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局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安监部.特此通知附件:*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七月三日主题词:车辆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拟稿:*校对:*电业局2007年7月4日印发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20
2、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电力线路部分)及其他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各类汽车式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以及租用外单位(个人)汽车式起重机的使用与管理(以下间称特种作业车辆).第二章特种作业车辆安全管理第三条特种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全局交通安全考核范围,并由局安监部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车辆的日常维护、使用
3、和安全全权负责。第四条使用单位车辆主管领导应重视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管理,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单位的安监(生安)科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车管人员负责建立和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并与班组安全员和驾驶员一并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情况紧急时,可以要求该设备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第五条特种作业车辆(大修后)必须定期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车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带电作业车应按规定停放在防雨、防潮的专用车库。第七条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单位车管人员必须按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基础资料登记表(附表一)进行登记,并随“特
4、种作业车辆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操作人员(含司机、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一并建档。第八条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操作人员守则;2、特种作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3、特种作业车辆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二、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车辆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书资料;2、特种作业车辆检测机构颁发的定期检验凭证复印件;3、特种作业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作业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第九条特种作业车辆使用单位
5、应填写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运行记录(附表二),建立该设备的运行记录,详细记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条特种作业车辆必须在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企业进行定点维修,并由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维修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作业车辆,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特种作业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复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可以延期使用的特种作业车辆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延缓报废使用手续,并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延期使用。超过安全技术规定
6、使用年限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特种作业车辆不得继续使用。第三章特种作业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特种作业车辆操作人员(司机、司索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司机必须通过至少一年的监护实习.实习期满,经使用单位安监(生安)科考核认定后,方可独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第十三条特种作业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由使用单位生产班组根据工作计划填写用车“申请单”.在带电作业场所使用,需报各单位安监(生安)科批准后方可安排特种车辆作业(临时性抢修除外)。严禁利用特种作业车辆干私活。第十四条特种作业车辆在生产班组
7、作业使用前,操作人员应汇同作业班组负责人共同勘察现场,共同商定特种作业车辆的作业方案。实行标准化施工(检修)作业,在作业现场应填写*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检查确认表(附表三),安全项目经检查确认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制定特种作业车辆的作业方案应包括:1、车辆进出现场的路线;2、车辆作业时的摆放位置;3、车辆伸臂、举臂、转臂的方位及高度限制;4、车辆作业时应与相邻带电设备的距离限制等.第十六条特种作业车辆租用,应选择信誉较高、安全业绩较好、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公司(个人).租用单位应定期与特种作业车辆租赁公司(个人)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第十七条租用的特种作业车辆操作人员,须持
8、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有一年以上操作经历。租用单位应对其电力设施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准入证”。准入证由使用单位安监(生安)科发放.第四章考核第十八条特种作业车辆发生事故的调查考核:1、特种作业车辆在进入生产现场前的道路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按照*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2、特种作业车辆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后,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照*电业局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基础资料登记表使用单位:年月日设备名称牌照号厂牌型号额定负荷上户时间发动机号底盘号使用证号操
9、作人员操作证号停放地点备注说明:1、设备名称按汽车式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分别填写.2、使用证号填写当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号。附表二*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运行记录车牌号:时间使用单位(班组)经办人驾驶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车人附表三电业局特种作业车辆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检查确认表:车辆牌照: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确认备注1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证件是否有效。2操作人员是否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3特种作业车辆是否经有关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车辆使用许可证,证件是否有效.4特种作业车辆的作业停放位置是否符合现场施工作业方案要求。5特种作业车辆液压系统检查是否完好。6特种作业车辆钢丝绳、吊钩、吊具是否完好。7特种作业车辆支腿支撑点是否牢固可靠。8特种作业车辆作业与邻近带电体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备注:1、其他需要增加检查确认的安全事项填写在以上空白栏内;2、检查确认表由现场专职监护人负责检查签字,现场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