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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相关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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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梯管理相关法规汇编昌吉回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6月目 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12.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 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201875号)7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114.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质监2016122号)375.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 督抽查办法的通知 (昌州质监2016120号)476.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电梯应急救

2、援管理办 法的通知527.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2017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评 价的通报 (昌州质监2017221号)598. 昌吉州质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昌州质监2018108号)6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我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随着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为进一

3、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

4、,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

5、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二、重点任务(四)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电梯产业集聚区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整合优化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在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基础上,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更为严格的标准规范体系,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五)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地方各级人

6、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

7、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七)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科学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质检总局负责)(八)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故

8、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质检总局负责)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研究推进智能电梯信息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九)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9、,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质检总局负责)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

10、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质检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质检总局负责)(十一)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质检总局牵头,工商总局等负责)(十二)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

11、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保监会、质检总局等负责)(十三)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鼓励电梯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全面提高中国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

12、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五)完善政策保障。推动制定电梯相关法规,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质检总局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

13、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质检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201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

14、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系统提出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了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职责,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有力推动电梯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健康安全的高度负责,为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

15、全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全系统要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的有力抓手.二、扎实开展意见的宣传培训活动全系统要把宣传培训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迅速组织开展培训宣传活动,促进相关方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意见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迅速组织培训.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研讨会、辅导讲座、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对

16、系统内相关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当好意见的实践者、传播者。要组织开展对电梯相关企业的宣传,特别要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关键岗位,增强相关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大力开展宣传.要把意见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电梯、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终端等新兴媒介,集中报道、广泛宣传意见的精神实质和贯彻落实意见的经验做法。要联合相关部门、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三、推动意见贯彻落实到位质检部门是意见主要任务的牵头单位,全系统要以

17、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当好贯彻落实意见的排头兵、先行者,迅速行动起来,在履行质检职责、落实负责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协调各方,推动意见确定的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生根.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题研究,结合质量提升行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抓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措施和计划,开创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协调互动的新局面,进一步提升监管合力。二是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质检总局将2018年确定为“质量提

18、升行动年”,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工作特点,突出重点领域,动员相关方投身到电梯质量提升行动中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的意识,把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发挥质检优势,以标准规范为引领,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科技攻关等手段,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的自觉性、主动性,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确立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化

19、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的作用,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推动电梯生产企业、房屋建设单位、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电梯维保单位等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检总局将对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开展的改革创新试点予以支持,并及时总结评估和推广,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四是推动完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对“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开展重点挂牌督办和综合整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

20、服务平台,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完善政策保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相关工作任务.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21、法。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

22、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乘梯人应当遵守乘梯规范,自觉维护电梯运行安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八条 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23、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二)明确电梯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的使用年限,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三)保证电梯零部件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四)定期跟踪调查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提出处理建议,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五)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六)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

24、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销售的电梯应当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既有建筑物、建筑设施,需要加装电梯的,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工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25、的,即为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人为责任单位.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自

26、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负责电梯日常使用安全,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四)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查等工作;(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七)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志;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停止使用电梯

27、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和修复时间;(八)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九)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十一)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28、费用:(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属于共有产权的,由产权共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产权共有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 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标明停用警示标志的电梯;(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

29、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维护保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实施,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栏;(二)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四年;(三)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及时实施现场救援;(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

30、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资料、现场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三)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

31、又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二)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三)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更新:(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32、(三)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维护保养单位认为需要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或者更新的;(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下列电梯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三)故障

33、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四)举办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第二十七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34、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35、定,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违规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义务.违规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6、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昌吉回族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昌州政办发201561

37、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

38、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工商、公安、消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六条 鼓励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及其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鼓励发展电梯行

39、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应当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实现电梯应急协调指挥、咨询服务、风险监控、社会监督功能,提高处置和救援能力.第十条 鼓励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小区配备电梯安全运行物联网信息化监管系统,满足记录事故、故障、日常检验、维护保养情况及应急救援的需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梯及电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进行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

40、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不得接受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挂靠形式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第十三条 因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第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提供应

41、急救援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需要。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办理告知手续后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

42、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第十八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销售记录制度。验明制造单位资质、质量证明、安装及维护使用说明等文件,并对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及设备检查、随附资料和文件情况进行记录。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制造的;(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示的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四)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五)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六)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下列电梯:(一)禁止销售的;(二)已经报废的;(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四)未经检验

43、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含个人)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四)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

44、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根据电梯保有量和使用状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下列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作为电梯司机:(一)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三)其他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第二十三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电梯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使用

45、登记手续。电梯需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停用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停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电梯需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保证电梯报警装置正常有效,应急救援电话保持24

46、小时接听;(三)指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专人保管电梯层门钥匙和安全提示牌;(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识、安全使用须知、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七)发现电梯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电梯运行,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安抚乘客,立即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同时,在易于乘客注意的位置公示电梯停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等;(八)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发生

47、1小时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九)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十)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十一)变更使用单位后,及时向后续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制定、落实定期检验计划;(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和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用电梯,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六)监督、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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