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技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
2、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第二章 人员条件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
3、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第三章 聘请程序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四
4、)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
5、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目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
6、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第五章 经费来源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