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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演示教学.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4049160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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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4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一、吴明通过竞标获得安升街街道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平时不领取工资),租期从2012年1月 1日 至2012年 12月 3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吴明个人所有,吴明每年应缴纳租赁费8万元。2012年在未扣除上缴的租赁费的情况下,获得利润18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条件。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吴明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吴明更有利呢?答:方案一:若吴明所在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

2、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则: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80000-1600*12)*35%-6750=2153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21530=78470(元) 方案二: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000*25%=45000(元) 实际取得承包承租应纳所得额=180000-45000-80000-1600*12=35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800*30%-4250=649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45000-6490=48510(元) 纳税分析:变更营业执照使其实际收入增加29960元(78470-48510),所以选择方案一更

3、有利。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答:同意。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但是企业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如果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受法律制裁的风险,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声誉。因此,一种合法地减少应纳税款的方法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三、崔华

4、生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三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3 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 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10 000元。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

5、怎样操作更合算?(提示:显然,崔华生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他,稿酬收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由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答:(一)工资、薪金 如果崔华生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三款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

6、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华生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10 000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

7、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山东880元、北京1 200元、上海1 200元、广州1 260元、深圳1 600元。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崔华生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1 465元即(10 000元-8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生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崔生华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则崔华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8、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分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

9、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 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

10、人所得税额为1 120元即10 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 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 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

11、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该月崔华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即10 000元(1-20%)20。 归纳以上的分析和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崔华生的10 000元收入如果作为工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465元;如果作为劳务报酬,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而作为稿酬,如果作为连载,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 120元;如果自由投稿,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崔华生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向报社投稿最划算!四、A公司委托B公司将一批价值 2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 150万元。A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

12、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200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200万元。如果A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350万元;如果A公司委托B公司将这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直接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费也为 35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20%,乙产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 假设B公司没有同类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售价,则A公司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计税依据)不同:在委托加工的方式下,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在自行加工方式下,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

13、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之后,将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获取利润。也就是说,销售价格往往大于组成计税价格。这样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销售高于回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因此,选择委托加工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节税。A公司委托B公司将这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直接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费也为350万元。(全部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350)/(1-30%)*30%=235.71(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5.71*(7+3)23.571(万元)税后利润(1200-200-350-235.71-23.571)*(1-25)293.04(万元) 应税消费

14、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成本一般等于组成计税价格)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同时得到结论: 1、若必须采用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待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合并上游企业的方式来价格低消费税税负。若使可能,尽量采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最终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 2、若这一方案不可行,就采取自行加工的方式;切不可采用委托加工成办成品,待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方式。五、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

15、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若从得平钢铁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可取得由所得税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答:设利宁厨具公司含税的销售额为q从北方钢铁厂购入含税的原材料金额为A现金净流量=qA+17%17%+A+17%17%10%+A+17%17%10%25%=0.6323q0.6323A从得平钢铁厂购入含税的原材料金额为B现金净流量=qB+4%4%+B+4%4%10%+B+4%4%10%25%=0.6323q0.7188B0.6323q0.6323A=0.6323q0.7188B=87.987.9该企业不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应从北方钢铁厂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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