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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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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行为,维护学校公共财产,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场所(馆)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要场所,必须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坚持保障成本、体现效益、有偿服务、开源节流、互惠互利的原则,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维护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租借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按照开放办学的理念,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提供对外租借校内场所(馆)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内主要指教室(含多媒体教室)、会议室(含校、院(部)两级)、计算机机房、图书馆室内场所、大学生活动场所、室内体育运动场馆、教工之家等场所,室外主要指校园主要干道、广场、室外体育运动场等场所。 第五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原则上要有利于师生的学习与生活,对象主要指来我校开展商业性、非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的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原则,各部门要有责任意识,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效。 第七条 根据校内场所(馆)的用途,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场所(馆)的管理职权如下: 1、后保处负责校园主要干道、广场、草地的对外租借。做好所有租借场所的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工作。 2、图书馆、教室、计算机机房、会议室等对外租借由后保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后保处对外租借场(馆)的水电、卫生保障,加强对所管辖场所(馆)基本设施检查。 3、电影及广告拍摄须通报传媒学院,传媒学院及相关专业学生全程参与拍摄实践实习。 4、所有入驻单位需签订安全协议,拍摄活动需提供拍摄详细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租借方应在拟租借时间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长期租用或必要时管辖部门应签订租借合同。 第九条 租借方须提供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填写《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租借申请表》(由后保处印制,见附件一),写明租借事由、用途、时间、场所(馆)要求,做出租借承诺,递交拟租场所(馆)的管辖部门。 第十条 内场所(馆)对外租借由所管辖部门审批,对租借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仔细审查,提出可否安排意见,如可安排,报分管校长审批,根据《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核准收费额度。 第十一条 租借方到财务处缴纳租借费用,财务处在申请表上加盖收费专用印章。长期租借可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租借方按规定缴费后,财务处备案,视为有效租借申请,由后保处下达租借任务通知单(见附件三). 第五章 收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场所(馆)收费构成主要包括场所(馆)成本及效益两部分,成本包括建设、运行、维护成本费,设备、设施折旧费,卫生费以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适当收取一定的效益费。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是参照国家及有关规定制订的,采取租借方自愿原则,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长期租用校内场所(馆)按签订的租借合同价格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共建单位、友好单位租借校内场所(馆),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可酌情减免租借费用。 第十七条 租借方需按场所(馆)租借费用50%的标准向场所管辖部门交纳保证金,租借行为结束后,经检查,所借场所(馆)设备、设施完好,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费用除内部收费立项外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费,建立专项账号,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租借方更改使用时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借场所(馆)资产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时学校将给予调整.无法调整或租借单位因故放弃使用,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租借方不得利用租借场所(馆)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的活动.如有必要,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租借方若使用事实与申请时登记内容不符、将场馆(所)转租他人(或单位)使用等,学校将终止租借,已缴租借费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借场所(馆)设备、设施损坏,由租借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场所(馆)管辖部门确定,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赔偿的,场所(馆)管辖部门要求租借方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租借方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周围正常教学活动、学生自习和教师办公.凡对周围正常教学和工作造成影响或他人提出意见的,管辖部门应及时干预。 第二十四条 校内场所(馆)管辖部门要加强对外租借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安排专人管理和监控,确保租借场所(馆)在租借期的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应租借程序、私自、擅自租借校内场所(馆)的,一经查实,除补交租借费外,还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场所(馆)租借期间,管辖部门要负责租借场所(馆)设备(设施)的完好,造成设备(设施)损坏者,管辖部门负责要求租借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校内场所(馆)管辖部门应建立租借方诚信档案,作为租借方的资质或审批依据,约束和规范租借方的租借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对外租借校内场所(馆)行为中收取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情节的,交校纪委监察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校内场所(馆)的租借,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审批表 附件二: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收费标准 附件三:上海立达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租借任务通知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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