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质量监测考生违纪舞弊处分规定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工作顺利 进行,对考生考试违纪舞弊及处理方法作如下规定: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1 .携带考试规定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2 .考试开启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3 .在考点、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 .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上故意作特殊标记的;5 .其他违反考场规那么但尚未构成作弊
2、行为的。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3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4 .其他舞弊行为。三、处理方法:1 .对有违纪舞弊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考生,监考老师要及时、适度地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防止造成严重后果。2 .对有严重违纪舞弊行为,且不接受监考老师的劝诫,造成严重影响的考生,监考 老师可责令考生离开考室,交由学校对考生进行批评教育。3 .凡有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的,监考老师都要在考场记载表上据实予以记载,并报 教育局质量监测中心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