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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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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成都龙湖时代天街项目一期A区一标段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同 发包人: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订立时间:二0一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4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8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716 四、 质量与检验 2019 五、 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2322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625 七、 材料设备供应及结算办法 2827 八、 工程变更 3130 九、 工程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及完工撤场 3231 十、 工程竣工结算 3433 十一、 违约、索赔和争议 3736 十二、 其他 383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342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342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443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49 四、质量与验收 5553 五、安全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575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5755 七、材料设备供应及结算办法 7166 八、工程变更 7469 九、工程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及完工撤场 7470 十、工程竣工结算 7571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7772 十二、其他 8176 2 第一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作为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成都龙湖时代天街项目一期A区一标段建安总承包工程。 1.2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 1.3工程规模: 时代天街项目是招标人发包人投资开发建设的一个以大型商业、高层住宅为主的具有多种业态形式的建筑群,位于高新西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74841.12平方米(约458亩),建筑规模约184.4万平方米,计划分三期开发完成。 1.4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具备进场条件。 1.5资金来源: 自筹 。 二、 工程承包主要范围 承包人承接的是一标段,暂定建筑面积247963㎡,包括4、5、17、18、19号楼(暂定建筑面积193483㎡),及对应地下室(暂定建筑面积54480㎡)。 SOHO、高层住宅为精装交房,办公楼、情景商业为清水交房。精装交房栋号(高层住宅:1号楼;SOHO:4、5、6号楼);清水交房栋号(底商:2、3号楼;办公楼:17、19号楼;情景商业:18、20、21号楼)。 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含给排水、强电、弱电管道预埋、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等,专业分包及独立发包工程除外。 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和发包人的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为准。 三、 合同工期 3.1本工程工期:一标段进场时间2011年5月26日,开工时间2011年6月5日。要求6月10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组织到位。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总工期时间不变,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开工时间的延后并不涉及费用及工期的索赔。 3.2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规划验收。 3.3本合同工程项目设置如下关键节点工期完成时间,详细工期节点详专用条款约定。若实际开工时间提前或延迟,以下关键节点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一标段具体节点如下: 说明:在签订合同时,经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为确保项目运营节点对原招标文件中的节点进行了局部调整,最终确定的节点如下,同时增加了奖罚条款(增加奖罚条款详专用条款“16.3工期奖罚约定”中3)~10)、15.3(1)): 4号、5号、17号、19号(SOHO、办公楼) 18号 (情景商业) (1)关键节点工期 负二底板砼施工完成 4号楼:2011年7月2日 5号楼:2011年7月10日 17、19号楼:2011年7月20日 2011年8月10日 主楼正负零 主楼及裙楼部分: 4号楼:2011年7月30日 5号楼:2011年8月12日 17、19号楼:2011年8月15日 2011年9月10日(主楼及裙楼部分) 主体结构封顶 2012年3月10日 2011年12月30日 全标段地下室顶板封顶 2011年11月30日 高层样板层施工完成移交精装修 2012年8月22日 —— 外墙拆架完成 2012年7月30日 2012年5月20日 市政工作面移交完成 2012年5月30日 2012年5月30日 SOHO、办公楼10F以下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 2012年3月15日(公区) 2012年7月15日(室内) —— SOHO、办公楼11F-20F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 2012年4月15日(公区) 2012年8月15日(室内) —— SOHO、办公楼21F-30F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 2012年6月20日(公区) 2012年8月30日(室内) —— 情景商业公区移交精装工作面完成 —— 2012年4月15日(公区) 质监站竣工验收 2012年8月20日 物业移交完成 2013年3月30日 2013年3月30日 (2)承包人配合完成的关键节点工期 规划验收完成 2013年3月20日 2013年3月20日 竣工备案 2013年4月25日 2013年4月25日 计划集中交房 2013年5月1日 2013年5月1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五、 合同价款 六、 本工程暂定总金额:(人民币)276027436元(大写:贰亿柒仟陆佰零贰万柒仟肆佰叁拾陆元整),其中甲供钢筋、商品砼暂定金额129655983 元。 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本合同价款组成清单 6. 中标通知书; 7. 招标文件、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相关函件(如有) 8.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9. 图纸; 10. 投标文件(如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6月30日(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履行,中标通知的下发作为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条款的开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8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成都龙湖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盖章)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1年6月30日 第二部分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建设单位。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总包施工单位。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也称工程师。 1.8. 发包人代表: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中,发包人代表也称工程师。 1.9. 项目成本经理:指发包人委派的,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发包人造价工程师。 1.10. 承包人代表:指本工程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也称“项目经理”。 1.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7.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1.18.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单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6. 技术洽商(或技术核定):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7. 设计变更: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8.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签认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1.29. 专业分包工程:指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要求承包人须将该项工程委托给专业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如保温、门窗等工程。 1.30. 独立发包工程: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外另行发包的工程,如市政水、电、气工程。 1.31. 施工图结算:在双方确认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确认后的结算。 1.32. 自报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本工程招标时由承包人投标报价,且在合同签订时被发包人认可价格的材料设备。 1.33. 招标限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时限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的材料,并且该类材料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工程结算时均直接按照其限定内容执行而不作任何调整。 1.34. 认质认价材料:属乙供材料设备,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限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并认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含合同暂定价材料)。 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位置的材料。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1.2. 本合同协议书 2.1.3. 本合同专用条款 2.1.4. 本合同通用条款 2.1.5. 本合同价款组成 2.1.6. 中标通知书; 2.1.7. 招标文件、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相关函件(如有) 2.1.8.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2.1.9. 图纸; 2.1.10. 投标文件(如有) 2.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合同文件含糊不清的,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或协商。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或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5.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2.5.1. 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5.2. 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6. 发包人代表签署的除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违约通知单以外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 2.7. 发包人代表、项目成本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指定的有效印章,只有印章或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本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中国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应执行较高标准。 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就该事项向发包人汇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4.2.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 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 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7~10天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发包人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4.6. 如由于承包人对图纸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施工图说深度是否能满足要求,有无“错”、“漏”、“碰”、“缺”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情况),造成工程返工,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按图施工将会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书面坚持要求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但对此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5. 工程承包范围 5.1. 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5.2. 当工程承包范围有增减时,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明确。承包人不能拒绝,并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5.3. 除本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外,承包人不能因施工范围调整而提出工期索赔。 5.4. 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独立发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中载明。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 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 6.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并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2.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6.4. 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7. 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6.8.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7. 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7.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7.2.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工程师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7.5.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中也指承包人代表。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送交发包人项目内业工程师,发包人项目内业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仅表示收到,不表示对通知函件内容的确认)。 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的,相应顺延工期,但不追加合同价款。 8.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9. 发包人工作 9.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9.1.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红线范围内发包人指定位置,从该指定位置至承包人施工场地及生活区的所有管、线及计量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同时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1.3. 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生活区临设的场地按专用条款约定为准,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发包人不再补偿承包人因施工场地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 9.1.4. 负责市政道路开口(通往施工道路),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9.1.5.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1.6.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9.1.7.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9.1.8. 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给承包人; 9.1.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专用条款有约定的除外); 9.1.10.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工程预算、竣工结算; 9.1.11.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发包人可以将9.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3. 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 10. 承包人工作 10.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0.1.1. 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承担费用并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返工损失(包括对结构的影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指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1.2. 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供各类报表; 10.1.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10.1.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供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项目项目机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是否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1.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发包人的罚款也由承包人承担; 10.1.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0.1.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市政配套、消防通道等的保护工作。并修补因工程所造起的破坏,同时保证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 10.1.8. 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中间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开放日(一次或多次)、移交物管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清洁标准进行清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1.9. 承担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及周边市政的道路清洁,完工后修整、恢复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10.1.10. 按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及配合。 10.1.11. 承包人必须建立并落实技术交底制度,做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员、施工员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重大修改或现场条件、工艺的变化,必须重新组织交底。 10.1.1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外,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0.1.13.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设计变更及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10.1.1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长期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有能力且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认真履行协议,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管理,积极与发包人及其他施工单位配合,保质、准时、安全地按照协议约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包括完成本协议中虽未提及但由发包人及监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章及规范合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是必要的工作。 10.4.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发包人的批准仅为本工程管理程序中的确认,不承担技术及其它责任。 10.5. 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取得因自身施工需要的临时占道、夜间施工、扬尘及渣土处置等报批、报审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6. 承包人负责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7. 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工作,包括负责接受及完成有关竣工验收、提供竣工图纸、记录、测试报告(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检测等相关报告)及经各有关方面确认的完工表格或证明书并交给发包人,所有此类资料的格式须经发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一切资料,并配合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但不限于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0.8.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档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专职造价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常驻现场,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必须专职。 10.9. 承包人未在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作记录的或有技术交底但未做记录的,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10.10.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如确需更换或撤离,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须填报继任人员的资质情况,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擅自撤离现场一次,发包人处承包人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0.11.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500元/人次的脱岗违约金。 10.12.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考核(包括每月对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和考核),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或达不到本合同工程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补充合格的相关人员。 10.13. 发包人确认的下述承包人派出的本项目人员无法胜任工作者,发包人有权强制要求承包人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5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7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合格人员不能补充到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每人每天500元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 10.13.1.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10.13.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10.13.3.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10.13.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10.13.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10.13.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14.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工程师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10.15.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发包人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6. 基础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天内,上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20天内承包人提出总材料备料计划,总工期控制计划,每月25日承包人提出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次月进度计划,次月材料供应计划,分别一式六份。 10.17. 劳务工人工资管理 10.17.1. 工资支付管理 10.17.1.1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劳务工人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必须设专人管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不允许存在承包人项目部只管包工头、不管劳务工人的现象。 10.17.1.2 承包人对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管理应遵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 10.17.1.3 提倡承包人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人工资。 10.17.1.4 如发生劳务工人工资纠纷,承包人应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 10.17.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劳务工人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或围攻发包人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发包人处以承包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违约处理另详专用条款。 11. 总包管理及配合 11.1. 分包工程指包括在合同中载明需进行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未载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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