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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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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

2、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

3、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化学事故通报. 第六条 重点区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县民防办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重点区域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下设水上

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海监和港航监督部门按分管区域负责。 港务、打涝、海运、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化工、医药、冶金、纺织、轻工、二轻、物资、公用、交运,铁路、高化、金山石化等部门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部门人防(抗震)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二)制定本系统预防化学事故的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工作; (四)组织和指

5、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民防和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

6、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十条 化学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十一条 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

7、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化学危险物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组织兼职防化队伍,(包括经批准组织的民兵防化兵),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

8、,并按重点区域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门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化学事故的报警电话码为119. 第十四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向消防部门和区、县民防办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9、消防部门接到化学事故或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市民防办. 区、县民防办在接到报告后,应视情派出侦察检测队伍赶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重点区域的联防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救援。 发生化学事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化学事故,由消防部门或侦察检测队伍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组织实施社会救援;事故范围跨区、县时,立即报告市民防办组织社会救援。 第十七条 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可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指挥部,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

10、、设备和物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组织救援.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

11、负责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或区、县民防办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民防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 (二)擅自动用救援物质、装备的; (三)拒不执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指示、命令的。 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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