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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 4
四、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 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4五、 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 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 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 披露要求? . .。.。.。..。.。.。。。。...。。。..。.。。。。.。..。。.。。。。。。.。.。.。。。。..。。.。。。.。。.。..。。。。....。.。。。..。。。.。..。。。....。。。.。。.。。.。。。。。。。。。。。。 5六、 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 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 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 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 数股东权益? 。 .。.。..。。..。.。..。。。。。。。。。。...。。。。。。。..。..。...。。。.。。.。...。.....。。。。。..。.。..。。。.。。.。。。。.。。。。.。。。。。。。..。.。..。。。。.。。。.. 6九、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 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 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 应当如何理解? 。。..。..。.。。。。。。。。。。.。。。。。。。。。。。。。。。。。 8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 8十三、 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 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 有什么要求? 。。。。.。。。。...。。。.。..。.。。。.。。。。。。。...。..。。.。。.。.。..。.。。..。..。....。。。。。。。。.。。。.。..。。...。.。。。。.。..。。.....。.。。.。...。。。。..。。。。。。..。。。。.。.。。。..。。。 8十四、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 9
十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 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 应当如何理 解? 。 。.。。。。.。。。。.。。.......。.。。..。。。.。。.。.。。.。.。..。....。.。。。。。。。.。。。。.。。。.。。。。。.。。。。。。....。。。。。。。.。。。.。。...。。.。。。。..。。。.。。.。。..。...。..。。 9十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35条规定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 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 ,前述 “ 实施完毕 ” 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 产过户? . 。..。.。。..。..。。。....。。.。。。.....。。.。。.。。.。.。....。。.。。。。.。。.。.。。.。..。。。..。。。..。。...。.。。。。.。。...。。.。。。。。。。。.。.。。。。。。.。.。。。.。 11 十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 11 十八、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 求? 。 。。.。.。。.。.。。。。..。.。。。...。。。..。.。....。.。..。。.。..。.。。。。.。...。.。.。。。。。....。。。。。。。.。..。.。。。.。。。。。。.。。.。。.。。..。。.。。。。...。。.....。。.。。. 11 十九、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 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 在重组报告书中应 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 12 二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 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 立有何要求? . .。。。。。。.。.。.。。。.。.。。。..。。。....。。.。。.。。..。..。。..。。.。.。。...。。.。。。..。。..。。..。。..。.。。.。。。。.。。。.。。..。.。。。。。。.。.。。..。。 12 二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 13 二十二、 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是否需合并计算相 关股份? 。 。。..。。..。.。。。。.。....。。。。.。。.。。。。。。.。。。.。。.。。..。。。。..。.。.。。..。.。。...。。。。。。.。.。.。..。。。。..。。。。。。。..。。.。...。。..。。。。.。.。..。。. 13 二十三、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 14 二十四、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14 二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 “ 事实发生之日 " 起 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 “ 事实发生之日 ” 怎么理解? 。 .。...。.。。。。。..。。。。。。..。。。。.。。。.。。 14 二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收购人与 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未导 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应当如何理解? ..。。。。...。。。。。.。。。。.。。.。。。.。.。。..。。。。。。.。.。 15 二十七、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 (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 比例不 足 30%的,是否需要锁定 12个月? 。 。。.。。。。..。。。..。.。。。.。。。。。。。.。。。.。。。..。。.。。。。.。.。。。..。。.。.。..。.。。。.。。...。。。 15 二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 “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 变动的幅度达到 5%?此外该条中的 “3日 " 、 “2日 ” 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 。.。.。. 16
二十九、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 16 三十、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 17
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 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主要规定外, 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 体的指导作用。 2015年 9月 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但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更新了一些问答(最新 问答截至 2016年 3月 4日 ,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规定,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 ” .对于其中的 “ 财务性投资 ” 应如何理解?
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情形外,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 如同时属于 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 管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 2号的相 关规定。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 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 …… 交易对 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 。 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但并不控制交易标 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
答复:1。 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 安排,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 行业绩补偿。
2。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 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 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 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 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 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 有哪些注 意事项?
答复:1。 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 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
2。 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 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 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预案公告前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 架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1.VIE 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 VIE 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 情况;
3。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 行政处罚风险;
4。 VIE 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 法律风险;
5。 VIE 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
6。如构成借壳上市,还应当重点说明 VIE 协议控制架构拆除是否导致标的资产近 3年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是否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 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 ,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 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1. 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 使用进度、 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
2。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
3。 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 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是否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 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 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 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 如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的募投项目, 在我会核准之后实施, 或者该项目的实 施与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互为前提,可以不再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募投项目不以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为前提, 且在我会核准之前即单独实施, 则应当 视为单独的购买资产行为. 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的规定编制、披露 相关文件.
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复:1. 申请人应根据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并购重组方 案概况表》中交易标的所属行业,财务顾问应对交易标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一般情况下, 交易标的应至少分类至行业门类 (共 19类 , 如行业门类属于制造业的, 应同时确定其所属 大类(共 31类 。
2. 首次申报文件应包括 1份全套书面材料 (原件 、 4份电子版及 3份重组报告书单行本; 反 馈回复的申报文件应包括 1份书面材料 (原件 及 4份电子版。 上述电子版文件应为非加密 的 word 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
3. 重组报告书中应增加专项披露:“ (中介机构 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介机构包 括为本次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 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 权益?
答复: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 买、 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 的比例时, 应当参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 配套资金 ”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复: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 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 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 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标的 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 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的 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 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2014年修订 》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应注意什么?
答复: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 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金额、 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 额及用途;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 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 如采用锁价方式, 锁价发行的 可行性, 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 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的资金来源,放弃认购的违约责任,以及发行失败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答复: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00名。
十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 应当如何理解?
答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可以是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原因。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 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 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 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 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复:(一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 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 方案, 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可以视为 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 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 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 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 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
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 整性等.
3。 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 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 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 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 需重新履行相关程 序.
十四、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答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 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 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 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 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 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
十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 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 应当如何理解?
答复: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应当以其获得的股 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如构成借壳上市的, 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 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 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 不足部分以现 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 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 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 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 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补偿 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补偿金额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 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 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 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 /拟 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认购股份总数, 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 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 /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 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 /每股发 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 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 1 、 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 资产股东增资、 减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 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及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 按 0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 不冲回。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资产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届满时, 一次 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年计算。
3.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拟购买资产折现率、 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 取值的合理性,防止交易对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 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 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 视 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十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35条规定 “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情况 ” ,前述 “ 实施完毕 ” 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答复:“ 实施完毕 ” 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十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复:对于以收益现值法、 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 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 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 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十八、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复: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 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及其 人员与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
1。 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 不存在由同一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十九、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 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复: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 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 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 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 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 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同时提供关于拟购买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 核查经 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二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 要求?
答复: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 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私募投资 基金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 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前 完成备案程序。
如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申请人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 风险, 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 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 案。
在我会审核期间及完成批准程序后, 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 申请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我 会出具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之 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2。 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在我会受理前完成备案程序。财务 顾问(如有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 、 《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申请涉及的私 募投资基金以及备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资产管理计划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套募集资金且尚未成立的,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已有明确的认购对象以及确定的认购份额.
二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 , 结合实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 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 并予以公告;
2。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 10日内, 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同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 (如 涉及 ;
4.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 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 投资者说明;
5。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 应当在以上董 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二十二、 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复: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或达到 5%后,无论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减少 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其增持、 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 如无相反证据, 即互为一致行动人, 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 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二十三、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包括 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 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 “ 一致行 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 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 。因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合并 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二十四、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答复: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 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二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 “ 事实发生之日 " 起 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摘要的规定,对于 “ 事实发生之日 ” 怎么理解?
答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年修订 》 有 “ 事实发生之日 " 起 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的原则规定,对此规定应当理解如下:
1. 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 议之日起 3日内;
2. 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 3日内;
3. 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 3日内;
4。 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 3日内;
5. 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
6. 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 议之日起 3日内。
二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收购人与出让人 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应当如何理解?
答复:(一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 收购人与出让人在同一控股集团内,受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
2。 收购人与出让人属于同一出资人出资且控制。对于国有控股的,同一出资人系指同属于国 务院国资委或者同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
(二 上市公司国有股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之间,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 有企业之间进行转让时,视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十七、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 30%的,是否需要锁定 12个月?
答复:《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 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 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 30%的, 也应当遵守 《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二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 “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 5%?此外该条中的“3 日"、“2 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答复:1.该条“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如从 11%降至 9%,虽然跨越 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在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 5%以下时, 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如从 5。5% 降至 4%) ,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 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 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于因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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