,我们需要更多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来验证巴泽尔的理论结论,为此,才能进一步丰富巴泽尔的理论成果、拓展理论应用范围。5结论 虽然是享有盛誉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的理论在目前仍然处于“引用的多,使用的少”尴尬境地(像上世纪70年代前科斯的理论一样)。本文全面分析了巴泽尔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和产权
34、分析范式,并对巴泽尔的理论贡献和其理论未来发展的路径进行了全面剖析,这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外对巴泽尔理论研究的空白。当然,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具体分析巴泽尔的各种理论(企业理论、国家理论等),也没有论述巴泽尔理论与其他理论融合的具体方式,这些都将是笔者下一步的研究内容。Property Rights,Agreements and the State: The Barzels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logic assumptions of economic study with Barzel, the
35、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Barzels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s. It provides with the application domain of Barzel theories and the paths of how to extend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heories of Barzel. Key words:variability property rights contract agreement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参考文献: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
36、.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2Barzel, 2002, “Transaction cost and contract choice”J,Washington University Workingpaper,p5-63Barzel, 2006, “The firm: It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ize ” J,Washington University Workingpaper,p104巴泽尔.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M.钱勇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5Dean.Lueck, 2005, “Yoram Barzel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 J,ISNIE20046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