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建筑工程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制止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收费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实行亮证收费。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一把手”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组员由办公室、纪委、财务、教务科、学生科、培训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议和对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七条 学校按规定到上海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由财务科负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收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内相关部门拟收费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测算的论证情况)
第十条 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代为收费的,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财务科备案后,并取得和使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方能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科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家有关收入收缴分离的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各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或挪用.代收费由财务科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财务科统一收取;或经由财务处授权的相关部门收取,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务科,纳入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应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科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
第四章 收费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购领、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由财务科负责.各部门所需收费票据由各部门指定收费人员统一到财务科申请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 各部门申领的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注销手续。结清后方可领取新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校内部门之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并使用财务科统一印制的校内结算票据,不得相互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获取的收入应全额纳入财务科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科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对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科。教务科、学生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教务科按照学生出具的缴清学费单据予以注册,学杂费专用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十八条 教务科在新生报到前向财务科提供准确的分班学生名册。
第十九条 需收费的部门委托财务科办理收费业务的,应在收费实施前1周与财务科协商落实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财务科做好人员与事项安排。
第二十条 各部门收到的各类现金收入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财务科.对小金额的零星收费,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经财务科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达到5000元的应及时上缴财务科。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1.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2.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3.延期毕业的,参照学分制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对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类代收费按学期或学年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购物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让利于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纪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对各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收费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经济处罚,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科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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