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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字[2009]3号
职工加班管理规定(试行)
为合理调配工作任务,推进加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现对我校加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管理原则
1.各部门应加强对加班工作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职工加班。
2.按照国家规定,各部门安排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每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人员,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二、适用范围
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等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主管领导签署加班意见,如因特殊情况,领导暂不能签字,须经领导口头批准,事后予以补签.
2.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经批准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行为,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申请表》、《加班、值班汇总表》与考勤于次月一并上报人事处,逾期加班费不予补发。
四、加班补休
休息日职工加班,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因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经部门领导批准,须支付加班工资。
五、加班工资标准
1。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支付的工资,按照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计算;
2。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工资,按照本人日工资基数的200%计算;
3。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支付的工资,按照本人日工资基数的300%计算。
4。加班工资的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
六、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加班工资=日工资基数/8×加班小时数×相应比例
七、其他
部门安排的值班,其性质不属于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待遇.认定加班,职工需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加班,无极特殊情况不可安排加班.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 加班 管理 规定
人事处 200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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