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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建设厅 作者: 时间: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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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审批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代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明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书;
(六)业绩证明材料;
(七)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第(二)至(七)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企业单位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变换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1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所在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至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熟练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1.1。2熟练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掌握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考核周期内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1.2。9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1。2熟练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一般要求;
2。1.6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考核周期内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2.2.8考核周期内,所管理的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
3.1.2掌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掌握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熟练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
3。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创建文明工地等业绩;
3。2.7考核周期内,所在企业或项目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总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4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 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公司总部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公司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3。2办事机构
公司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工作机构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4. 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部门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 应急响应
4。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3。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2。3。4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4.2.4 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 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5。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司办公室、安技部门、设备动能处、企质处、保卫处、职工医院及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5。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 医疗卫生保障
职工医院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6。2 培训教育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4 公司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技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7 附则
7。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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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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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安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接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发出的监督指令后,要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8)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
(1)、生产厂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3)、健全领导及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4)、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计划。
(5)、建立安全网,明确责任制,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零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质量。
(7)、狠抓“三违",坚持原则,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8)、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劳动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9)、如遇安全生产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10)、组织督促业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推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及业务素质。
(11)、发生事故必须亲临现场,直接指挥,认真处理,及时汇报,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12)、经常检查巡视本厂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09-03—06 10:32:52| 分类: 工作不开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使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层层、处处有人负责,时时、事事有人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整个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真正做到各级领导齐抓共管,职能人员分级负责,厂、工段(车间)、班组分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利益的逐年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根据“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节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原冶金部下发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暂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和我公司具体分工情况而起草。
第五条 各厂、单位可以拟此制度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生产副总经理的职责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工作等.
3、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4、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5、检查各厂、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生产安全部的工作。
第八条 设备副总经理的职责
1、对全公司设备、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筑物原因造成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和审批公司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督促供应部按照要求和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生产及安全措施工程所需材料,并妥善保管。
4、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经营副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对主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物资部门按要求和计划,按时、按量供应生产及安全措施工作所需的物料,并妥善保管,对原料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十条 基建副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全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3、在审批新建、改造、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的原则。
4、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后勤副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对主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培训部门的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厂长、车间主任(段长)、班组长、职工的职责
第十二条 厂长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1、协助厂长抓好全面的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工作等。
3、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4、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5、检查各科室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生产安全科的工作.
6、协助厂长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第十四条 设备副厂长的职责
1、对全公厂设备、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筑物原因造成的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和审批公司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督促供应部按照要求和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生产及安全措施工程所需材料,并妥善保管。
4、协助厂长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中设备突发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及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
6、对全厂检修过程中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车间主任(段长)的职责
1、对所领导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每月主持一次全车间工段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评比。
3、针对车间工段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和尘毒危害,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车间工段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安排解决。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教育,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6、组织制定和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与生产同时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并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7、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8、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9、按规定配备专用(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班组长的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带领班组工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标准和劳动纪律,对本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指导班组工人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3、对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标准化作业方法训练。
4、开好班前布置会(布置任务时对安全措施要具体布置)、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有效果、有记载)。
5、组织好交接班检查(查设备、物料、环境、有无隐患、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是否齐全、正确)、班中检查(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查隐患、查不安全行卫、查班组安全管理)。
6、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轻伤以上的事故以及重大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组织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
第十七条 职工的职责
1、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急征兆,主动采取措施,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可先撤离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5、各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揭露批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遇有打击报复,可越级上告。
6、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节 公司行政部的职责
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2、协助有关部门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及时收发各类安全生产文件。
4、认真做好小车班、机要室等所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这些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5、协助部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6、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7、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8、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9、搞好食堂、澡堂、宿舍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工作.对这此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保卫部的职责
1、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运输、剧毒品等要害岗位和部门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2、组织全厂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4、负责全公司内各种车辆疏导及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公司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协助工程部门和生产过程中爆破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从废钢中拣出来的爆炸物的处理和销毁。
7、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上报,对破坏性事故必须及时侦破。
8、组织好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部职责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的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健康的内容。
4、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职工安全、健康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5、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6、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7、及时掌握全厂的安全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并派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查完毕,经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恢复生产。
8、调度会应汇生产、检修施工程序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10、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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