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期间补助办法
一、 适用情况
1、适用人员: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指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及管理员工。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外地工程项目.
3、适用期间:本办法适用期间为工程施工期间,即项目开工日前3个工作日始至撤场日。非工程施工期间不计发补助。
二、 补助计划
项目
岗位
适用地区
金额
备注
通讯费补助
业务负责人
深圳
300元/月
须提供等额发票。详见本办法第三条(三)款。
深圳以外
400元/月
业务经理
深圳
200元/月
深圳以外
350元/月
采购员/施工员
深圳
150元/月
深圳以外
200元/月
伙食补助
全体
深圳
无
深圳以外
50元/天
异地补助
业务负责人
深圳
无
深圳以外
100元/天
业务经理
深圳
无
深圳以外
70元/天
采购员/施工员
深圳
无
深圳以外
45元/天
三、 注意事项
(一)员工因私离开项目期间不计算补助,相关费用自担。
(二)项目经理、总部行政部负责工地、总部出勤记录.项目经理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出勤登记表发至公司行政部汇总.财务部依据行政部提交的考勤登记、补助计划计算具体补助金额,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发放。
(三)为实现财务规范化,使项目相关支出进入成本核算,本办法规范的员工补助按以下原则发放:
1、通讯费补助:
(1)员工须向公司提供补贴期间的话费发票,话费发票须为员工本人姓名或以公司全称为抬头.
(2)考虑施工期间员工索取话费发票的不便,公司先按照员工对应岗位的通讯费补助额度进行逐月发放,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员工须一次性将补贴期间的话费发票提交公司用于账务冲抵。
(3)“实报实销"+“最大额度”原则,即话费发票总额<实际发放通讯费补助总额时,差额部分员工须以转账方式退还公司;话费发票总额〉实际发放通讯费补助总额时,差额部分不做账务处理。
2、伙食补助及工地补助:
(1)员工须向公司提供补助总额(伙食补助+工地补助)的全额发票。
(2)发票要求:不接受餐饮发票;优先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需为公司全称。
(3)伙食补助及工地补助由公司按照员工对应岗位的相关补助额度进行逐月发放,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员工须一次性将发票提交公司用于账务冲抵。
3、财务部为员工建立具名明细账户,具体核算补贴发放及发票冲账的执行情况。财务部负责在每个月初将明细账数据发给员工核对。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明细账的正确性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默认明细账数据。
4、员工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发票冲账的,财务部有权于员工次月工资发放时将所欠票款金额作暂扣处理,直至所欠发票补充完整.
(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以上项目施工的,依照所管理项目对应补助中较高一级的标准发放。
(五)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补助纳入具体项目成本收益核算。
四、本办法自签发日生效。公司过往下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尚在施工过程的各工程项目相关补助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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