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
2、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条 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死亡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
3、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
4、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第五条 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按事故管辖权限,分别由县安
5、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第六条 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涉及责任金缴纳和经济处罚的,由县安委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行业)应在1个月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办。第七条 凡被县安委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部门(行业)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上报镇人民政府,镇安全办备案。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安全办和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