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文件重水发【2014】第122号关于严格控制窑尾废气排放指标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随着国家对废气排放的日益重视,以及脱硝技术的成熟,水泥回转窑排放大气中的NOx、SO2标准将趋更加严格,根据目前重庆市工业环保标准规定,水泥企业NOx、SO2标准排放分别在350mg/Nm3、200mg/Nm3以内,超排将受到严格的经济处罚及社会公开,给企业的形象与长期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对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及脱硝、脱硫作业做如下规定。第二章 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第一条 调节好三次风闸门,使窑内通风流畅、燃料给氧充足。第二条 稳定头煤用量,控制风煤比例,防止窑内燃烧带温度过高
2、,或者头煤燃烧不完全。第三条 严格控制窑烟室NOx含量在1200mg/Nm3以内,O2含量控制在2。5以下;如果接近或超出上述标准,中控窑操应立即调整操作或采取措施.第四条 调节好分解炉喂煤量,控制燃烧温度,稳定分解炉出口温度.第三章 脱硝系统及在线设备的管理第五条 调节好分解炉分级燃烧用煤量,为后续SNCR脱硝系统创造反应条件,防止NH3被还原为NOx。第六条 调节好氨水与清水比例,通过分解炉上的雾化喷枪,喷入分解炉出口管道.第七条 当分级燃烧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恢复,独立使用SNCR脱硝系统,操作不便,但必须严格控制O2的富余量。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热器C1出口的NOx在350mg/Nm3以内
3、(可结合与出窑尾主烟囱在线检测分析仪数据差额,确定控制目标),保证后续环保部门的在线检测分析仪检测的NOx在330mg/Nm3以内.第九条 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设备管理部定期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设备维护标定,如设备引起数据漂移,必须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公司,如自行无法维护,并立即与设备厂家联系维护方案。第四章 考 核第十条 控制标准:窑尾烟囱出口NOx320mg/Nm3 、SO2180mg/Nm3。第十一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NOx超出330mg/Nm3,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2小时内恢复到330mg/Nm3以内,在2个小时内(不超3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100元/次。第
4、十二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NOx超出330mg/Nm3在2小时内没有恢复,立即报告部门领导,采取果断措施,降低NOx在330mg/Nm3,超过3小时,处罚:中控窑操200元/次,中控领导100元/次。第十三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NOx超出350mg/Nm3在3小时内没有恢复,处罚:中控窑操200元/次,中控领导300元/次,部门领导500元/次。第十四条 窑尾主烟囱出口SO2超出180mg/Nm3,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1。5小时内恢复到180mg/Nm3以内,在1。5个小时内(不超2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100元/次;连续2小时平均值超过200mg/Nm3,处罚窑操20
5、0元/次,中控室领导300元/次,部门领导500元/次.第十五条 每日环保日报表应当日18点前,报送24小时排放平均数据至安全环保部,如有超标时段,必须注明每次超标的连续时间,并追溯根源和制定正确措施,数据报送不真实处罚当班50元/次.第十六条 SO2超标如因煤质及生料磨引起无法控制情况下,由相关人员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暂不考核,本条在有脱硫控制措施后废除.第十七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NOx、SO2出现异常时,必须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层层汇报,直至消除;如因沟通或反馈不力,分清责任,加重处罚.第 十八条 在线监测设备引起零点漂移及故障后,设备管理人员接到通知未在1小时内作出处理,考核当班人员50元/次;如设备故障引起超标,且在2小时内未与第三方公司沟通处理,考核该车间主任100元/次;监测设备故障引起超标在3小时未得到控制考核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各200元/次。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严格 控制 窑尾废气 排放指标 通知呈:总经理传阅范围:全体员工 印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