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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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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 (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前 言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2019年4月,重庆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方案(2019—2022年)》,提出“到2022年,实现智慧生活全民共享、城市治理全网覆盖、政务协同全渝通办、生态宜居全域美丽、产业提质全面融合、基础设施全城互联,成为全国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示范城市”。 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智慧道路是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两江四岸”治理提升范围,为进一步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科学实施智慧道路建设实施工作,合理判定建设成效,加强城市道路运行监管水平,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主要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工程监测系统;5. 交通工程管控系统;6. 结构工程监测系统;7.多功能杆系统;8. 道路信息化网络;9.数据管理与传输格式;10.数据安全;11.运行维护。 本导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设计院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电话及传真:023-63854124、023-63856935,邮箱:18803976@)。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重庆高新数字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色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汪 勇 董孟能 张晓阳 程建林 饶友平 李克玉 陈 军 李 好 陈近明 孙新敏 蒋晓源 肖子灵 谢可新 黄 键 黎 敏 孙 杰 杨 濛 吴 桐 冯 杰 唐 淦 刘四明 宋少贤 罗 杰 徐慧芬 马 超 张连强 文 充 张 露 黄沥禾 邬东强 王钧彝 刘 冬 李建勇 张宜华 樊 焜 钱 琪 杨 帆 杨 杰 林自强 陈柯宇 朱良清 李婉华 陈亚平 莫仕宁 唐 泽 漆建伟 付 豪 李 响 纪鑫宇 曹珂瑞 主要审查专家 :吴国雄 蔡晓禹 张京街 张乾鹏 曹淑上 王方杰 目 录 1 总则 1 2 主要术语 5 3 基本规定 9 4道路工程监测系统 14 4.1一般规定 14 4.2路基高边坡 15 4.3空洞区路面 18 4.4路基沉降 20 4.5道路积水 20 5交通管控系统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路段 23 5.3特殊路段 25 5.4交叉口 26 5.5特殊场景 28 5.6车路协同设备 28 6结构工程监测系统 30 6.1一般规定 30 6.2挡墙 30 6.3城市地下道路 33 6.4城市桥梁 38 7多功能杆系统 43 7.1一般规定 43 7.2杆体整合 44 7.3箱体整合 46 7.4设备搭载要求 47 7.5供电设施 48 7.6管线设计 49 8道路信息化网络 51 8.1一般规定 51 8.2传感网络 51 8.3交换网络 52 8.4骨干网 54 9数据管理与传输格式 55 9.1数据一般性要求 55 9.2数据分类管理 56 9.3数据传输一般性要求 56 9.4数据描述一般性要求 57 9.5交付文件规划与规定 57 10数据安全与有效性 59 10.1一般规定 59 10.2数据安全分级与要求 59 10.3上报频次和精度要求 60 11运行维护 61 附录 引用标准名录 62 1 总则 1.0.1为指导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城市道路系统运行状态的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及相关构筑物运营维护水平,及时发现路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物联网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城市道路物联网提供的是一个平台,给上层应用搭建一个数据采集的手段,为道路管理者、道路使用者、道路设计者和道路建设者提供合理的数据依据。 1.0.3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的功能定位是服务于城市道路物联网系统的平台建设,为道路整体运行状态提供全方位的感知,并以此为基础将道路的运行状态数字化、信息化。 1.0.4本导则用于指导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建设、数据管理与应用、运行维护等。 1.0.5本导则适用于有道路物联网监测服务需求的新建和改、扩建道路设计,已建道路有条件情况下宜进行物联网监测系统建设。 1.0.6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设计应按道路等级、设计速度、结构安全等级、事故风险等级综合分析道路功能;应根据道路功能,结合交通量、使用场景等选用配套设备和主要技术指标。 1.0.7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设计应从道路、交通、结构、排水以及多杆合一的角度分别进行相应设备的选取和设置,在此基础上实现道路信息化系统感知层、传输层的构建。 1.0.8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数据管理、应用和格式划分根据重庆市CIM平台数据应用要求设置,本导则仅做原则性规定,结合平台迭代同步更新。 1.0.9新建道路近期暂不纳入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时,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预留条件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为后期智慧化改造留有余地和创造有利条件。 1.0.10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的分析论证和总体要求应作为项目前期研究的重要环节纳入道路规划和设计流程,并在可行性研究中有所体现,同时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模式。 1.0.11平台体系下的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涉及多家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本导则针对应用需要进行总体把控,具体实施阶段需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充分对接,实现数据关联和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1.0.12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重庆市CIM平台导则体系包括城镇排水管网监测、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轨道交通物联网监测、公共停车场物联网监测、公共空间物联网、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物联网网络建设、北斗基础设施建设、5G通信建设、建构筑物通信建设等导则。本导则属于重庆市CIM平台导则体系的一部分,各导则关系具体详见表1.1。 表1.1重庆市CIM平台导则体系表 序号 导则 主要内容 1 《重庆市城镇排水管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排水管网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2 《重庆市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道路基础设施(含管网、公交车站、路灯)、道路环境、车辆行人及交通事件等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3 《重庆市轨道交通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 轨交、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等轨道交通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4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 公共停车场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5 《重庆市公共空间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 慢行设施、广场、城市阳台、城市家具、商街、垃圾站、消火栓等公共空间相关设施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6 《重庆市公共建筑物联网监测技术导则》 医疗服务设施、卫生设施、历史遗址、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相关设施物联网监测、感知设备安装运维导则 7 《重庆市物联网网络建设导则》 物联网网络设计及建设、物联网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物联网网络安全建设导则 8 《重庆市5G通信建设导则》 5G通信建设、5G相关配套建设、风貌融合建设导则 9 《重庆市建构筑物通信建设导则》 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建设导则 1.0.14重庆市CIM平台基础设施物联网建设包括感知层、网络层、平台层、应用层的建设和运维,本导则主要关注对象为感知层,兼顾部分底层传输的内容,各层关系详见图1.1。 注:本图中所列框架体系按照《两江四岸核心区物联网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庆市CIM平台导则体系确定。 图1.1 CIM平台基础设施物联网系统图 2 主要术语 2.0.1智慧道路wisdom road 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以数据为核心,以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为主线,实现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管理科学化、运行高效化和服务品质化的新型道路。 2.0.2一体化道路积水监测站 integrated road ponding monitoring station 集成雨量筒、液位计、遥测终端机、LED屏、摄像头等,采用立杆式一体化设计,实时监测道路积水水位。 2.0.3一体化北斗监测站 Integrated Beidou monitoring station 集成北斗接收机、天线、太阳能供电、通讯等,实现静态毫米级感知,用于监测边坡绝对位移的一种装置。 2.0.4声光报警器 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是为了满足报警响度和安装位置的特殊要求而设置。同时发出声、光二种警报信号,起到预警、报警作用。 2.0.5静压液位计 static pressure gauge 基于所测液体静压与该液体的高度成比例的原理,采用敏感传感器,将静压转换为标准电信号,用于监测水位的一种装置。 2.0.6超声波液位计 ultrasonic level transmitter 由声波的发射和接收之间的时间来计算传感器到被测液体表面的距离,用于监测水位的一种装置。 2.0.7雨量计(量雨筒) rainfall recorder 用来测量一段时间内某地区的降雨量的仪器。 2.0.8位移传感器 distance sensor 又称距离传感器,金属感应的线性器件,用于感应其与某物体间的距离。 2.0.9锚杆(索)拉力计 rock bolt(anchor cable) tension meter 测定锚杆(索)锚固力的一种检测工具。 2.0.10钢筋应力计 steel stress meter 用于混凝土内部的应力应变测量,以了解被测构件的受力状态。 2.0.11频率计 frequency meter 又称频率计数器,是一种专门对被测信号频率进行测量的电子测量仪器。 2.0.12测缝计 joint meter 用于测量结构物伸缩缝或周边缝的开合度(变形),并可同步测量埋设点的温度。 2.0.13应变传感器 strain transducer 是基于测量物体受力变形所产生的应变的一种传感器。 2.0.14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 能感受温度并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传感器。 2.0.15静力水准仪 static level 测量两点间或多点间相对高程变化的高精度实时远程变形监测仪器。 2.0.16倾斜仪 clinometers 测量物体随时间的倾斜变化的仪器。 2.0.17锚索计 rope meter 用于长期监测混凝土结构物、岩石边坡、桥梁等预应力的锚固状态,并可同步测量埋设点温度的振弦式传感器。 2.0.18加速度传感器 acceleration transducer 由质量块、阻尼器、弹性元件、敏感元件和适调电路等组成,是一种能够测量加速度的传感器。 2.0.19风速仪 anemometer 是测量空气流速的仪器。 2.0.20湿度仪 hygronom 测量空气温度或空气中水汽含量的仪器。 2.0.21三向应变传感器 three-way strain sensor 用于结构局部应力测点的三向应变测量的装置。 2.0.22磁通量传感器 magnetic flux sensor 通过测量铁磁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的磁导率变化,来测定构件的内力的无损检测技术。 2.0.23动态称重系统 dynamic weighing system 通过测量和分析轮胎动态力测算一辆运动中的车辆的总重和部分重量的系统。 2.0.24交通信号控制系统coordinated signal control 系统可实现线控、单点控制等形式、实时自适应优化控制,感应式线协调控制,多时段定时控制等基本控制功能;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如消防、警卫、救护等特殊控制。 2.0.25交通视频监视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全天候实施监控,了解路网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交通事件和违法行为,为信号控制、信息发布、事后取证等提供基础数据。 2.0.26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automatic recording system of red light camera 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具有视频检测、闯红灯记录、反向卡口、不按车道行驶记录、违法变道记录、压线行驶记录、逆行记录、违法停车记录、路口拥堵分析、信号灯状态视频检测、信号灯相位同步、视频测速功等功能。 2.0.27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 road traffic information monitoring equipment 应用交通流检测技术采集流量、车速、占有率等定量的交通参数,以及交通事件信息。交通流检测设备主要包括视频检测、地磁检测、微波检测、环形线圈检测和RFID检测等。 3 基本规定 3.0.1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应采取在线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并视经济条件逐步推进以在线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的方式,对城市道路范围的服务对象(行人和汽车)、重要结构物安全及运行环境等进行监测,并与智慧城市既有监测资料充分共享。 3.0.2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系统应科学设置监测内容,采取可靠、安全、适用的监测技术,保证监测结果准确。 3.0.3实现道路多杆合一,并杆减量,净化城市空间的目标,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升级与集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 3.0.4多功能杆作为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信息采集的主要入口,应实现搭载除照明设备之外的各种传感器及感知设备(如充电桩、LED信息发布屏、高清摄像头、应急报警、5G基站搭载网络、停车监测、环境感知、井盖及积水监测、网络音像等)。 3.0.5应充分利用物联网及互联网技术,使多功能杆成为智慧城市信息采集终端和便民服务终端。 3.0.6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应按道路在的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0.6规定。 表3.0.6城市道路分级及设计速度表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3.0.7城市道路应结合人流、车流、地质、结构、道路积水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根据事故发生概率,事件后果,对边坡、空洞区路面、路基、挡墙、隧道、跨江桥梁、高架桥、多功能杆等各类道路重点设施进行风险等级评判。 表3.0.7风险等级表 事 件 后 果 风 险 等 级 发 生 概 率 轻度损失 (人流车流非常小,财产不易造成出行者人身财产安全,交通影响小,经济影响小) 中度损失 (人流车流较小,不易造成出行者人身安全,或有一定财产损失,或引起小范围交通拥堵,或有一定经济影响) 重大损失 (人流车流大,易造成出行者人身财产安全,或易引起大范围拥堵,或对经济影响较大) 很大(地质条件较差,或结构复杂老化,或周边扰动较大) 3(中度风险) 4(重大风险) 5(巨大风险) 中等(地质条件一般,或结构较复杂,或周边有一定扰动) 2(较大风险) 3(中度风险) 4(重大风险) 极小(地质条件较好,结构简单,周边环境稳定) 1(可忽略风险) 2(较大风险) 3(中度风险) 注:本表中所列风险等级分类依据《两江四岸核心区物联网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19.3.1风险等级划分。 3.0.8对巨大风险、重大风险路段重点监测,采用较高水平的感知层设备、加密感知层设备与提高监测频率;对中度风险、较大风险路段酌情考虑监测内容数量与频率,可忽略风险路段不进行监测。 3.0.9 一个边坡工程(含挡墙)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 表3.0.9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边坡类型 边坡高度H(m) 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 岩质边坡 岩体类型为I或II类 H≤3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岩体类型为III或IV类 15<H≤3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H≤15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土质边坡 10<H≤15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H≤1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3.0.10城市地下道路按长度分为四级:特长距离地下道路、长距离地下道路、中等距离地下道路、短距离地下道路;城市地下道路按破坏后的影响程度和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可分为三个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表3.0.10-1城市地下道路长度分类 分类 特长距离地下道路 长距离地下道路 中等距离地下道路 短距离地下道路 长度L(m) L>3000 1000<L≤3000 500<L≤1000 L≤500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 表3.0.10-2城市地下道路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一级 结构破坏后影响很严重 (1)主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 (2)上(下)穿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二级 结构破坏后影响一般 (1)主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 (2)次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 三级 结构破坏后影响不严重 (1)主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 (2)次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 注:对于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城市地下道路,也可根据工程重要程度提高其安全等级。 表3.0.10-3城市地下道路防火设计分类 用途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L>1500 500<L≤1500 L≤500 -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L>3000 1000<L≤3000 500<L≤1000 L≤500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m)。 3.0.11城市桥梁按跨径分为五级: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 表3.0.11城市桥梁等级 桥梁涵洞分类(见桥通规1.0.5) 桥涵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k(m) 特大桥 L﹥1000 Lk﹥150 大桥 100﹤L≤1000 40≤Lk≤150 中桥 30﹤L≤100 20≤Lk≤40 小桥 8﹤L≤30 5≤Lk≤20 涵洞   Lk﹤5 3.0.12建议CIM平台在后端处理时根据道路风险等级,边坡安全等级、隧道安全等级、城市桥梁等级确定预警值范围。 3.0.13未尽事宜,以相关规范、规定、导则、手册等为准。 4道路工程监测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道路工程监测系统包括高边坡高填方稳定性监测子系统、空洞区路面塌陷监测子系统、路基沉降监测子系统、道路积水监测子系统。道路工程监测系统重点关注高边坡及路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1.2道路工程监测系统与道路等级、设计标准直接相关,其参数设置和设备标准应完全覆盖相应道路等级的使用年限并适度超前,满足使用年限内的技术升级需要。 4.1.3根据高边坡和路面安全等级和风险等级,安全等级为一级或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的项目应采用更高规格的监测装置,其余情况宜采用常规监测装置。 4.1.4监测设备选择时应按照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满足防洪、防湿、防爆、防雷、防腐及防盗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应通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4.1.5在线监测设备应有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功能,并宜通过远程设置采集、传输频率。 4.1.6监测系统应按照道路信息化系统技术要求搭建,以确保数据交互的安全性、实时性、有效性。 4.1.7设备安装时应按照各自规定执行,并利于后期运营维护;设备安装后应进行检查、调试、校准。 4.1.8监测设备防护等级应按照《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执行。 4.1.9视频监控配合液位计通过积水监测终端发送参数,显示屏显示积水水深,提示谨慎通行或者禁止通行。 4.1.10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等监测内容应根据道路分类综合确定,并根据持续监测结果动态调整。 4.1.11监测系统支持远程设置积水水深等报警阈值,并接收积水水深报警信息,作出相应提示等。 4.1.12视频监控系统应连续工作,自动本地保存。 4.2路基高边坡 4.2.1路基岩质边坡高度≥15米,或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或土质边坡高度≥8米的边坡(不含结构物)为高边坡。 4.2.2路基高边坡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边坡坡顶及坡脚; 2监测目的为掌握位移及沉降变化,分析滑坡发生可能性并提供预警信息; 3坡顶表面每15~2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坡脚地面每15~2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5边坡表面位移按照安全等级,采用人工监测和自动化监测相结合时,Ⅰ、Ⅱ级边坡应遵循自动化监测为主,Ⅲ、Ⅳ级以人工监测为辅的原则。自动化监测点宜采用北斗(GNSS)毫米级感知技术和监测设备,辅以拉绳裂缝计、无线倾角仪、无线加速度计等物联网位移传感器。针对不便于埋置位移传感器的范围宜采用外置设备作为监测装置,如全站仪。在各级边坡顶部、马道和坡脚设置观测标志,用全站仪进行坡顶及坡脚监测,通过观测各点的位移量、累积位移量、位移变化速率来分析边坡表面的变形情况。 6高边坡安全监测设计等级 高边坡规模 安全等级 类别 路堑边坡高度 路堤边坡高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四级公路 土质(类土质)边坡 二元结构边坡 岩质边坡 高边坡 20m〜40m 25m〜50m 30m〜60m 20(10)m〜30(15)m I III III 高大边坡 40m~60m 50m~70m 60m~80m 30(15)m〜40(20)m I II III 超高边坡 ≥60m >70m ≥80m ≥80(20)m I I II 已发生边坡滑坡的高边坡,高边坡监测设计安全等级宜提高一级;已发生山体滑坡的高边坡监测设计要求,按滑坡监测设计,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存在高压铁塔、重要构筑物、其他等级道路等,安全等级应高一级。区域内唯一通道的二、三、四级公路,高边坡监测设计安全等级宜提高一級;高山坡建设范围内存在其他等级道路需要监测时,按此等级划分进行监测工作。 注1:高边坡监测设计安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II级,III级。 注2:路堤边坡高度括弧内为中心填高。 表4.2.1:高边坡安全监测设计安全等级 7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宜符合下表规定: 表4.2.2路基高边坡人工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表 全站仪测角 标称精度 位移观测等级(单位:m)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0.5″ ≤300 ≤500 ≤800 ≤1200 1″ — ≤300 ≤500 ≤800 2″ — — ≤300 ≤500 备注:安全等级为Ⅰ级的边坡,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10~15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表4.2.3路基高边坡GNSS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表 等级 水平 垂直 适用范围 点位中误差(mm) 点位中误差(mm) Ⅰ级 ±2 ±4 岩质边坡、路堑边坡、填方边坡、填方路基等 Ⅱ级 ±2 ±4 岩质边坡、路堑边坡、填方边坡、填方路基等 Ⅲ级 ±3 ±6 路堑边坡、填方边坡、填方路基等 Ⅳ级 ±3 ±6 路堑边坡、填方边坡、填方路基等 备注1:安全等级为Ⅰ级、Ⅱ级的边坡,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10~15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备注2:GNSS监测充分利用现有基准站和SGR技术,满足精度的同时,免建基准站。 4.2.3路基高边坡深层位移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边坡内部; 2监测目的为了解边坡内部位移变化情况,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价; 3坡顶表面以下每20~5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坡脚地面以下每20~5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位移传感器应埋设于地基土体水平位移最大的平面位置,如路堤边坡坡顶处或边沟上口外线1.0m左右的位置; 5位移传感器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0m; 6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10~2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2.4其他需设置监测点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顶有建(构)筑物时,应在边坡坡顶建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的柱基或柱子上设置监测点,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监测建(构)筑物的变形和整体倾斜; 2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可在边坡出水点设置监测点,监测地下水、渗水与降雨关系; 3在边坡塌滑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破坏后果严重时,应提高对边坡的应力监测频率。 4观测时间应根据位移速率、施工现场情况、季节变化情况确定,施工期间原则上每周观测1~2次,竣工后每月观测1次。暴雨后应增加观测次数,在边坡顶沉降位移加速期间和发现不良地质情况时应逐日连续观测。 4.2.5监测点具体位置设置宜根据周边地形情况和邻近建筑、构筑物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设置间距应加密。 4.3空洞区路面 4.3.1空洞区路面水平位移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路面顶部; 2监测目的为掌握路面水平位移变化,为判断其安全性提供必要的信息; 3路面及路面临近处地表,每10~2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不便于埋置位移传感器的范围宜采用外置设备作为监测装置,如全站仪。空洞区路面水平位移监测点宜沿路面布置,间距10~20m。 5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5~1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3.2空洞区路面沉降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路面底部; 2监测目的为掌握路面沉降位移变化,为判断其安全性提供必要的信息; 3路面及路面临近处地表,每10~2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不便于埋置竖直传感器的范围宜采用外置设备作为监测装置,如全站仪。空洞区路面沉降监测点宜沿路面布置,间距10~20m。 5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5~1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3.3空洞区路面现场图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路面; 2监测目的为以视频形式了解现场情况,为平时观察或路面塌陷后抢救、维修提供图像记录; 3在路段附近合适位置设置高清摄像头或道路共同杆,可配合其它设施共用一个。 4.3.4监测点具体位置设置宜根据周边地形情况和邻近建筑、构筑物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设置间距应加密。 4.4路基沉降 4.4.1路基沉降监测范围主要指不小于8米的填方路基段。 4.4.2沉降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对象为路基工作区范围; 2监测目的为掌握填方路基沉降位移变化,为判断其安全性提供必要的信息; 3路基沉降段监测范围内,水平向宜每10~20m设置一个监测点; 4路基工作区范围内,竖向上每3~5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5沉降监测点宜沿路面布置,间距10~20m。 6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水平向监测点应适当加密,每5~10m宜设置一个监测点。 4.4.3监测点采用自动化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位置设置宜根据周边地形情况和邻近建筑、构筑物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部位设置间距应加密,同时必须采取北斗(GNSS)毫米级感知技术和监测设备,辅以拉绳裂缝计、无线倾角仪、无线加速度计等物联网位移传感器进行自动化实时监测。 4.5道路积水 4.5.1监测对象为道路积水水深,通过监测设施及平台实时掌握低洼路段积水情况,达到预警、减灾的目的。 4.5.2积水监测模块应具有频率调整、通讯诊断、接受信息平台召测指令等功能。 4.5.3液位计可设置量程、水位上下限等参数。 4.5.4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路段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道路凹点设置液位计、视频摄像头等稳定可靠的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测,也可采用一体化道路积水监测站; 2应在周边重要通行道路、较近调头路口、隧道洞口(或非隧道路段凹点)等适当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显示积水路段及水深,且宜与动态信息发布屏等合用; 3宜在行车方向侧及人行道两侧距离监测装置100~300米明显位置处配备声光报警装置,积水深度超过30cm深度时实现在线报警预警; 4可考虑监测设备的适当备用并宜设置雨量计,且宜与气象部门等雨量计合用;其余路段根据需要设置雨量计; 5其它有需求路段。 4.5.5较大风险路段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道路凹点设置液位计、视频摄像头等稳定可靠的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测,也可采用一体化道路积水监测站; 2应在路段调头、隧道洞口(或非隧道路段凹点)等适当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显示积水路段及水深,且宜与动态信息发布屏等合用; 3其它有需求路段。 4.5.6中度风险路段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道路凹点设置液位计、视频摄像头等稳定可靠的监测设备,实现在线监测,也可采用一体化道路积水监测站; 2应在隧道洞口(或非隧道路段凹点)等适当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显示积水路段及水深,且宜与动态信息发布屏等合用; 3其它有需求路段。 4.5.7可忽略风险路段:可不进行检测。 4.5.8积水水深在线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雨天监测频率宜为1分钟1次,数据发送频率宜为5分钟1次;晴天可根据需要监测; 2积水水深超过15cm(水位阈值)时,监测频率宜为1分钟1次,数据发送频率与采样频率保持一致,必要时可增加监测频率。 4.5.9当积水水深超过15cm时显示屏显示“谨慎出行”;当水深超过30cm时显示“禁止通行”,并可根据需求设置相应文字。 5交通管控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交通管控系统覆盖道路使用的主要场景,包括路段交通管控子系统、交叉口交通管控子系统和特殊场景交通管控子系统。 5.1.2交通管控系统根据相关道路特征属性判断其分段或分节点场景,与道路工程管控系统共同组成项目管控参数集合。 5.1.3交通管控参数根据项目所处现场环境和规划条件确定,项目建成后如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其相应参数要求应同步更新。 5.1.4规划阶段尚未实施的场景,其参数要求可根据实施时序进行增补,相应管控设施应充分考虑后期加装需求,降低改造成本。 5.1.5交通管控系统按照道路信息化系统技术搭建,含城市道路物联网监测设计基本参数和相关设备,确保数据交互的安全性、实时性和有效性。 5.2一般路段 I快速路、主干路 5.2.1交通流量管控点 1在快速路、主干路起终点及中间区域每隔300~500m,宜设置一个交通流量管控点。 2根据交通情况设置RFID、微波检测、视频检测、高清卡口、感应线圈、地磁或无人机流量采集等管控设备,实时掌握道路交通流量、车速、占有率等交通运行状态。 5.2.2异常拥堵管控点 1以动态调节和控制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交通流稳定性和行驶环境舒适性。 2在快速路沿线开口、进出节点上下游100m处和主干路的公交停车港湾、停车场及交叉口上下游50~100m处宜设置视频管控装置。 5.2.3事件检测管控点 1自动识别车辆停驶、车辆逆行、车辆冲出道路、行人穿越、车辆排队、交通拥堵、大型抛洒物等异常行为;及时发现或检测偶发性事故、故障等造成的交通阻塞,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在道路分流(合流)点前50~100m、桥梁或隧道的起终点前后200~300m等道路关键位置,宜设置事件检测装置。 5.2.4交通诱导管控点 在快速路、主干路起终点及有路径选择的分叉点前200~300m,宜设置广域诱导的动态信息发布屏。 5.2.5多车道汇入管控点 在车辆汇入和交织区,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时,建议在汇入和交织区前方20m处设置多车道汇入信号管控点: 1上游各进口通行能力之和大于下游出口通行能力; 2路段车速下降明显; 3路段车辆争道抢行违法行为较多。 5.2.6定向车道管控区域 在车辆行经桥梁、隧道等路段车辆变道交织区域,宜设置定向车道,进一步增加桥梁、隧道等有多车道汇入或分流情况路段的通行效率。 5.2.7违章停车管控区域 在停车需求大且需严格控制停车的快速路、主干路区域(如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体等区域的开口路段),每隔200m宜设置违停抓拍设施。 II次干路、支路 5.2.7次干路、支路交通管控点 1依靠交叉口流量采集点收集次干路和支路的交通流量。 2在次干路或支路的公交停车港湾、停车场及小区出入口上下游50~100m处,宜设置视频管控装置。 5.2.8一般路段的运行状态、事件检测、交通诱导的管控点具体位置,根据周边形情况和邻近建筑、构筑物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在特殊路段(拥堵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设置间距应加密。 5.3特殊路段 5.3.1特殊路段管控子系统适用场景,包括长期拥堵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物流通道和公交专用道等,其运行特征与一般路段有显著区别。 5.3.2长期拥堵路段交通管控点 1在长期拥堵路段上游500m、路段起终点和路段每隔200m,宜设置交通流量采集点。 2在异常拥堵路段起终点、路段每隔500m宜设置视频管控装置。 5.3.3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点 1在事故多发路段上游500m和路段中部宜设置动态信息发布屏。 2在事故多发路段上游200m和路段中部每隔500m宜设置测速仪、限速显示屏。 3运行车速与设计车速相差大于等于20km/h路段,车速控制管控点应适当加密。 5.3.4物流通道或公交专用道交通管控点 1在物流通道或公交专用道上游300m宜设置动态信息发布屏。 2在物流通道或公交专用道每隔300~500m宜设自动抓拍设备记录违法车辆。 5.3.5特殊路段交通管控点具体位置,根据拥堵程度、交通情况、周边地形情况和邻近建筑、构筑物重要性进行适当调整,较重要部位设置间距应加密。 5.4交叉口 I平面交叉 5.4.1平面交叉口管控子系统适用场景为信号灯控制平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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