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外科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2、病历查找、检索、识别必须以病案号为重要依据。3、住院病历采用住院时所编写的顺序号,即为病历号。4、病历号不能重号或漏号. 5、每一病人只能有一个病案号,不能采用多号制或冠年编号制。 6、病历号可以与就诊卡号,身份证号等号关联,有利于检索、查找。 7、纸质门诊和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标准页码应由医师识别,其他人员标识易出现错误. 8、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准页码或者电子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