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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销假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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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严肃教师的考勤、考纪,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关于教师请、销假制度: 1、全体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外,因病因事需请假必须严格按即定的制度执行. 2、教师请假要事先出具书面请假条,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请、销假手续。不能做口头请假,不是很特殊的情况严禁“先斩后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教学安排。 3、教师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向主管校长请假,由教导主任按排好课方可离校。 4、教师病假要凭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准假,病愈后要及时销假。 5、教师公假、婚假、产假、长病假应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前离校,否则视为旷工。 6、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又超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7、教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探亲假等。假条中必须写清具体情况。 8、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和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休假结束,请假人员必须按时向相关领导和教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如要续假,需重新按请假程序执行。 10、无极特殊情况,教职工电话请假或让他人(含家人)请假均无效。 11、其他有关事项: (1)教师请假和教师的绩效考核及班主任费挂钩。 教职工除产假、婚(丧)假和探亲假以外,每请事假一节扣5元,看班一节加5元. (2)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而未告知相关领导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按1节课计算, (3)教职工旷工1天扣除本学期的全勤奖。 (4)长期病休无法上班人员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教师请销假及旷工情况每月月底汇总并向教师公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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