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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平台隐患排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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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淄博市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装卸设施隐患排查表 排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查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排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结果 备注 一、基础管理部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相关装卸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六条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装卸设施的内容,主要查看以下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12)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 (13)变更管理制度; (1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禁烟管理; (15)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第5。3。3.1条 3、安全操作规程 1、每名装卸岗位人员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抽查岗位人员规程掌握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条 4、安全教育培训 对装卸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抽查相关装卸作业安全知识、有关事故案例教训的学习、教育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5、应急救援预案 1、班组有相关装卸区事故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抽查装卸岗位人员对应急预案的掌握情况,重点抽查岗位应急处置职责和处置措施掌握情况; 3、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6、“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1、针对装卸作业有风险分析,装卸区有风险点告知牌; 2、抽查装卸岗位人员风险点风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情况; 3、有装卸区隐患排查标准; 4、抽查装卸岗位人员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平面布置 1、内部主要间距 1、甲、乙类液体装卸设施应设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置围墙独立成区。 GB50160-2008 4。2。7条 2、甲、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距离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分别不应小于25、20、15m。 GB50160—2008 4。2.12条 3、甲、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距离一类、二类全厂重要设施分别不应小于40、30m。距离区域性重要设施可减少25%. GB50160—2008 4。2。12条 4、甲、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25m。 GB50160-2008 4。2.12条 二、装卸 设备设施 1、液化烃装卸设备设施 1、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GB50160-2008 6。4.3条 3、汽车装卸站: (1)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2)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GB50160—2008 6。4.3条 4、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液化烃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GB50160-2008 6。4.3条 5、装卸车鹤位距离装卸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不应小于10m。 GB50160—2008 6。4.3条 2、可燃液体装卸设备设施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GB50160—2008 6.4。2条 三、监视检测报警设施 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装卸区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理要求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GB50493-2009 4.3.2条 4、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在毒气体检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m~0.6m。 GB50493—2009 6。1.1条 5、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 GB50493—2009 6。1.2条 6、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进行声光报警。 GB50493—2009 3.0.4条 7、充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 TSG R4002-2011附件A3 8、装卸区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器应完好可用,定期检验. 管理要求 四、装卸场所安全设施 1、警示标志 装卸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2)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 (3)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 DB37/T 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7.1。1条 第7。1。2条 第7。1.3条 2、防雷防静电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GB50160—2008 9。3。1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GB50160-2008 9。3.3 3、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GB50160—2008 9。3。4 4、汽车罐车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静电接地报警器. GB50160—2008 9.3。5 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框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Q3009-2007 6。1。1.4。1条 3、防火防爆 1、爆炸危险场所应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GB50058-2014 5.4。3条 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作好隔离密封。 GB50058—2014 5。4.3条 4、防爆电气设备的多余电缆引入口应采用适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封堵元件进行封堵。 AQ3009-2007 6.1。2条 4、防泄漏设施 有防止装卸车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SY5985-2014 4。2.3条 5、防腐设施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DB37/T 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6.15条 6、防溜车设施 装卸区应配备防溜车装置。 DB37/T 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5。1条 五、劳动防护及应急设施 1、应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TSG R0005-2011 6.1.2/6.2 2、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DB37/T 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6。14条 六、装卸 作业过程 2、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 DB37/T 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5.1条 2、汽车罐车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装卸作业时与栈台静电接地设施连接可靠。 GB 50160—2008 9。3.5条 3、装卸作业完成后,汽车罐车与装卸栈台连接管、导静电线等连接件完全分离(严禁装卸管线超压). TSG R0005—2011 6.4。3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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