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醒清单目录一、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2二、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责任清单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7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8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10四、企业应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清单13五、常用安全生产标准索引70六、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阅览网址76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责任清单根据安监总政法20185号、通安委办201624号、通安委办201726号文件要求整理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1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安全生产领
2、导责任的内容;2重大安全事项,是否经过领导班子共同商讨、决策;3年度安全工作会议,是否有党的书记等领导参加;4发生事故后,在责任追究中是否追究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的责任;5在企业干部任用、提拔、各项奖惩中,是否优先考虑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6领导干部带班中,是否安排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二、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1各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2各分管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3各分管领导分管工作中是否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内容;4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5各分管领导在各自职
3、责范围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协调推进等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1是否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2安全生产委会是否发文;3主任是否是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4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包括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5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科长是否担任安委会副主任;6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否落实,是否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7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否有年度工作计划;8重大安全问题是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9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是否得到保证。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1金属冶炼、
4、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4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按企业、行业分类配备;5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6安全管理人员职、权、利是否落实;7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8是否存在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的问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长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
5、况,并向社会公示.1是否建立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是否落实考核部门;2年度对部门、人员的考核中,安全生产的业绩是否纳入其中,是否有一票否决的内容;3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定期向董事会、职代会报告;4企业安全生产是否定期向社会公示:(1)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公开张榜公告;(2)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向周边企业(居民)进行告知;(3)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和周边社区存在互动;(4)发生事故后,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公布原因、处理的结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5. 是否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安全监管信息和材料。一、安全责任到位1是否建立各部门、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否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
6、符合岗位设置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现象;5年度考核时,是否按责任的要求考核,奖惩是否兑现;6发生各类、各种事故,是否按责查处;7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布置任务、完成任务时,是否与责任制挂钩。二、安全投入到位1是否按国家财政部201216号文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建帐;3安全经费使用范围是否按规定要求;4安全经费的使用是否得到保障(审批制度、专项费用保证措施);5每年的安全经费使用占提取的比例,是否节余过多;6现场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设备实施的齐全、完好情况,是否存在数量不足、超期服役、超期未检和损坏后未及时更新情况.三、安全培训到位1企业是否制订长期培训
7、的目标;2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是否到位;3新工作人员的“三级教育”时间、内容、考试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4每年作业人员的再教育是否利用班中时间实施,时间、内容是否保证;5“四新技术的投入使用有无教育内容;6变更教育是否到位;7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按期培训、持证上岗;8员工教育、工伤教育、调岗教育是否到位;9各类教育的教材是否具有针对性。四、安全管理到位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2企业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3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大修中有无安全附件的内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特殊作业票证审批手续;4新、改、扩工程的建设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要求实施;5是否开展各类
8、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1)综合检查是否是企业主要领导带队,每年的频次是否符合要求;(2)各专业部门的专业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改是否落实;化工企业是否自评专家检查;(3)领导带班检查、外部各级对企业检查提出的隐患是否实行闭环管理;(4)安全隐患的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5)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并及时录入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6企业劳护用品的管理是否到位;7安全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8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管理是否落实;9事故管理统计是否落实;10特殊设备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五、应急救援到位1编制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签发,有发放记录;2预案有学习、培训记录;3应急救援体系中的部门、人
9、员责任落实;4有定期演练的记录;5是否三年进行一次修改,预案是否经市级以上专家审查;6预案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7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备足、备齐、完好;8应急情况下的启动程序、应急组织行动、应急物资如何调拨等是否健全;9应急救援涉及的部门是否有应急协议;10应急救援专家库是否建立。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根据安委办201611号、苏安监201760号、通安委办2017104号文件要求整理工作内容行政相对人对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一图1。安全风险分布图两单1。危险有害因素排查辨识清单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三卡1。安全生产职责承诺卡2。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应知卡3.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卡
10、八必须1.重大风险源必须掌握2.应急措施必须具备3.处置预案必须明确4.防护措施必须完备5。岗位人员危险应对必须熟练6。企业负责人对风险点必须清楚7。监管人员对应急举措必须掌握8.监管部门对属地安全方案必须心中有数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根据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苏安办201724号、通安委办20187号文件要求整理工作内容行政相对人对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岗位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通过采用自动化控制和智能感知预警技术,应用过程控制系统、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实现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11、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生产和智能化监控,减少生产过程中相关人员。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自动化.通过采用远程监控、遥控应急处置技术,应用可监测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参数的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自动化,减少现场巡检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3。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DCS、PLC等过程控制系统,代替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进料、配比、反应、放料等岗位的人工操作,实现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减少间歇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人员.4.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通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应用自动包
12、装机械、自动输送机械等设施,代替化工企业固体产品人工包装,实现化工企业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作业,减少操作人员30以上.5。化工企业智能二道门建设。在原有二道门提档升级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人员定位”和外来作业人员“门禁卡指纹识别”技术,确保二道门内企业人员实时动态显示、外来人员限定区域出入.冶金煤气等重点企业特殊岗位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区域。开展智能化冶炼和连铸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自动化水平,减少高温熔融金属调运距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完善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因素检测信息系统等,对关键的生产、安全设备设施要选择高品质产品,提高工艺装备自动化和可靠性水平.
13、尽可能广泛的采用参数采集、传输、控制自动化技术,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尽可能减少操作和巡检人员。科学的规定人流、物流轨迹,提高物品定置定位水平,合理降低和减少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频次。2。煤气作业区域.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其它新能源应用,坚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高煤气等生产、存储、输送、使用装置的自动化水平,通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及其融合技术成果,预警传感和控制技术,视频监控、远程控制技术,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以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信号传输系统等,实现涉及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工艺装置的自动化运行和智能化监控。3。液氨制冷作业区域。大力推进制冷介质替
14、代升级工作,鼓励氟利昂替代液氨,淘汰老旧设备设施,更新生产工艺。氨制冷机房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一旦氨气浓度超标声光报警,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员工宿舍严禁与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
15、员不得超过9人。针对部分沿海地区涉氨制冷企业规模分散、与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属地政府应尽快启动搬迁工作,推动涉氨制冷企业进工业园区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4.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在金属粉尘等高风险、人员密集的粉尘涉爆企业,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有砂光打磨工艺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和灭火装置,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工艺改造。粉尘涉爆作业区域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必须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
16、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严格控制涉粉作业危险场所人数.5.烟花爆竹仓储作业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采用“二道门”管理,人员凭卡进出、实时显示。进出人员、车辆、货物实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应采取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各项规定的有效防雷措施,库房内不得设置电路和照明装置,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库房内严禁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码、堵塞通道等问题,库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进一步规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28项责任清单根据通政办发2015150号文件内容整理工作内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一、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应保留主要
17、负责人参加上述活动的相关纪录和图片资料备查)1。每月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情况.2。每季度亲自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最新精神和相关规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问题。3.每半年亲自为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适时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班组安全会议.4.每年亲自组织实施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或赋予分管安全
18、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并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2。按规定配强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3.配备熟悉化工生产工艺、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具有3年以上化工生产工作背景的人员作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少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50。4.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外聘专家的检查记录连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每月在醒目位置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三、强化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1.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
19、毒害品的实际情况,在储存场所设立醒目标识牌,标明储存物质名称、类别、实时储量、理化特性、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方式等.2。在企业二道门处设立平面布置和应急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并制作相应的文本手册,供紧急情况下调阅.3。在生产设备上悬挂(张贴)设备信息卡,标明该设备涉及的反应类型、设备位号、物料名称、正常工况、安全设施等,并与已通过安全审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保持一致.4。在厂区各范围内实行定置管理,严格人流、物流通道监管,物料堆放实行定名、定点、定量.车间的危化品存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并及时入库,确保生产作业现场井然有序。四、强化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管理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
20、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要求,及时淘汰本企业的落后工艺和设备。2。加强对在用设备尤其是利旧设备的运行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较长,涉及易燃易爆、毒害品等危险物质的常压储罐、容器和管道,以及处于低温或腐蚀性环境的设备等,进行定期壁厚测试、机械完整性检查等安全性检测,并及时更新设备安全资料。3.对使用年限较长、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强制更新,杜绝带病运行。4。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五、强化危险物品储存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相关
21、规定,外来施工人员入罐区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管理.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并在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罐体醒目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中文名称。3。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的要求,避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的管理要求.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购入、储存、使用外包装没有粘贴或拴挂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本单位所有桶装、可移动罐装危险化学品在出库时,必须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六、强化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1。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制
22、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实施的特殊作业提级管理,厂级带班领导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负总责.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点装置检维修作业的安全措施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4。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同一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得超过3人,系统性停车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有限空间内一般不得超过9人。七、强化安全生产防灾应急水平1。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2.组织熟悉工艺流程、管线布置和危险物品特性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
23、。对于连续化生产和作业人数较多的化工企业,要有工艺应急处置技术组人员参与24小时全程分班值守,按照“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3。根据生产实际制定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不断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4。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和机制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密切和周边企业的应急联动,注重开展各类不告知及夜间、节假日期间的演练,不断检验演练效果,确保突发状况下能够应对有序、科学施救。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清单根据苏安监规20173号文件内容及国家安监总局最新规章整理工作内容可执法检查内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行政相对人
24、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一、综合类1。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
25、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
26、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
2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
28、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5.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相应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6。 相应建设项目需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29、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7。 相应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8. 相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需经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9。 生产经营单位需
30、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0。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2。 生产经营单位
31、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3。 相应设备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
32、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4.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33、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7。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4、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18。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1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
35、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36、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37、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4.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38、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5.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7。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矿山
39、、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40、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8。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
41、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29.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30.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
42、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31。 生产经营单位应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保险公司
43、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2。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3。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44、必须及时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3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
45、万元以下的罚款3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6、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3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应当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