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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AGS 34.1-2022 电子客票 第1部分:航空公司(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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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60 V 07 T/CATAGS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ATAGS 34.12022 电子客票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Electronic ticket Part 1:Airline 2022-02-25 发布 2022-02-25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 布 T/CATAGS 34.1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4 5 数据保存.4 6 技术要求.4 7 流程.6 T/CATAGS 34.1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

2、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T/CATAGS 34电子客票标准的第1部分,T/CATAGS 34由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航空公司;第2部分:中性票;第3部分:地面服务代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宇清、贺怀清、李克峰、涂卫平、张昭、邓然、张超林、马惟。T/CATAGS 34.12022 1 电子客票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1 范围 T/CATAGS 34的本部分规定了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数据保存

3、、技术要求和流程。本文件适用于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设计、使用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IATA决议722 客票的一般流程与定义(TicketGeneral Procedures and Definitions)IATA决议722a 备用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Off premise transitional automated ticket(OPTAT)IATA决议722c 客票支持文件或登机牌版本2

4、(Ticket Support Documents/Boarding PassesVersion 2(ATB2))IATA决议722d 备用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Off Premise Automated Ticket/Boarding Pass一Version 2(OPATB2)IATA决议722f 电子客票 航空公司(TicketAirline)IATA决议722h 电子客票 地面服务代理(Ticket Ground Handling)IATA决议735d 非自愿承运人、行程、舱位或运价类型变更(含非自愿行程变更)(Involuntary change of carrier,routing,

5、class or type of fare(Involuntary Reroute)IATA决议735f 非自愿包机乘客服务计划行程变更(Involuntary change of routing of charter passengers to scheduled service)IATA推荐性惯例1720a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开账承运人 billing carrier 与运营承运人不是同一承运人时,授权

6、向出票承运人填开账单的航空公司。3.2 票联数据 coupon data 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注:包括航空公司代码、航班号、舱位、航班日期、出发地和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航班离港时间、订座标识和订座状况代码。本文件中票联数据分为以下4种:当前票联数据。每张票联当前的航段数据;销售票联数据。票联原始销售时的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已办理乘机手续/航班已起飞票联数据。已办理乘机手续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已执飞票联数据。已执飞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3.3 T/CATAGS 34.12022 2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旅客和机场的数据交换标准(PADIS)信息的组成元素。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

7、包括下列信息:状态变更信息;显示信息;应急锁定信息;历史记录显示信息;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请求机场控制信息;订座变更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注2:PADIS(Passenger and Air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 783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 PADIS EDIFACT 报文标准和PADIS XML 报文标准。3.4 电子客票乘机联 ET flight coupon 记录每个出发地和到达地之间的行程,包括承运人、航班号、航班后缀、起飞日期

8、及时间、舱位、以及经停标识等的变更信息的电子客票票联。3.5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 为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有价凭证。3.6 无关联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stand-alone EMD-S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不关联,为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3.7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associated EMD-A 为收取逾重行李及其他杂项(服务)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必须与电子客票

9、指定的乘机联同时使用。其有价(服务)票联状态必须与关联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保持一致且同步更新。3.8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ET 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注: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3.9 最终状态 final status T/CATAGS 34.12022 3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换票或重新出票;已乘机或已使用;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打印换票;已退票;作废;已打印;关闭。3.10 中间状态 interim 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机场控制;已办理乘机手续;异常情况

10、操作;已起飞或已登机;仅退税、费、收费;挂起;不可用。3.11 行程单 itinerary/receipt 旅客在国内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时,根据旅客需要出具的载明旅客姓名、乘机日期、航班号、始发地、目的地、运费等相关信息的单据,可作为旅客的报销凭证。3.12 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代码共享的情况下,用其代码销售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注:其代码被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上。通常也称为市场方航空公司。3.13 信息结构表 message construction matrix 含有构成各种电子客票PADIS信息的数据元的汇总表格。3.14 运营

11、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实际提供航空器的航空公司,并实际提供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单上所记录的服务的航空公司。注:在代码共享情况下,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可能不同。通常也称为实际承运航空公司。3.15 客票代理航空公司 ticket handler 代表运营承运人提供票务服务的航空公司。其在运营承运人没有票务点的地区使用与运营承运人不同的系统提供票务服务。客票代理业务流程详见7.16。3.16 客票 ticket T/CATAGS 34.12022 4 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来源:GB/T 1

12、8764-2002,7.1.1 3.17 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填开票证的航空公司。注: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作为票证号码中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现,在凭证号码之前。4 总则 4.1 电子票务是以电子形式将客票销售及使用的情况记录在计算机系统的业务流程。4.2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的实体。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负责确保与出票行程中所有销售承运人间存在电子客票协议。在代码共享情况下,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间也应存在电子客票协议。4.3 对于 GDS 发送的订座变更信息,出票承运人应检验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之间,以及代码共享情况下的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

13、之间的订座变更协议。4.4“地面服务”代理会根据不同协议存在差别。具体流程符合 IATA 决议 722h 的要求。4.5 电子客票数据应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应包括 IATA 决议 722f 定义的数据元。4.6 承运人应加入国际和国内联运数据交换(IDEC 和 DDEC)进行联运电子客票的开账和结算。4.7 承运人应按照联运承运协议并遵循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运营承运人间的电子客票协议,承认和兑现根据本文件所出的电子客票。5 数据保存 5.1 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所有电子客票数据记录,自出票之日起,应至少在 13 个月内能够被实时访问。5.2 承运人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

14、3 个月内,提供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电子客票数据记录的实时访问。5.3 电子客票数据记录应在所有票联状态达到最终状态后,至少 7d(自然日)内能够被实时访问。6 技术要求 6.1 格式代码 6.1.1 电子客票的格式代码应符合 IATA 推荐性惯例 1720a 的规定。6.1.2 电子客票联票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按数字排序。6.2 传输 每次交易中应至少能够传输和接收32K的数据。6.3 通信 应采用PADIS信息标准交互传输电子客票数据。6.4 票联状态标识 票联状态标识见表1。T/CATAGS 34.12022 5 表1 票联状态标识 序号 标识 票联状态 说明 1 A 机场控制(A

15、irport Control)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航班离港前已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可更新乘机联状态,而客票处理不需依赖发送和接收的连接授权。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在航班计划离港日期或时间起72h 内,向出票承运人更新票联状态的变化情况,或者将控制权归还给出票承运人。如果获得控制权时间在航班计划离港之后,则需在获得控制权的日期/时间起 72h 内完成上述操作。2 C 已办理乘机手续(Checked-in)旅客已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例如自助办理乘机手续装置)使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知道其已办理乘机手续,表明旅客已交运行李和(或)领取登机牌。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在

16、航班计划离港日期或时间起 72h 内,向出票承运人更新票联状态,或者将控制权归还给出票承运人。如果获得控制权时间在航班计划离港之后,则需在获得控制权的日期/时间起 72h内完成上述操作。3 E 换票或重新出票(Exchanged/Reissued)电子客票乘机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新的支付。4 F 已乘机或已使用(Flown/Used)已完成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的旅行,可进行开账或生成收入报告。此状态只应由获得控制的承运人设置。5 G 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Exchanged/FIM)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地面服务代理人更换为飞行中断舱单。6 I 异常情况操作(Irregular Operations)承运

17、人对“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机手续”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票联状态的控制可超出正常规定的 72 h 以外,但不应超出自航班计划离港日期起 7d(自然日)。7 L 已起飞或已登机(Lifted/Boarded)旅客已登机。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在航班计划离港日期或时间起72h 内,向出票承运人更新票联状态,或者将控制权归还给出票承运人。如果获得控制权时间在航班计划离港之后,则需在获得控制权的日期/时间起 72h 内完成上述操作。8 N 票联通知(Coupon Notification)未显示 E、F、P、R 或 X 最终状态以及未提供航段控制权的数据。9 O 开放使用(Open Fo

18、r Use)电子客票的票联可变更为除“T-纸质客票”状态之外的所有票联状态。10 P 已打印(Printed)电子客票的乘机联已被承运人由电子记录转为纸质凭证。一旦打印完成,将作为纸质乘机联使用,不能再回到原来的电子状态。11 R 已退票(Refunded)未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款已退还旅客或付款人。12 S 挂起(Suspended)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13 T 纸质客票(Paper Ticket)售票交易是以带有凭证号码的纸质的客票出票的。此标识可使承运人在同一数据库中储存且(或)跟踪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的使用。14 U 不可用(Unavailable)出票承运人确认此

19、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此票联仅能被换票。15 V 作废(Void)在出票承运人结算报告期内取消全部电子销售记录。作废仅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或“T纸质客票”状态时使用。作废请求仅对原始出票交易、由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出的新票有效。16 X 打印换票(Print Exchange)承运人已用新的客票号,在不影响原支付票款和相关规则情况下打印了电子客票。17 Y 仅退税、费、收费(Refund Taxes/Fees/Charges Only)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可退掉相应的税、费、收费。18 Z 关闭(Closed)出票承运人确认票联不可被使用。19 0-9 保留字段,

20、仅航空公司内部使用。6.5 信息 6.5.1 各种电子客票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元及其定义详见 IATA 决议 722f。T/CATAGS 34.12022 6 6.5.2 每种信息分为请求传输和应答传输两个部分。对每个发出的请求,应自动生成一个应答。请求传输是对操作或信息的请求。应答传输表示收到请求、授权请求的操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拒绝请求。6.5.3 电子客票信息包括: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电子客票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应答应提供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相似的旅客列表,或拒绝该请求;历史记录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应答应提供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

21、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订座变更:当电子客票需变更行程时,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核对出票承运人与所有新的销售承运人之间的协议,以及代码共享情况下与所有新的运营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并核对电子客票票联未处于最终状态。出票承运人收到请求后,酌情考虑是否进行附加核查。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任何承运人均可发出订座变更信息;状态变更:向承运人请求更新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所需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非请求的机场控制:由出票承运人向销售承运人发出的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机场控制的信息。当存在特殊结算协议时,该信息也可由运营承运人向开账承运人发出以提供已使用客票或票联

22、的信息,以便开账承运人与出票承运人进行客票或票联的结算。应答应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的“应答说明”;重新指定机场控制:得到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将机场控制“变更指定”给另一个承运人。应答应确认已完成“变更指定”操作,或拒绝请求;请求机场控制:由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票联的控制。应答应提供所需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应急锁定:向出票承运人请求设置或清除应急锁定标识;系统更新:承运人请求 EMD 和电子客票的关联或解除关联。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7 流程 7.1 通则 7.1.1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

23、SO)货币代码。7.1.2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中“税、费、收费 ISO 代码和 IATA 货币代码及客票代码”章节公布的税、费、收费代码。在电子客票税、费、收费数据的传输中,不应再使用税、费、收费代码“XT”。7.1.3 系统应提供 99 种新的“税、费、收费金额”数据元和符合 PADIS 信息标准的 99 种“税、费、收费金额”的数据元。7.1.4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城市或机场代码。7.1.5 应采用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航空公司代码。7.1.6 除由出票承运人授权的订座更改外,不应更改电子客票乘机联上的订座数据。7.1.7 乘机联应按顺序承

24、兑。7.1.8 出票承运人应通知行程中包括出票承运人在内的所有销售承运人:客票已经以电子方式出票。该通知应在电子客票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时发送,并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订座联运信息流程(AIRIMP)规定,以特殊服务请求的电子客票票号项(SSR TKNE)格式告知电子客票号码。7.1.9 在代码共享情况下,销售承运人收到 SSR TKNE 时应向运营承运人转发 SSR TKNE,代码共享协议中不需要交换订座数据(例如:包座代码共享)的情况除外。7.1.10 订座变更后,应将当前电子客票通知给新预订航段的销售承运人。提出订座变更的承运人应发送符合 AIRIMP 标准的电子客票变更票号项(SSR

25、TKNR)信息。T/CATAGS 34.12022 7 7.1.11 任何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时根据电子客票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或获得控制。7.1.12 销售承运人应通过 IATA 标准航班时刻信息手册(SSIM)标识航班是否为电子客票航班。销售承运人应在 SSIM 的 DEI50 数据元中提供运营承运人信息。7.1.13 出票承运人可使用 SSIM 中的数据确定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的航班是否为电子客票航班。DEI50 数据元中应包含运营承运人数据。7.2 出票 7.2.1 此操作是对电子客票乘机联的出票。当行程适用电子客票且技术和(或)流程可行时,应出电子客票。7.2.2 一张电子客票应包

26、括:电子乘机联;电子或纸质的会计联或出票人联(可选择);符合 7.2.8 的行程单或收据;纸质收费单(可选择)。7.2.3 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核对旅客姓名记录(PNR)中包含的最基本的“安全航班旅客数据”。在没有此项信息的情况下,出票承运人不应出票交易。7.2.4 对于每次承运人变更以及每个涉及航班或舱位等级变更的旅程部分,应将单独的电子客票航班票联编号存储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对于所有乘机联,即使不预订航班,也应指定承运人代码而不应使用代码“YY”。7.2.5 电子客票国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码应是自 1 至 2 的顺序号,电子客票国际客票乘机联的票联号码应是自 1 至 4 的顺序

27、号,且应按顺序出票。每张国内客票允许最多出 2 个乘机联,每张国际客票允许最多出 4 个乘机联,每一组连续客票允许最多含有 4 张客票。计算乘机联总数时,所有的乘机航段和地面运输航段,包括代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机场的航段都应计算在内。示例:需 6 个航段的行程。行程 客票 票联序号 PEK-CAN 1 1 CAN-SHA 1 2 SUPFACE/ARNK(地面运输)1 3(不可用)PVG-FRA 1 4 FRA-LAX 2 1 LAX-PEK 2 2 7.2.6 电子客票记录所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f。7.2.7 生成的会计联或费用表应符合 IATA 决议 722 和 722c

28、 中指定的最少数据。7.2.8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行程单。行程单应含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姓名;销售承运人名称或代码;当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不同时,运营承运人的名称;航班号,不适用于 OPEN 的旅程段;舱位;航班日期,不适用于 OPEN 的旅程段;航班离港时间,不适用于 OPEN 的旅程段;T/CATAGS 34.12022 8 每个航班的出发地和到达地的机场或城市代码;票价(基础金额);等额票价金额(如果有);客票或凭证金额;付款方式;用信用卡支付时,应省略整个信用卡号或除最后四位外其余用“X”代替。税、费、收费金额(如果有);订座状态代码;出票日期;出票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名称和出票地点;

29、客票或凭证号码;签注或限制条款(包括有效期)(如果有);免费行李额(可选);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当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是信用卡时,应包含正确的信用卡两字发卡行代码。FOID 应只包含信用卡卡号的前 6 位和后四位,其余数字用“X”代替;示例:V1123456XXXXXX7890。行程单中应以不小于8号字打印与服务协议相关的提示信息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7.2.9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合同条款和其他重要的注意事项,可参考 IATA 决议 724。7.2.10 当由出票承运人收取额外费用时,出票承运人应提供收据。当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中时,应与客

30、票中的税、费、收费分别列出。7.2.11 根据所适用的国家销售法律或者出票承运人的选择,如交易需要,出票承运人应保留必要的数据元以生成会计联和信用卡费用单。7.2.12 出票承运人的收费不应在交互信息的税、费、收费数据元中反映。7.3 显示 7.3.1“显示”信息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2f。7.3.2 电子客票号是提取电子客票的主查询条件。7.3.3 提取一个电子客票的辅助查询条件为: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旅客姓名,这些数据应是当前的或代码共享运营承运人的数据;航空公司代码(销售承运人)航班号、航班日期、出发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

31、、旅客姓名,这些数据应是当前的或代码共享运营承运人的数据,包括:常旅客参考资料、航班日期;信用卡号、航班日期、旅客姓名;航空公司确认编号;旅客电话号码、旅客姓名及航班日期;旅客办理登机手续识别类型(FOID)(可选)。当旅客办理乘机手续识别类型是信用卡时,应包含正确的信用卡两字发卡行代码。FOID 应只包含信用卡卡号的前 6 位和后四位,其余数字用“X”代替;示例:V1123456XXXXXX7890。7.3.4 若未指定例外情况,应遵循每个查询条件的组合要求。7.3.5 当旅客姓名用于显示时,国内客票的国内旅客应为中文姓名,显示请求信息应包含中文姓名中的全部汉字(最长 16 个汉字);国际客

32、票旅客和国内客票的国外旅客的姓氏显示请求信息至少应包含前两个字母,而旅客的名字和称谓可选用。T/CATAGS 34.12022 9 7.3.6 如果一个显示请求有多条匹配的结果记录时,承运人应以类似的列表应答显示。7.3.7 当承运人接收到一个显示请求,检索到的匹配电子客票的出票承运人既不是接收承运人也不是请求承运人时,应答中应包含出票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代码作为“应答建议”。7.3.8 使用信用卡支付时,显示应答消息不应包含用于支付的信用卡账户号码。7.3.9 当承运人收到显示请求且仅查找到一张匹配电子客票时,承运人应确保应答信息中包含真实的票联状态,为此:当航段控制权在联运方时,承运人应向拥有

33、控制权的航空公司发送显示请求;当航段控制权在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时,承运人应按照 IATA 决议 722h 的要求,向拥有控制权的地面值机系统发送显示请求;当显示请求被拒绝或超时时,应答信息中应使用票联状态标识“A”。7.4 控制 7.4.1 控制要求 7.4.1.1 控制确立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持有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任何未参与行程的承运人均可在需要控制时,根据电子客票双边协议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控制;只有出票承运人能将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交给另一承运人。承运人只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在收到出票承运人的乘机联控制后,任何对支付形式的有效性验证应受限于支付类型;出票承运人应保持对整个电子客票的控制

34、。一个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并在需要时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出票承运人可用“状态变更”信息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N-票联通知”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当出票承运人请求返还控制且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可在其数据库中访问到该电子客票时,由于客票状态为中间状态或最终状态而不能返还控制,该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在错误应答信息中包含电子客票实际票联状态;当出票承运人请求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返还控制,且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的数据库表明他们不再拥有控制或从来没有该票联的控制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返还肯定应答信息。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

35、数据库中不再有该电子客票时,应返还“票号找不到”的错误信息且出票承运人应取得控制。7.4.1.2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状态变更”应答信息返还控制或拒绝该请求。7.4.1.3 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在返还电子客票乘机联控制时,应通过“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这一标识只应在电子客票当前状态处于“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机手续”、“I-异常情况操作”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时才可使用。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7.4.1.4 出票承运人在任何给定时间只应将电子客票乘机联控制转交给一个承运人,并应按 IATA

36、决议 735f 的规定为该票联建立签注。7.4.1.5 应用下列信息转交控制:状态变更;请求机场控制;非请求的机场控制;重新指定机场控制。7.4.2 状态变更 T/CATAGS 34.12022 10 7.4.2.1 当通知一个承运人票联状态变更时,“状态变更”信息只应包括要变更的票联。7.4.2.2 当拥有电子客票票联控制的承运人通过“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更新票联状态标识时,对应的 EMD-A 有价票联应通过单独的“状态变更”信息发送相同的票联状态标识。7.4.2.3 电子客票乘机联与 EMD-A 有价票联关联以确保同步使用。7.4.2.4 若 EMD-A 票联未被使用,通过发送“状

37、态变更”信息将对应的电子客票票联的状态信息变更为“F-已乘机或已使用”之前,应先使用“系统更新”信息取消该 EMD-A 票联与对应电子客票票联的关联。7.4.2.5 在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或者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如下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将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换票或重新出票;已乘机或已使用;打印换票;已打印;退票。上述所列票联状态标识是最终的状态标识,并且电子客票乘机联已关闭。该交易操作为“C”,用“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R-已退票”、“P-已打

38、印”或“X-打印换票”票联状态表示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当发送“F-已乘机或已使用”票联状态时,应发送已登机票联数据。7.4.2.6 一旦收到对拥有 EMD-A 的电子客票设置最终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时,出票承运人不应自动更新 EMD-A 的票联状态。EMD-A 的最终状态将在收到单独的状态变更信息时设置。7.4.2.7 如果未获得“状态变更”应答信息,应以约定的时间间隔至少额外发送 5 次“状态变更”信息。7.4.2.8 当票联状态标识变更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R-已退票”或“X-打印换票”时,出票承运人应在“状态变更”应答信息中包含清算授权编码

39、,或拒绝请求。当票联状态标识变更为“P-已打印”时,出票承运人可在“状态变更”应答信息中包含清算授权编码。当掌握控制的承运人通知出票承运人“E-换票或重新出票”的最终票联状态时,即把电子客票换票成另一电子客票或EMD后,该承运人所出的新的客票票号或EMD号应包含在“状态变更”请求信息中。7.4.2.9 当换票交易产生可退差额且执行换票的承运人用该可退金额生成 EMD 时,应生成 EMD-S。当用可退金额生成了 EMD-S 时,承运人应生成包含新电子客票票号和用可退金额所出的 EMD-S 的状态变更信息并发送给出票承运人。7.4.2.10 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正在通知出票承运人最终票联状态且

40、出票承运人已对请求承运人显示了最终票联状态,出票承运人应返还包含相同的或新的清算授权编码的肯定应答。当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中间或最终票联状态通知运营承运人,运营承运人的票联信息为相同的中间或最终票联状态,且来自于同一地面办理乘机手续系统时,运营承运人应返还肯定应答。7.4.2.11 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状态变更”信息,在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或者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将所有未使用的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7.4.2.12 如果当前或未来

41、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或者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期超过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掌握控制的承运人应通过“非正常运行”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T/CATAGS 34.12022 11 这是一个中间票联状态标识,它要求在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7d(自然日)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d(自然日)内将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或最终票联状态标识返还给出票承运人。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I-异常情况操作”票联状态进行票联状态更新的“状态变更”信息。7.4.2.13

42、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通过下列“状态变更”信息通知出票承运人:办理乘机手续: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办理乘机手续”向出票承运人通报旅客已经办理乘机手续;已登机: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选用“已登机”来锁定电子客票乘机联并通报旅客已登机。这些中间票联状态标识需要一个后续“状态变更”信息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向出票承运人通报最终票联状态。提供已办理乘机手续的票联数据,应发送“C-已办理乘机手续”票联状态。提供已登机的票联数据,应发送“L-已起飞或已登机”票联状态。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使用“C-已办理乘机手续”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票联状态的“状态变更”信息进行中间票联状态的更新。7.4.2.14 销

43、售或运营承运人不应拒绝来自出票承运人发送的“状态变更”信息,无论该信息中是否含有旅客身份识别信息。7.4.2.15 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详见 IATA 决议 722f。7.4.3 请求机场控制 7.4.3.1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用“B”交易操作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7.4.3.2 当承运人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时,若该电子客票乘机联有相关联的 EMD-A 有价票联,该承运人也应使用“B”交易操作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 EMD-A 出票承运人请求相应 EMD-A 的机场控制。7.4.3.3 出票承运人应在“应答”信息中包含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客票(包括

44、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对提供“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P-已打印”、“R-已退票”、“X-打印换票”或“Z-关闭”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通知”票联状态作为“票联通知”。7.4.3.4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发送“状态变更”信息通告中间或最终状态前应获得机场控制。7.4.3.5 当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并且出票承运人显示同一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已获得机场控制时,出票承运人应回复一个“请求机场控制”的应答信息。7.4.3.6 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详见 IATA 决议 722f。7

45、.4.4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7.4.4.1 电子客票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应做出下列一种选择:选择 1:出票承运人应通过“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发出 72h 内离港航班的票联控制。该交易操作为“T”,表示使用“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该信息应包含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客票(包括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对提供“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P-已打印”、“R-已退票”、“X-打印换票”或“Z-关闭”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通知”票联状态作为“票联通知”;选择 2:电子客票

46、出票时,出票承运人应立即发出票联控制。该交易操作为“T”,表示使用“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该信息应包含所有与未提供“机场控制”的客票(包括联票)相关的票联数据。对提供“机场控制”的票联应发送“O-开放使用”票联状态。当票联状态为“E-换票或重新出票”、“F-已乘机或已使用”、“P-已打印”、“R-已退票”、“X-打印换票”或“Z-关闭”时应发送实际票联状态,否则应发送“N-票联通知”票联状态作为“票联通知”;T/CATAGS 34.12022 12 选择 3:出票承运人应保留控制直到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机场控制。处理部分见

47、7.4.3。7.4.4.2 当出票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通过“请求机场控制”信息交互控制权时应符合以下要求:销售承运人可选择拒绝“非请求的机场控制”。如果拒绝,销售承运人应应答一个错误消息,而出票承运人则应将票联状态标识返还到“O-开放使用”。在此情况下由销售承运人负责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可选择用拒绝指示和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信息应答“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如果对出票承运人的应答中有重指定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票承运人应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将乘机票联的控制重新指定给新的指定承运人。这个新的承运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请求;销售或运营承运人不应拒绝由出票承运人发送的“非请求的机场控制”

48、信息,无论该信息中是否含有旅客身份识别信息;允许票联状态变更表详见 IATA 决议 722f;对于一个 OPEN 票联,不应产生“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7.4.4.3 接收到“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后,出票承运人随后应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乘机票联的控制发送给新指定的承运人。如果该“重新指定机场控制”请求包含非自愿标识符,应将该非自愿标识符存储在出票承运人数据库中并包含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中。7.4.4.4 只有出票承运人才可将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交给另一承运人。承运人只能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7.4.4.5 承运人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时应使用“状态变更”信息。7.4.4.6

49、 销售承运人在获得“机场控制”后,应在预订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将已过日期乘机票联的票联状态更新发送给出票承运人。7.4.4.7 该交易操作为“C”,表示“状态变更”,此时票联的状态如 IATA 决议 722f 所示。其中“F”表示“已乘机或已使用”、“O”表示“开放使用”、“R”表示“退票”、“X”表示“打印发票”或“E”表示“换票或重新出票”。7.4.4.8 销售承运人可向出票承运人发送“I-异常情况操作”票联状态标识的“状态变更”信息来延长其控制电子客票票联的时间。对于当前或未来日期的

50、乘机票联该延长期不应超过预订离港日期(时间)后 7d(自然日),对于已过日期乘机票联该延长期为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d(自然日)。7.4.5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 7.4.5.1 由于与指定承运人有代码共享合作关系,或由于在自愿或非自愿情况下将旅客变更到另一承运人时,获得电子客票乘机票联机场控制的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可请求将机场控制“重新指定”给此承运人。此操作应通过“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来完成。在生成“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前,拥有控制的承运人可确定新航段是否适用于电子客票。7.4.5.2 当出票承运人收到“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后,应立即用“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将乘机票联的控制重新指定给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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