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继电保护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8-2014
2014/09/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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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细则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2 008-2014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编写
黄明辉、陈志光、曾耿晖、张弛、李一泉、张智锐、曹建东、陈桥平、焦邵麟、王峰、邓旭阳、刘琨、朱晓华、袁亮荣、梁博、刘世丹、谭乾、王增超、邱建、罗跃胜、张葆红、杨韵、朱峥、屠卿瑞、张加
初审
陈志光
会签
、何国强、、、
审核
孙发董俊宏王一波
批准
2014/09/24印发
制度信息
2014/09/24实施
Q/CSG-GPG 2 12 008-2014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细则
目录
1总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与定义3
4职责5
5技术标准管理10
6新技术管理11
7规划与基建管理11
8新设备入网管理14
9版本管理18
10整定计算管理22
11运行管理31
12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管理49
13作业管理49
14定检管理55
15缺陷管理60
16反措管理66
17统计评价管理69
18技改与修理管理72
19退役管理75
20附则76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和继电保护设备的管理要求,落实系统第一道防线的系统运行职责,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实现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结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绩效、成本、风险综合最优的目标,对继电保护设备(含继电保护信息系统、故障录波器、测距装置)从选型、采购、安装、运维、检修、退役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涵盖技术标准、新技术、规划与基建、设备准入、版本、整定计算、运行、状态评价与风险评估、作业、定检、缺陷、反措、统计评价、技改与修理、退役等方面.
1。3 广东电网各级调、发、输、变、供、用电单位以及在广东电网从事继电保护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质检和运维等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755)
《220kV~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59)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995)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 62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Q/CSG—GPG 2 12 00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全生命周期设备退役和处置管理办法》 (Q/CSG 21700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Q/CSG 21001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 (Q/CSG 212001)
3 术语与定义
3.1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
各级电网及电厂行使继电保护专业管理职能的部门.
3.2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为中国南方电网调度架构体系下的省级调度机构,对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进行专业管理,简称“中调”,与广东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合署办公.
3.3 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为广东电网公司直属部门,负责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运行归口管理;负责广东电网二次系统(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自动化等)及设备的管理(下文如无特指,“系统运行部”均指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3.4 地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为中国南方电网调度架构体系下的地市级调度机构,对地区电网继电保护进行专业管理,简称“地调”,与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合署办公。
3.5 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
为地区供电局直属部门,负责地区电力系统运行归口管理;负责地区电网二次系统(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自动化等)及设备的管理。
3.6 运行维护部门
指供电局及电厂内承担变电站或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日常巡视、检修、改造,以及缺陷和事故的处理、统计和汇报等运行维护工作的部门。
3.7 单位
3.7.1 运行维护单位
指承担变电站或电厂继电保护日常巡视、检修、改造,以及缺陷和事故的处理、统计和汇报等运行维护工作的供电局及电厂.
3.7.2 建设单位
承担继电保护新建、扩建、修理、技改等建设工作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
3.7.3 设计单位
承担继电保护设计任务,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单位。
3.7.4 施工单位
承担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
3.7.5 调试单位
承担继电保护等调试的单位.
3.8 大型用电企业
大型用电企业是指建有自备发电厂或承担用户变电站运行维护职责的用电企业,以下简称大用户。
3.9 继电保护状态
投入状态:是指其工作电源投入,相应的功能压板和出口压板投入的状态.
退出状态:是指其工作电源投入,通过退出相应的功能压板或出口压板,退出部分保护或全部保护功能的状态。
停用状态:是指其工作电源退出,出口压板退出时的状态。
3.10 继电保护装置通信通道
指传送继电保护装置信号和动作命令的通信通道,是继电保护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继电保护装置信号正常传输的重要手段,是输变电设备可靠运行的重要基础。
3.11 继电保护信息系统
由安装在厂站端的子站系统、安装在调度机构或区控(集控)中心的主(分)站系统和提供信息传输用的电力系统网络及接口设备构成的系统,简称“保信系统"。
3.11.1 继电保护信息系统主站
指安装在中调,负责与子站通信,完成信息处理、分析、发布等功能的硬件及软件系统,简称“主站”。
3.11.2 继电保护信息系统分站
指安装在地调、区控(集控)中心,负责与子站通信,完成信息处理、分析、发布等功能的硬件及软件系统,简称“分站"。
3.11.3 继电保护信息系统子站
指安装在厂站端负责与接入继电保护装置及故障录波器通信,完成规约转换、信息收集、处理、控制、存储,并按要求向主站系统发送信息的硬件及软件系统,简称“子站"。
3.12 班前会和工前会
3.12.1 “班前会":每天上班后,由主管继保专责或班长在班组内组织召开,旨在以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为主导,重点突出安全教育功能,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分析前一个工作日(当值)工作实际发现的技术问题、缺陷,人员作业行为分析,跟踪工作遗留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当天(当值)工作的说明、分工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要求,明确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四个清楚:工作任务、分工清楚;工作范围、带电设备清楚;工作方法和操作步骤清楚;风险和防范措施清楚;安全学习、误动事故学习、专业讨论及答疑解惑等。
3.12.2 “工前会":每次现场工作开始前(包括中断工作休息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中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当日工作、现场工作中的危险点与安全预控措施、现场工作范围与安全的工作界面,试验的方法与步骤的工作要点,并在工作过程中与工作中断后,及时检讨工作的得失,明确突发事件如何处理,安全措施是否足够,试验方法是否得当等。
3.13 入网测试
由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对初次在广东电网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的南方电网技术规范的适应性测试。继电保护软硬件版本升级时,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若认为必要,也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
4 职责
4.1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4.1.1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省继电保护工作,及时向总调反映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1.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标准、制度等,制定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调备案。
4.1.3 参与制定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规划,负责专业技术审核,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参与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的可研、初设、配置及选型、设计、招标审查。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技改修理项目、科技项目的专业技术审核.
4.1.4 负责指导广东电网基建、技改工程的继电保护验收,参与制定有关验收管理的制度、流程,并监督验收过程。
4.1.5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年度总结工作,制定并下达本省年度重点专业工作计划.
4.1.6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运行情况统计、评价及结果发布。
4.1.7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对各类继电保护装置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向总调提供各类保护质量状况的报告。
4.1.8 负责各地调及并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考评工作。
4.1.9 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的反事故措施,并上报总调。负责向总调提出广东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建议。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网年度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4.1.10 负责组织或参与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及整改措施。
4.1.11 根据总调工作安排,配合研究继电保护新技术,组织开展广东电网继电保护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
4.1.12 根据总调工作安排,配合开展继电保护入网测试工作.
4.1.13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软件版本管理。
4.1.14 负责广东电网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检修管理,收集汇总运行维护单位上报的年度及月度继电保护检修计划,协调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定检工作,并监督完成。
4.1.15 负责按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4.1.16 负责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信息系统的专业管理。贯彻执行网公司保信系统技术标准和配置原则,组织制定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程、规定、原则等.负责组织本省继电保护信息系统主、分、子站的建设、技术改造及运行维护。
4.1.17 负责处理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年度编制继电保护运行方案。
4.1.18 220kV及以上涉及电厂线路非计划停电时,负责线路两侧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定检、反措等业务的工作内容协调。
4.1.19 按照南网总调继电保护设备特殊维护工作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广东电网内继电保护设备特殊维护工作要求及配套的作业表单模板,协调保护设备特殊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1.20 按时完成上级专业管理机构下达的其它专业工作。
4.2 地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
4.2.1 负责地区电网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调管范围内发电厂及大用户的继电保护工作,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反映地区电网继电保护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2.2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标准、制度等。负责制定地区电网继电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编制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运行规程。
4.2.3 参与制定地区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规划,负责提出继电保护专业规划建议,并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参与地区电网基建、技改工程的可研、初设、配置及选型、设计、招标审查,以及施工、验收的技术审查。根据设备运行情况,组织编制继电保护年度技改修理计划,负责地区电网继电保护技改修理项目的专业技术审核,监督落实下达的继电保护技改修理工作。
4.2.4 负责地区电网继电保护装置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的技术监督工作。
4.2.5 负责本地区继电保护专业年度总结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4.2.6 负责地区电网继电保护统计、评价及结果发布和缺陷管理,按要求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继电保护月度运行信息、继电保护工作和安全性评价信息.
4.2.7 负责组织编制继电保护的年度及月度定检计划、月度定检完成情况,并报相应调度机构.
4.2.8 负责组织制定地区电网继电保护的反事故措施,并上报中调。负责向中调提出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建议.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反措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地区电网反措执行计划,并监督执行.
4.2.9 负责组织或参与地区电网电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及整改措施。
4.2.10 负责地区电网继电保护软件版本管理。
4.2.11 负责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检修管理,收集汇总运行维护单位上报的年度及月度继电保护检修计划,协调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定检工作,并监督完成.
4.2.12 负责按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及相关工作,定期编制整定方案。
4.2.13 设置专人负责全局保信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范围的保信系统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信系统的质量评价与缺陷分析工作,监督运维部门做好消缺工作。负责按规定时间将所辖范围内保信系统设备的分子站运行、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信息分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4.2.14 负责处理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年度编制继电保护运行方案.
4.2.15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专业培训,定期进行技术问答和考核。
4.2.16 配合中调开展继电保护入网测试工作。
4.2.17 220kV及以上涉及电厂线路计划停电时,负责与对侧电厂进行定检、反措等业务的工作内容沟通。
4.2.18 参与制定本单位继电保护设备特殊维护工作方案,并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审核针对具体设备的特殊维护作业表单,协调落实继电保护设备特殊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2.19 按时完成上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下达的其它专业工作。
4.3 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
4.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标准、制度等,并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4.3.2 负责或参与本单位继电保护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及技改修理等工作.
4.3.3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年度总结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4.3.4 负责组织编制继电保护的年度及月度定检计划、月度定检完成情况,并报相应调度机构。
4.3.5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及日常专业管理,负责本单位运行维护厂站继电保护装置缺陷的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将继电保护运行信息和专业管理信息报相应调度机构。
4.3.6 负责落实下达的继电保护技改修理、反措工作。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年度技改修理、反措计划,并报相应调度机构。
4.3.7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并将备品备件情况报相关调度机构。
4.3.8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信息子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4.3.9 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现场定值的执行和管理工作。负责按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
4.3.10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专业培训,定期进行技术问答和考核。
4.3.11 220kV及以上线路计划停电时,负责与对侧供电局进行定检、反措等业务的工作内容沟通。
4.3.12 根据继电保护设备特殊维护方案要求应开展特殊维护工作的厂站,负责组织编制针对具体继电保护设备的特殊维护作业表单,落实特殊维护作业班组及其任务,解决特殊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3.13 按时完成上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下达的其它专业工作。
4.4 供电局、并网电厂及大用户运行维护部门
4.4.1 参与本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及验收工作。
4.4.2 负责编写现场运行规程,并对现场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4.3 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监视、异常处理和定值的执行及管理,并按要求准确、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及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汇报。
4.4.4 负责收集整理运行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动作情况、保护打印报告、录波图等,并及时开展保护动作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4.4.5 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现场定值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4.4.6 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年度定检计划的制定及执行,并报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
4.4.7 负责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图纸资料及运行技术档案(包括定检、缺陷和设备定级记录等)。
4.4.8 负责执行继电保护的各项技改修理、反措工作。
4.4.9 参与运行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10 参与继电保护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管理,并将备品备件情况报相应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
4.4.11 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信息子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保信子站接入装置改造或升级时同步更新子站配置工作,并与相关调度机构联系进行保信子站-分站以及子站-主站联调。
4.4.12 接受本单位及上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的专业指导,按要求及时完成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专业工作。
4.4.13 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提出地区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建议。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反措要求,制定反措执行计划。
4.4.14 组织编制针对具体继电保护设备的特殊维护作业表单,落实特殊维护作业班组及其任务,解决特殊维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 技术标准管理
5.1 职责分工
5.1.1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5.1.1.1 负责贯彻执行网公司技术标准。
5.1.1.2 配合完成网公司下达的技术标准编制任务。
5.1.1.3 负责提出网公司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5.2 实施管理
5.2.1 省公司系统运行部负责技术标准的推广工作。
5.2.2 各地区供电局负责技术标准的应用工作.
6 新技术管理
6.1 省公司系统运行部负责按照网省公司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审查二
次系统及设备专业技术发展规划,配合网公司系统运行部开展二次系统及设备新技术试点及推广应用。
6.2 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配合开展二次系统及设备新技术试点及推广应用.
7 规划与基建管理
7.1 职责分工
7.1.1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7.1.1.1 参与省公司继电保护专业规划.
7.1.1.2 参与基建工程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可研、初设和设计审查。
7.1.2 地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
7.1.2.1 参与本地区继电保护专业规划。
7.1.2.2 参与基建工程二次系统及设备的可研、初设、设计审查和验收。
7.2 规划原则
7.2.1 规划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7.2.2 在进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规划设计中,应认真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建立和完善南方电网安全稳定的“三道防线",组成一个完备的安全稳定防御系统.
7.3 可研、初设、设计审核要求
7.3.1 基建、技改工程从可研、设计、招投标至投产各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技术把关。
7.3.2 设计单位在进行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使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7.3.3 基建、技改工程中,设计单位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的配置,作出合理安排,除新建部分外,还应包括对原有系统继电保护不符合要求部分的改造.
7.3.4 继电保护的配置方案应符合南方电网有关继电保护配置技术规范和二次系统规划(技术原则)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网公司系统运行部发布的经测试合格设备的选型清单开展设备的选型。
7.3.5 各级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可研、初设审查。着重审查一次接线方式是否超出南方电网标准设计的范围;结合被保护设备的接线方式、结构配置和技术参数等,审查被保护设备是否满足保护设备选型清单所列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可选用的软件版本。若继电保护系统的初设报告、施工图等与标准设计存在差异,应将差异说明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审核。
7.3.6 各级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规划、基建部门,解决一次设备的选型配置以及一次系统接线方式存在的问题。若工程较南方电网相关技术规范有特殊要求,新(改、扩)建工程应在初设或可研阶段,将具体技术要求和工程特殊性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审核。
7.3.7 保护CT选型时,其特性应符合国标GB16847—1997《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的要求.新投运的机组,发电机组两侧必须配置特性一致的电流互感器(其中容量3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两侧必须配置特性一致的TPY型电流互感器),防止其差动保护误动作。差动保护应具有抗饱和措施,各种区外故障时保护装置不应因电流互感器饱和及短路电流中的暂态分量而引起误动作.
7.3.8 继电保护设备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7.4 保护设备品控
7.4.1 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本省范围内初次使用或技术尚未成熟的继电保护设备应由物资部门实施品控.
7.4.2 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在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本省继电保护设备品控物资清单,并上报给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进行汇总,最终提交给网公司物资部.
7.4.3 网公司物资部制定的继电保护设备年度品控计划应在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7.4.4 品控不合格的继电保护设备不能通过出厂验收,不能运到现场安装、调试。
7.5 保护并网审核要求
7.5.1 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指导基建、技改工程的继电保护验收,制定验收有关技术标准,参与制定有关验收管理的制度、流程,并监督验收过程.
7.5.2 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设备的出厂检验、安装、调试过程进行监督,并直接参与具体验收工作。
7.5.3 继电保护运行维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装调试人员,严格按照南方电网继电保护检验规程、技术规范及反措要求,进行设备的出厂检验、安装、施工及调试等,确保工作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7.5.4 运行维护单位应介入基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设备及回路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及回路按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7.5.5 验收工作的组织部门应根据工程需要,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严格遵循验收标准,编制验收方案及相关作业指导书,具体、细致地完成验收工作。继电保护系统验收报告应由基建部汇总后提交给系统运行部。
7.5.6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继电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允许投入运行。
7.5.7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调试单位应充分配合验收工作,对于不予配合的,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拒绝验收,电网调度部门有权不允许保护投入运行,基建项目不能报竣工。
7.5.8 为保证验收质量,验收方和配合验收方应保证验收的时间和人员充足(验收时间可按实际工程项目进行量化),以满足继电保护的需要.
7.5.9 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变压器等)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继电保护设备竣工图纸符合实际,保护及其通道标识满足调度命名规范要求;
(3)继电保护设备定值符合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4)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的规定;
(5)互感器变比已核对,其伏安特性满足要求;互感器回路接地正确,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排列不存在保护死区;
(6)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应通过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检验;对于平时正常运行无电流通过的互感器(如中性点零序互感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其回路、极性的正确性;
(7)继电保护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能否投入有明确的结论;
(8)保护图纸、调试纪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生产用的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已移交;项目投产前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厂商等单位完成项目新增二次设备的生产管理系统设备台帐信息电子文档录入,生产运维部门及财务部门对设备台帐信息验收确认合格后设备方能投运。
7.5.10 基建工程投运时,全部设计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同时投入,特殊情况时,须经相关继电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7.5.11 继电保护设备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将继电保护竣工图纸(包括可修改、能打印的CAD电子文档)送交运行维护部门及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
7.5.12 电厂并网前,省公司系统运行部按国家、行业、南网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对电厂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包括保护配置、二次图纸、保护人员岗位配置及从业人员资质、保护验收资料、保护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规程等基础资料.资料应完整并符合国家、行业及网省公司发布的相关管理标准的要求。
8 新设备入网管理
8.1 职责分工
8.1.1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8.1.1.1 受理并审查调管范围系统继电保护设备的测试需求申请,申报本省年度测试需求.
8.1.1.2 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授权,组织开展测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测试工作组参与测试。
8.1.1.3 负责相应测试任务的测试计划编制。
8.1.1.4 负责有关测试文档包括测试需求申报表、测试评价分析表和软件版本等的正确性。
8.1.2 地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
负责汇总变电管理部门提交的软件版本升级需求,并进行初审、评估,将版本升级需求初审结果及时上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8.1.3 运行维护单位
按相应调管范围及时向各级系统运行部反映保护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版本功能缺陷,并按相应调管范围向各级系统运行部申报版本测试需求。
8.1.4 设计单位
基建、技改工程中,由于一次设备、主接线方式等原因对保护装置有特殊功能需求,现有发布保护装置型号、版本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基建前期编制可研、初设报告阶段向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功能需求。
8.2 测试类别
继电保护类设备测试分为新入网设备的测试、合格设备的测试和在网运行设备的测试。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后,才可投入电力系统运行。
8.2.1 新入网设备的测试
新入网设备的测试,是指对尚未在南方电网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系统应用,或经测试未合格的设备开展的测试。新入网设备是遵照南方电网各类保护技术规范设计生产的,其测试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未参加测试的设备;
(2)经测试不合格的设备;
(3)省公司或设计单位提出的特殊需求的设备。
8.2.2 合格设备的测试
合格设备的测试,是指对经测试合格,已由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统一发布,但需要软件版本升级的新入网设备开展的测试.
8.2.3 在网运行设备的测试
在网运行设备的测试,是指对南方电网各类保护新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生产或投运的设备开展的测试。在网运行设备包括以下类:
(1)存在缺陷但已由相应调度机构提出反措要求,执行反措需要升级版本的在网运行设备;
(2)运行单位(含并网电厂)或设备供应商发现存在缺陷,但暂无网省公司反措要求的在网运行设备;
(3)未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但已有供货合同的新入网设备。
8.3 测试需求管理
8.3.1 测试需求的申报
8.3.1.1 测试需求实行分级申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系统运行部按相应的调管范围汇总后逐级上报。
8.3.1.2 在下列情况下,作为新入网设备申报测试需求:
(1)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由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统一申报测试需求;
(2)因采购需要新增加物资品类时,由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测试需求;
(3)工程应用较已测试合格的设备有特殊需求;基建、技改工程中,由于一次设备、主接线方式等原因对保护装置有特殊需求,现有发布保护装置型号、版本不能满足要求时,由设计单位或运行单位在基建前期编制可研、初设报告阶段向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并网电厂和大用户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测试需求;若需求属现有已发布的技术规范缺失的,由测试需求的申报单位提出相应规范的修改完善意见,连同申报表一并提交受理测试需求的系统运行部.
8.3.1.3 在运行或定检过程中,运行单位(含并网电厂)发现在网运行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反措或软件版本升级时,由运行单位按调管范围报相应的系统运行部,由各级系统运行部逐级上报。
8.3.1.4 设备供应商应及时通报设备的缺陷或软硬件升级情况,申报测试需求,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网公司系统运行部:
(1)发现在网运行的设备存在软硬件缺陷时,应及时向设备调管的系统运行部通报缺陷情况,申报测试需求,并提供完整的分析数据、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若版本为南网通用版本,由总调受理保护制造厂家提出的变更需求申请;
(2)针对测试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在完善软硬件升级后,向测试组织单位提交测试申请.
8.3.1.5 测试需求的申报单位应核实被测试设备是否有已经测试合格的可用版本.对于虽有可用版本,但需要采取更换部分插件、更改屏端子接线等措施的设备,申报单位应编制设备的版本升级方案,连同申报表一并提交受理测试需求的系统运行部。
8.3.1.6 测试需求根据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和通知按年度和月度申报。
8.3.2 测试需求的初审
各级系统运行部应根据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要求及时汇总测试需求并应依据现已发布的南方电网各类继电保护技术规范,完成测试需求的初审,将初审后的测试需求报相应的测试组织单位。
8.3.3 测试需求的审查
测试组织单位在收到经过初审的测试需求后,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完成相应测试任务的需求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测试需求报网公司系统运行部。
8.4 测试计划管理
8.4.1 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和通知,省公司系统运行部在收到网公司发布测试需求后,制定相应的测试计划并报网公司系统运行部。
8.4.2 因运行出现重大缺陷,亟待反措设备的测试不受测试计划的限制,视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测试计划。
8.5 测试实施
8.5.1 测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测试前准备、现场测试、测试结果的分析评议。
8.5.2 测试前准备工作
测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测试申请的提交与受理、制定或修编测试方案和量化评价细则、确定参加测试设备的数量、发布测试通知、汇总参加测试的设备型号和软件版本等。
8.5.3 现场测试
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现场测试的组织、协调和人员管理,确保测试过程的公开透明.
8.5.4 测试结果的分析评议
8.5.4.1 测试结果的分析评议原则上由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统一组织,单一设备测试后的分析评议可由省公司系统运行部独立组织。
8.5.4.2 测试结果的分析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书面函审的方式,在测试结束后进行。
8.5.4.3 省公司系统运行部根据网公司系统运行部的规定,在分析评议前负责备齐分析评议用的材料,并报网公司系统运行部。
8.5.4.4 测试结果的分析评议采用量化评分制,由专家组负责分析评议.
8.5.4.5 分析评议结束后,省公司系统运行部负责整理专家组的测试结论评议表。
8.6 试运行管理
8.6.1 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系统中试运行的继电保护新装置,接入方案应经总调批准,且试运行报告报总调备案。
8.6.2 220kV电压等级系统中试运行的继电保护新装置,接入方案应经中调批准,试运行报告报总调备案.
8.6.3 10kV-110kV电压等级系统中试运行的继电保护新装置,接入方案应经地调批准,试运行报告报中调备案。
8.6.4 试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其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单套试运行不少于两年,两套及以上不少于一年).
9 版本管理
9.1 职责分工
9.1.1 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公司系统运行部)
9.1.1.1 负责广东电网保护软件版本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广东电网保护软件版本的执行.直接管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软件版本。
9.1.1.2 负责汇总地调、并网电厂上报的保护装置软件版本需求,进行评估、审核,并将版本需求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总调。
9.1.1.3 根据总调工作安排,配合开展保护装置软件版本需求合理性评估及装置版本测试。
9.1.1.4 组织制定广东电网保护版本升级的实施方案,协调与监督各供电局、并网电厂的升级工作。
9.1.2 地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地区供电局系统运行部)
9.1.2.1 负责地区电网保护软件版本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地区电网软件版本的执行.直接管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软件版本,协助开展本供电局运行维护范围内220kV—500kV系统的软件版本管理。
9.1.2.2 负责汇总变电管理部门上报的保护装置软件版本需求,进行评估、审核,并将版本需求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中调。
9.1.2.3 组织制定地区电网版本升级的实施方案,协调与监督变电管理部门的升级工作。
9.1.3 供电局、并网电厂运行维护部门
9.1.3.1 负责建立软件版本台帐,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软件版本符合调度机构要求.
9.1.3.2 负责落实调度机构软件版本要求,制定软件版本升级计划和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版本升级;在基建、技改工程验收时应校核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号、校验码,确保与最新发布版本一致。
9.1.3.3 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反映保护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版本功能缺陷,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版本需求.
9.1.4 设计单位
因主接线方式、一次设备等原因,对保护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现有发布的软件版本不能满足时,设计单位在基建前期编制可研、初设报告阶段应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软件版本需求。
9.1.5 制造厂家
9.1.5.1 执行南方电网调度机构软件版本管理要求,确保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相对稳定,确保保护功能、版本号、校验码的一一对应关系。
9.1.5.2 及时向各级调度机构通报运行的微机保护软件存在的缺陷情况、版本更新信息以及升级建议等.
9.1.5.3 协助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微机保护的软件版本升级工作.
9.2 版本需求管理
9.2.1 基建、技改工程中,由于一次设备、主接线方式等原因对保护装置有特殊功能需求,现有发布保护装置型号、版本不能满足要求时,基建、设计、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基建前期编制可研、初设报告阶段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版本功能需求。
9.2.2 对于发现存在运行风险的软件版本,保护制造厂家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保护软件版本变更申请.
9.2.3 在网运行设备,在运行或定检过程中发现装置软件版本存在缺陷,需要更换保护版本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版本变更需求,地调、中调对软件版本需求进行评估、审核后,将评估结果上报总调.
9.2.4 版本变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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