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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之司法现状审视及完善路径——以“动态管辖调整”与“法定管辖例外”为理论基点.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4073124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2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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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第 期(总第 期)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之司法现状审视及完善路径 以“动态管辖调整”与“法定管辖例外”为理论基点石魏王伟娜摘 要 下级法院报请是当前提级管辖案件的主要来源 探讨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 其表层意义在于阐释“动态管辖调整”与“法定管辖例外”的发生机理 即为何需要在法定管辖及静态管辖之外 设置“动态”及“弹性”等更具灵活性的规则 其深层意义在于通过我国审级架构中“平行式柱型结构”向“金字塔体系布局”调整的路径 让各级法院深入理解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规则意义、政策效应及利益衡量价值 但实践中 受认知受限、规定抽象原则、配套机制阙如三方面因素制约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面临适用标准宽严

2、无序、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严重影响提级管辖机制适用性、有效性 对此 为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机制效能 首先 要结合案件要素对提级管辖案件适用标准予以明确 其次 从关键环节入手 细化提级管辖运行流程 最后 以考核激励机制为导向 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的示范价值关键词 提级管辖 动态调整 流程设置“三景”路径作者简介 石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北京)王伟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北京)编号 /引 言 年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授权最高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随之最高院印发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3、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实施办法)并于 年 月 日印发了专门针对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推动行之有效的试点举措转化为制度成果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本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旨在通过下级法院请示等渠道及时发现具有规则意义、涉及重大利益、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的特殊类型案件 提高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级别 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作为当前实践中提级管辖案件的主要来源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具有传递效应 能有效激活上级法院审理一审典型案件职能 具有统一裁判尺度、化解疑难纠纷、形成参考性案例的示范功能与指导价

4、值一、实证考察: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之典型案例及类型分析提级管辖机制作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有对基本管辖制度的贯彻落实 也有对原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是我国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尝试 笔者对 市适用提级管辖机制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 年至今 下级法院共报请提级管辖案件 件 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 件 受理提级管辖案件 件 受理案件中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 件 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 件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中 审结 件(见表)占案件总数.其中民商事案件 件 刑事案件 件 行政案件 件表 市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已结案件情况统计序号案件类型(民

5、/刑/行政)案由提级理由结案方式上诉情况刑事诈骗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已结否刑事合同诈骗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是刑事诈骗、非法拘禁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已结否民事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已结否民事买卖合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已结否民事劳动争议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是民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调解结案否民事合同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已结是民事租赁合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截止案件

6、审理时仍未解决的已结否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否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已结未知民事合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否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未知民事财产损害赔偿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否民事网络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经调解撤诉否民事不正当竞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和解撤诉否民事不正当竞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和解撤诉否商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否商事买卖合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是商事民间借贷具有普遍法律适用

7、指导意义的已结是行政行政决定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已结是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调解结案否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调解结案否行政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调解结案否 件已结案件中 确定上诉案件 件 一审服判息诉率 此外 笔者对已结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进行梳理 发现裁判文书中明确引用试点实施办法 体现提级管辖裁判规则案件为 件 占审结案件(含调解结案、和解撤诉、调解撤诉案件)总数的 市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中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通过对审结的 件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进

8、行研究 发现因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仅有 件 占案件总数的.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 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疑难性的案件进行提级审理 从行为定性 量刑标准、追赃挽损力度等方面统一裁判尺度 对此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高某桥等人诈骗案 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将本案提级管辖 作为 市首例提级管辖养老诈骗刑事案件 该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维稳形势严峻 处理稍有不慎 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适用提级管辖可以有效统一裁判尺度 实现统一适用的法律目的 目前该案已转化

9、为 市人民法院参阅案例(二)案件类型具有新颖性、复杂性 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 衍生出诸多新类型案件 囿于法律的僵化性、滞后性 对新类型案件规制不足、审理不当 会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对此类案件提级管辖 可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和争议 如原告周某红、赵某玲诉某区政府等养殖业清退补偿款分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在辖区内具有首案效应 系辖区首例因养殖业清退补偿款分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决定将其提级管辖 从而有效统一行政机关作出补偿款分配决定的职权依据 亦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显现 经统计 样本案件中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情

10、疑难复杂案件共计 件 占案件总数的.其中 民商事案件 件 刑事案件 件 行政案件 件(三)案件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经统计 审结的 件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中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共计 件 占案件总数的.其中 民商事案件 件 行政案件 件 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的 可通过案件提级审理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 如李某良与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企业纠纷案 因该案件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诉请变更工商登记 鉴于当前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予以指引 需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 案件当事人基于离职事实 请求终止法定代表人之委任关系 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

11、请求 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则其所承受的不利责任将持续存在 明显有违公平正义 本案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判令公司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四)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样本案件中 因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当前仍未解决的案件 件 占案件总数的.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 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辖区疑难案件 可通过提级管辖 在比较、分析、论证、适用基础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 刑初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 行初 号行政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上 统一辖区司法裁判尺度

12、提升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属于实践中 对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时间存在重大分歧 从检索的二审案件及最高院判例来看 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观点认为应以订立书面合同之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本案借助提级管辖机制 对辖区内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有效统一(五)由上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形为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消除诉讼当事人的顾虑与质疑 通过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地方行政权力干预的案件进行提级管辖 能有效消除当事人质疑 为案结事了提供更加客观的程序保障经统计 审结的 件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中 由中级人

13、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 件 占案件总数的.其中 民商事案件 件 刑事案件 件 如某汽车修理厂诉 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合同纠纷一案 因本案涉及公安分局 案涉原告质疑本案存在地方行政权力干预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由基层法院审理会导致纠纷处理不彻底 存在风险隐患 故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综上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主要集中于辖区新类型(属于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两类案件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作为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一次重要改革对于优化上下级司法资源配置、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机制效用 但当前涉及级别管辖调整的条文内容较为抽象 导

14、致提级管辖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 亟需进一步的完善优化二、剖析审视: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制约因素无论是 年印发的 试点实施办法 还是 年印发的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关于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适用条件、适用流程、执行标准均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不同法院对于何时可以报请提级管辖尚无统一标准和认知 导致实践中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存在诸多掣肘及运行障碍(一)认知层面:上级法院对提级管辖存在认知偏差 消减提级管辖适用积极性.上级法院主动提级管辖动力不足司法机关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极易产生法律分歧 进而引发舆情矛盾 中国法治体系下 上下级法院呈监督关系但在案件受理方面呈现

15、多元混同、交错贯穿的状态 如上下级法院审判职能混同、受理案件类型相似 严重影响审判权的分层与准确定位 实践中 若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情况掌握不及时 多数情况下无法动态掌握辖区法院一审案件受理情况 在适用标准不明确、提级管辖机制配套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 上级法院主动提级动力不足 易出现上下级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 掣肘审判质效 此外 当前案件办理的终身负责制成为承办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若无硬性要求或激励机制作为引导 上级法院缺乏适用动力.请示报告制度消减提级管辖适用需求现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仍然承载着协助下级法院解决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疑难问题的功能 而提级管辖机制

16、所适用的部分案件亦属于此类范畴 通过请示报告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亦可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效用 且可规避案件移转、重复起诉等带来的程序障碍及资源浪费 实践中部分法院更青睐于此种路径解决案件难题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二)规范层面:现有规定的抽象性、适用标准的模糊性 导致各地法院提级数量相差迥异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及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提级管辖的案件类型、适用条件进行了列举式、概括性的规定 在有效推动四级法院审级定位改革的同时 其适用条件也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各级法院对于何时适用提级管辖机制尚无统一认

17、识 亟需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提级管辖“适用标准”较为抽象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第四条、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在规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标准时 涉及“复杂”“重大”“新类型”等内容 此类表述较为抽象、原则缺乏明细标准 导致司法机关适用过程极易扩张或限缩适用范围 引发当事人质疑 此外 案件受理类型、范围在案件受理之初 基于法院刑事裁判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法院在诉前阶段缺乏主动介入权限 对受理案件只能初步判断 再加上缺乏对“复杂”“重大”“新类型”等具体量化标准 对之只能依靠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 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工作流程欠缺“常态化”沟通机制提级管辖案件涉及原审法院立案庭、业务庭、

18、诉讼服务部门 上级法院立案庭、业务庭、诉讼服务部门 同级人民检察院等多机关、多部门 报请提级管辖过程 牵涉到沟通审查、案件移转、当事人权利告知等事项 易产生相关信息沟通不同步、传达不及时、重复告知等问题 除了相关诉讼手续流转之外 提级管辖案件是否可以直接承继原审工作成果 如原审法院发送诉讼文书、协调律师阅卷等工作是否有效 诉讼资料是否固定、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变更、不利陈述后修改表述是否可行、诉讼答辩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等相关问题 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审理思路”及“裁判文书”有待统一提级管辖案件中是否属于新类型、重大疑难或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 与承办法官的业务素质、价值判断、自由裁量密切相关 也与上

19、级法院的审查判断、把握尺度联系紧密 在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新类型、重大疑难或者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时 更应细化提级管辖的统一标准 防范由于法官价值衡量差异或自由裁量而无法形成示范效应此外 适用提级管辖的样本裁判文书 部分全文未体现提级管辖适用依据、缘由及考量因素 部分只简单表述提级管辖理由 若相关裁判文书关于是否适用提级管辖机制的表述不明 易忽视个案特点 不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及统一效应(三)实践层面:配套机制缺失 影响提级管辖机制推广性、适用性新类型改革制度的落实和运行 依赖于完备配套机制的保驾护航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及试点实施办法 提出的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 配套机制欠缺协同性与完备性 极

20、易引发适用失范及相互推诿.下级法院方面:案件提级管辖成功与否均存在增加工作负累的风险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时 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需承担繁杂的庭前准备及案件汇报工作 此类工作具有时效性和层级性 而在提级管辖案件报送及审核过程中 涉及原审法院承办人、所在庭室负责人及其他庭室协同人等既需要程序方面的报批 还涉及相关工作的协同 案件提级管辖适用标准不明时 易产生相关信息沟通不同步、程序衔接不规范、权责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若最终案件无法提级管辖予以审理 则前期工作或者超期 或者失效 或者趋于无效 增加大量额外工作负累 影响下级法院主动报请提级管辖的积极性.上级法院方面:案件适用提级管辖 如何把握

21、尺度亟需厘清如何既控制提级管辖案件数量 又能精准聚焦重要案件 既灵活选择典型案例 又能减轻下级法院的负累 如何避免管辖案件与实体审理案件的流程衔接不够紧凑导致的周期空转 关键在于明确案件提级管辖适用标准及尺度 确保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与其审级职能定位精准匹配 同时 需明确上下级法院关于原审诉讼材料、提级案件管辖文书等材料的交接送达、新收诉讼费与原审法院诉讼费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三、规范厘清: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运行理论剖析基于认知层面、规范层面、实践层面因素的掣肘 各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的未来适用前景及发展路径存在疑惑 笔者认为探讨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的理论基础

22、匡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念 是贯彻落实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的前提和基础 探讨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机理 其表层意义在于阐释“动态管辖调整”与“法定管辖例外”的发生机理 即为何需要在法定管辖及静态管辖之外 设置“动态”及“弹性”等更具灵活性的规则 其深层意义在于让各级法院深入理解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规则意义、政策效应及利益衡量价值等 进而优化各级法院的审判职权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一)审级架构中“金字塔型体系布局”与“平行式柱型结构”之争越靠近上层的司法程序 其规则制定及服务公众功能越强 越靠近基层的司法程序 其解决纠纷和服务个人功能越明显 理想的审级制度应实现案件的分层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

23、案件的有序过滤 国家设置审级职能 应具有法院层级越高 审理案件越重要 配置的法官素质和审判能力越高之意塔型和柱型的结构模型 是以审级的过滤分流功能为基础进行的分类与匹配 所谓“金字塔型体系布局”是指案件自下而上 依照繁简类型、疑难程度、所涉利益 分层解决 有序过滤 依法终结 简单案件在较低层级法院终结事实争议主要由中间层级法院解决 较高层级法院偏重解决法律争议和政策问题 通过审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 及时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律适用分歧 推动形成性质有效的司法公共政策“平行式柱型结构”是指较高级别法院亦承担初审案件管辖权 需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双重判断 而下级法院在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

24、通常向上级进行请示 所有案件无论繁简程度 均能走至审级的最后环节 多次发回 循环往复 大量案件囤积于中间层级法院导致案件自下而上有序过滤功能不足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 必然涉及这两种审级模型的架构 中国确立的两审终审为主、一审终审为辅的审级制度体系 与很多国家“金字塔型体系布局”不同 因每一级法院均享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也被称为“平行式柱型结构”审级体系 四级两审制体系 总体而言实现了公正与效率兼顾 能有效匹配司法资源 推进诉讼合理分流 然而 因“平行式柱型结构”缺乏明确的审级职能分层体系 较高级别法院依旧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再加上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新疑难案件 亦需统一裁判尺度“

25、平行式柱型结构”过滤及分层功能不足的弊端也愈发彰显(二)特殊案件级别管辖的“动态调整”与“例外裁量”从提级管辖的本质来看 提级管辖不是解决管辖权缺失或者下级法院间的管辖权争议 而是借助弹性制度旨在实现特殊类型案件级别管辖动态调整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初衷 是通过对特殊案件审理级别的弹性调整 有效发挥审级职能定位的过滤分流效果 在案件审级中设置灵活调整案件的“开关”一方面为特殊案件上移提供路径 另一方面灵活控制案件上行数量 避免过多案件涌入较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是“动态管辖调整”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

26、管辖 都是由预先设置的规则所规制 当前管辖制度下 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标的额、行政机关级别等均有明确规定 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尺度 然而实践中 刑期短、诉讼标的额小、行政机关级别低不意味着案情一定简单 从案件影响范围、法律适用难点、案件是否属于新类型等角度对级别管辖进行动态调整 将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上移 更能有效补足当前级别管辖标准单一性的问题 故而 提级管辖相对于法律预先设置的静态管辖规则 是一种动态调整 有观点称之为动态管辖调整 也有观点称之为“弹性”调整审级的设置 首要目的是确保人民获得正确、周全、审慎的裁判结果 通过级别管辖调整并明确管辖清单 强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释明等 有助

27、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 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 确保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期待和要求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试点实施办法 第 条、第 条规定 对基层法院(下一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类型案件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决定提级管辖 级别管辖如何规定不仅具有指引诉讼活动的程序意义 更有保障裁判公正的实体价值 将部分特殊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通过动态管辖调整 一方面能发挥基层法院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 另一方面能发挥较高级别法院的人才资源优势 发挥上级法院定分止争的

28、功能 促使社会面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较高层级审判机关的实质性化解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通过“提上来”与“放下去”相结合 合理定位各级人民法院职能“动态”调整特殊案件管辖权 以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与适用规则的职能从而加快推进审理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级别管辖是“法定管辖例外”当前 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新类型案件 对司法裁判提出严峻挑战 囿于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和原则性 类案异判此起彼伏 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管辖规则、特别是级别管辖规则 不仅具有划分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权限的功能 还发挥着解决下级法院审理疑难的效用 设置具有一定例外性但又保留基本面的提级管辖

29、机制 更能满足实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审案件 在法定级别管辖之外 设置提级审理机制 有助于弥补法定管辖固定、滞后的弊端 形成更具灵活性的法定管辖机制 通过提级管辖 将疑难案件管辖权上移 保留少量案件向更高层级法院寻求救济机会 可有效优化审判权力运行 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从而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四、机制构建:完善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司法路径完善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有三层意义:一是解决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制度模糊问题 保障该机制在实践中的推广运行 二是规范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运

30、转流程防范诉讼流程过分拖延 避免上下级法院间案件数量的失衡 三是将疑难复杂案件交由更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 更好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为有效发挥提级管辖机制效能 笔者结合最高院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及司法实践现状 力图构建近景、中景、远景等“三景”结合的提级管辖运行机制 为提级管辖机制的运行保驾护航(一)近景:以“实践必要”为基 确保适用标准明确清晰如何准确、快速识别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设定的适用标准 对于推动提级管辖机制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引效用 当前 各级人民法院确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罪名与刑罚类别 但无论是罪名还是刑罚类别均涉及到具体认定 如“重大”“疑难”“新类型”的界定对此 建议针对

31、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报请提级管辖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级管辖的 种情形 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参阅案例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等结合案件类型、涉案金额、重大社会影响、被害人人数、违法所得等要素加以明确 具体认定要素方面:其一 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应统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关联深度、覆盖群体、财产损失等 并结合法律依据和案件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 且案件疑难复杂的”主要是指该案所涉法律关系、规制范围、惩治领域等在辖区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价值的首案效应 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及争议的案件其三 具有普遍适用指导意义 应解释为法律、司法解释、

32、司法指导文件等规定不明或没有规定 需要通过案件裁判进一步明晰裁判标准的案件其四 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应限于近 年与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其五 由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 指案件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移速 容易受地方因素影响较大或存在“诉讼主客场”、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通过出台细则提高提级管辖适用的规范化水平 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规范上级法院指导监督的范围与程序 从而厘清上下级法院间权责关系 完善监督和指导途径 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中景:以“发展阶段”为导 规范提级管辖移转流程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明确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

33、两种提级管辖方式 并对案件的移转进行了概括的规定 对此 建议出台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流程规范 细化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规定 着力弥补既往司法改革留下的制度“短板”推动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由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意图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激活提级管辖机制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报请提级管辖案件材料后 经立案庭立案 转相关庭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案件 做出同意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 对不符合提级管辖条件的案件 做出不同意提级管辖的批复为解决提级管辖机制运行不畅难题 建议从报请流程、报请材料、立案程序、审查程序、

34、文书送达、案卷移送、审批程序、立案与办理以及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入手 细化提级管辖运行流程 消减运行阻力 一方面 搭建案件快速办理通道 横向方面 加强公检法机关以及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压缩各环节办案流程 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纵向方面 上下级公检法之间通过内部程序加速移转、无缝衔接 同时 动态化跟踪提级案件督办 将提级案件汇入全市总台账督导督办 确保提级管辖案件紧密、规范、高效衔接配合 另一方面 优化案件审理机制 实现提级管辖案件“重质不重量”建议设立提级管辖案件专人专办机制 根据案由分布、人才专业优势等实际情况 组建专业审判团队 实现“要案精办”由专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移转

35、、审理、研究 有效提升对此类案件的研判质量及适用尺度、范围 此外 对提级管辖案件 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促进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指导作用 树立精细化案件审理意识 发挥审判团队的协作优势 严格规范审判环节 对审判全流程实现闭环管理 既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又确保案件稳妥审结此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最高院出台文件框架内 可结合本省市社情民意 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对提级管辖流程及关键时间节点予以明确 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三)远景:以“未来趋势”为引 优化提级管辖配套保障提级管辖机制可有效统一裁判尺度、明晰法律适用、化解矛盾纠纷、彰显法律成效 针对当前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存在的突出

36、问题 建议以“未来趋势”为指引 规范文书撰写 加强成果转化 完善绩效考核 提升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意愿”、上一级人民法院主动“提级意愿”丰富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池”确保提级管辖改革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可用、能用、好用”一是规范文书撰写 因当前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中关于是否释明案件来源的表述不统一 甚至同一类别案件中释明案件来源的表述亦不一致 故建议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中 在案件基本情况部分 对案件来源、适用提级管辖机制缘由、依据等内容明确表述 如可参照“李某某诉某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统一裁判文书内容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提级管辖指导意见 第 条规定(具体

37、条文内容)案 于 年 月 日在 院立案 因上述案件涉及的 问题 属于(具体提请理由)经 人民法院报请 本院作为该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依据 规定作出 刑事裁定书 对该案提级管辖”通过完善民商事、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关于提级管辖的表述 统一裁判文书撰写标准 提高文书的释理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强成果转化运用 及时总结提级管辖适用经验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 形成参阅案例、裁判指引等方式 固化案件审理成果 提高上级法院对特殊案件提级审理的积极性 鼓励审判人员结合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实施细则、参阅案例 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的示范效用及指导价值三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对特殊案件提级管辖 可有效

38、发挥上一级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效 确保案结事了 建议通过考评体系 鼓励下一级人民法院积极报请提级管辖扩大报请案件“案源池”让上一级人民法院在确定提级管辖案件时更有选择性 此外 可将案件办理数量、成效、转化成果等作为考评的重要因素 纳入年终考核及提拔范围 激励审判人员办案动力 对考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 根据案件情况 将落实审限管理、合议制、类案检索、法官会议、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等制度要求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 根据各项工作的重要性、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考核的分值权重 使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指向性和导向性进一步加强 确保提级管辖案件的办案质效结 语当前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均处于网

39、络聚光灯下 个案的审理甚至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知与判断 少数特殊个案的审理 甚至会引发群众对司法权威性的质疑 实现各类案件有序分层 是理想的级别管辖的状态 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定管辖与法定管辖例外的制度设计 在法定级别管辖之外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及典型意义案件 从社会效果、权利保护、正义实现等角度考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虑 通过管辖机制的动态调整、合理移转 促进案件审理效果的最优化参 考 文 献何帆.中国特色审级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中国法律评论().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刚性”与“弹性”配置.政法论坛().杰瑞弗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玮杨微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张卫平刘子赫.提审:制度机理与演进路向 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刘峥何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责任编辑钱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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