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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MD-TM-2009-003
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
(SMS)建设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4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13
第四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15
第五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16
第六章 附则 17
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以下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建设,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民航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及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985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和管理性文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空管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健全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航省、区、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本省、区、市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上述各级民航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统称为民航空管监管部门。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具体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及程序.
第六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与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成立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所属的部门领导组成,空管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机场下属的空管运行部门一般不单独成立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涉及空管运行安全有关的工作应当纳入民航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之中。
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包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服务、导航服务、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等运行部门的人员。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视情邀请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空管运行安全形势,评估空管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空管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空管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九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空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安全问责制度,明确实施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从事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操作。
空管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责任、义务对空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对空管安全管理提出建议.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制度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
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为有效实现风险控制,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空管安全管理手册,亦可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的规范化手册系列。
第十七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形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
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及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安全审计是指民航局依照民航规章、标准,对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性核查,以掌握其整体安全运行状态.
民航局每五年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审计.
第十九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安全评估过程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两个阶段。其中,事前评估阶段是在评估事项实施前对实施事项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水平的评估;跟踪评估是在评估事项实施一段时间后对该活动是否满足预定的安全指标水平以及未来的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
第二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一) 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
(二) 变更管制方式;
(三) 新技术首次应用;
(四) 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五) 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六) 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七) 其他必要的情况。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
第二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评估情况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系统风险管理机制,识别、分析和排除危险和后续风险,合理分配安全投入,将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和控制:
(一) 小于最小飞行间隔;
(二) 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三) 空管雷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
(四) 非法侵入跑道;
(五) 地空通信失效;
(六) 无线电干扰;
(七) 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
(八) 其他可能危及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安全目标,确立空管运行安全指标。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
(一) 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和严重飞行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
(二) 空管通信、雷达、导航、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三) 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程度;
(四) 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
(五) 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等。
第二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接到报告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对报告人进行保护。
第三节 空管不正常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发现下列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
1、 航空器、车辆、人员、动物等侵入跑道影响正常飞行,导致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者复飞的.
2、 航空器在起飞或者进近着陆过程中,没有在指定的跑道起飞、着陆、复飞的。
3、 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的。
4、 航空器在地面滑行中,误入滑行道或者未启用的跑道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
5、 航空器根据机载防撞系统(ACAS或者TCAS)告警(RA)的提示改变规定或者指定的飞行高度和航迹的。
6、 航空器在运行中与规定或者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陆空通信联系对其它航空器造成影响,致使其中一方启动应急程序的。
7、 通信监视设施设备原因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的。
8、 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9、 机场气象观测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
10、 航行情报服务原因造成航空器不能按照计划正常飞行的。
11、 气象服务或管制原因造成向航空器提供了错误的高度表拨正值且未予纠正的.
其他影响机场管制、进近(终端)及区域管制单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报告单位及联系人、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状况、事件经过、事件结果、事发原因、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并落实改进建议和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为其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利于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以及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未经过民航局相关部门许可,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空管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培训活动,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和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单独或者与相关培训机构联合进行.
第三十六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所需条件。
第三十七条 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空管安全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年度、专项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年度培训是每年对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专项培训是针对特定目的事项,针对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所进行的安全培训。
上述培训可以单独或者结合相关专业培训一并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 国家、民航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 安全管理概念和安全管理体系知识;
(四) 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
(五) 民用航空器事故、地面事故、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以及处理;
(六) 典型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
(七) 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空管从业人员年度培训应当在岗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加有关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案例分析、安全形势等培训事项。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一) 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三) 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
(四) 其他运行环境变化存在安全风险。
第四十二条 空管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度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专项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运行状况和相关数据、空管不安全事件记录以及资料等应当明确记录,分类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文档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涉及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的下列数据和文档至少保存6年:
(一) 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 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三) 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四) 安全审计、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 本单位发生的空管不安全事件;
(六) 安全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安全信息和文档,按照规定销毁。
第五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民航空管监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要求的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其各项安全管理程序、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将通过安全审计或专项检查,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空管SMS完成情况进行认可。
实施民航空管SMS认可的人员应当是经过民航局SMS培训的航空监察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民航空管监管部门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存在不符合民航局空管SMS要求的情况或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空管分局、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空管运行部门.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注意总结民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经验,及时反馈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民航局空管办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落实中国民航实施SMS总体规划,掌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SMS建设情况,规范空管SMS建设监督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检验民航空管运行单位SMS是否满足民航局要求的工具,规定了空管SMS评估要求和程序.
第二条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民航局空管办)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SMS评估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SMS评估工作。
第四条 实施评估前,应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SMS的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应当接受过SMS的相关培训,其中至少包含一名航空监察员。
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SMS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评估工作通过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SMS要素,评估其执行情况,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SMS做出客观评价.
本办法提供了用于检查和评估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评估检查表》。检查表包含3个一级检查要素、15个二级检查要素、78个检查项目.
第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其中:
评估结果分数在8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评估结果分数在85分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评估结果的计算方法:
评估结果分数=检查项目符合率*100-扣分
检查项目符合率=检查项目符合数量/检查项目总数(不含不适用的检查项目).
缺少二级检查要素一项的扣20分以上。
第九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估工作小组应给出改进意见.接受评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积极整改,并适时提出复评申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空管SMS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准备、实施检查和评估、形成结论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评估准备
(1)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2)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a)SMS建设过程中主要工作以及取得成果的说明;
(b)执行空管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c)SMS各项要素涉及的手册和程序文件;
(d)其他台帐、文件、实物等证据。
(3)收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可以进行空管SMS评估申请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实施评估前成立空管SMS评估工作小组,协调评估工作相关事宜。
(4)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前召开准备会,由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主持,确定工作内容及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和评估
(1)召开启动会,由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和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参加。评估工作小组应当向接受评估单位说明评估标准、程序等相关事项.
(2)评估过程中按照《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评估检查表》的检查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应进行讨论,并由评估工作小组组长最终做出裁决。每日召开情况交流会,对检查和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和交流。
(3)检查和评估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听取汇报;
(b)查阅文件和台帐记录;
(c)现场检查;
(d)召开座谈会.
第十三条 形成结论
(1)检查评估结束后,评估工作小组应当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结论.
(2)评估工作小组应召开总结会,向被评估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3)评估结束后应当将相关文档进行保存。
15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评估检查表
要素
二级
要素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方法
结论
备注
管理承诺与策划
1.1
安全政策
1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制定安全政策
A
2
安全政策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
A
3
安全政策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
4
安全政策承诺安全具有最高优先地位、承诺持续改进
A
5
安全政策适合于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性质和规模
A
6
安全政策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得到有效执行
C
7
定期评审安全政策,保持评审记录
A
1.2
安全目标
1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制定安全目标
A
2
安全目标由空管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
A
3
配备了实现安全目标所需的资源
ABC
4
安全目标用指标形式描述,是可度量、可量化、可实现的
A
5
安全指标合理分解到部门、岗位
A
6
从业人员明确单位和本岗位的安全目标
BC
7
定期评审安全目标,并保持记录
AC
1。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
A
2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A
3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任命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SMS的实施
A
4
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
A
5
航空安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符合要求
A
6
航空安全委员会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A
7
按照要求设立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达到要求
A
8
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清晰明确,并形成文件
A
1。4
规章符合性
1
指定专人定期接收最新的航空安全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并及时进行整理
AB
2
形成了合规性评估的相关机制和程序
AB
1。5
文件管理
1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形成完善的文件体系
A
2
文件管理规范,制定编写、发布、控制、修订、存档和废除等环节的工作程序
A
3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编有安全管理手册
A
4
安全管理手册详细说明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及运作
A
安全管理程序
2.1
安全信息管理
1
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并制定工作程序
A
2
明确安全信息收集的范围、负责部门、安全信息的处理流程和发布方式
A
3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数据库
AB
4
建立内部的安全报告系统,明确报告渠道,及时对提交安全自愿报告的从业人员给予反馈
AC
5
定期收集来自外部的与空管有关的安全信息
AC
6
对于收集的安全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分析
AC
7
建立安全信息发布的工作程序,对安全信息充分有效利用
ABC
2。2
安全评估
1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制定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A
2
明确安全评估的启动条件
A
3
安全评估对评估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A
4
制定安全评估后续监控办法
A
5
建立并保持安全评估的相关记录
A
2。3
风险管理
1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制定工作程序
A
2
明确危险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和可接受安全水平
A
3
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危险源控制单
A
4
危险源控制单得到及时更新和完善
AC
5
对识别出的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A
6
制定风险缓解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AB
7
对于风险缓解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AB
8
风险管理程序得到定期评审
A
9
风险管理过程形成记录
A
2。4
事件调查与处置
1
明确调查的负责部门,制定事件调查的程序
A
2
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ABC
3
对于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AC
4
事件调查和分析的过程详细记录
A
5
事件调查和分析的结果进入安全信息数据库
AB
2.5
安全教育和培训
1
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负责部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得到落实
A
2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AC
3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保持培训记录
A
2。6
应急保障程序
1
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并形成文件
A
2
应急保障程序覆盖情况全面,与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
AB
3
各部门定期评审应急保障程序预案,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AB
4
各部门定期组织演练,从业人员熟悉应急预案
A
5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签署协议,形成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
A
监督
测评与改进
3.1
安全
检查
1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形成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程序
A
2
建立和保持安全检查台帐记录
C
3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A
4
建立安全检查整改措施的跟踪、评估、反馈制度
AB
3.2
安全绩效管理
1
制定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程序
A
2
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A
3
对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
AC
4
绩效考核结束后有相应的绩效改进措施
A
5
建立和保持绩效管理的相关记录
AB
3。3
内部审计
1
制定操作性强的内部安全审计办法和程序
A
2
内部安全审计的标准明确
A
3
内部安全审计小组成员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BC
4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保持记录
A
3。4
管理评审
1
建立空管安全管理评审制度,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A
2
管理评审由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A
4
管理评审就如何改进SMS做出决策
A
5
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保持记录
A
1、结论填写: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若不符合、不适用,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2、检查方法包括:A—查阅文件、记录 B-现场检查 C-座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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