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拘留人员会见制度1、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 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
2、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7、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登记制度 为规范拘留所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结合我县公安监管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拘留所采用一人一柜妥善保管被拘留人的财务。2、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3、对被拘留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学习用品和贵重物品,要认真验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4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暂存物品收据,把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填写清楚,并让被拘留人员签名,被拘留人和拘留所各存一份。5、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或难以核对的物品,应当封存,并由被拘留人员在封口上签字捺印.6、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7、领取保管物品应严格核对身份证件和暂存物品收据,对发还的保管物品应当场点清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