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汽车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开拓我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市场,促进公司车辆贷款类业务发展,根据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业务”是指合作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在已与合作行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二手汽车的贷款以及融资性汽车贷款。第三条 汽车贷款业务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常住户籍,具备有效联系方式;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
2、)借款人有正当职业,有稳定收入来源,无对外担保,无重大外债。(四)贷款申请数额及申请期限合理,购买二手车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汽车成交价格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车的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融资性汽车贷款应有合理的贷款用途并提供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证明。(五)合作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五条 申请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实际工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为依据,最高不超过车辆价值的70,(剔除已有的信用或保证贷款及对外担保额度)。所购(或抵押)车辆经我公司指定二手车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低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车辆价值;当评估价格高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合同
3、价款。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合作行规定执行。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八条 借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向我公司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售车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售车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如售车人为法人,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有关文件;(二)买卖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并交付首付款。(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四)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大照)、机动车行驶证、 购车发
4、票(五)二手车评估报告;(六)办理业务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第九条 贷前调查在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2个工作日内,公司业务部安排客户经理进行保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并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连同收集整理完成的贷款申报材料上报审批。调查内容应包括:(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职业、年龄、学历、品行及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四)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等;第十条 贷款的审查评审部门对业务部门报送的借款人
5、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可靠性;(二)审查借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第十条 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所有签字必须面签、按押并经过仔细核对,并在借款人签订合同、法律文书时拍照留存。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登记、保险(一)办理过户.客户经理、借款人、车辆出售人将相关资料送交车辆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办理抵押登记.车辆户籍更名后,业务主办人员连同借款人将相关合同文本资料送交车辆交易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三)借款人办理交易车辆的保险。第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合作行在收到车辆交易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证、车
6、辆保险单正本、车辆交易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进行款项发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合作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支付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一)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需于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还款额存入“个人还款结算账户或以现金形式在贷款发放行柜台办理还款;(二)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须提前 15天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第五章 保后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要及时跟踪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还款能力等情况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进行保后检查,重点客户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非重点户可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保后检查,发现不利因素或风险客户应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风险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